叔侄被冤与证据组合细节被忽视——证据组合妙用的故事(12)
要注意的是,无视关键证据,常常导致错案。2003 年 5 月 19 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该区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路边溪沟发现一具女尸。现场勘查发现,女尸颈部多处瘀血,尸检认定为遭掐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处女膜破裂有出血,阴道内未检出精液。从死者 8 个指甲内取获了生物样材,经 DNA 检验,为死者与一名男性的 DNA 谱带混合形成。经侦查,死者为王婷婷,系开解放牌大货车往上海跑运输的张高平及其侄儿张辉的安徽老乡,因张高平的熟人介绍,搭乘其便车从歙县到杭州。经抓获张高平叔侄审讯,确认二人强奸杀人,然后逮捕、起诉、法院开庭审判。
一审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了许多能够证明张高平叔侄无罪的证据进行无罪证明,比如,叔侄俩都有被刑讯逼供的申辩,且两人身上都有诸如身上的烟头烫痕佐证;两人的供述存在诸多细节上的矛盾,行车路线、强奸过程、抛尸过程、返回线路等都矛盾百出,完全不属于合理的记忆差异; 辨认的经过 VCD 录像不能排除被告人受到诱导或之前受到刑讯的可能, 等等。更重要的是,辩护律师抓住了本案中唯一与强奸杀人罪状有关联的物证鉴定——从死者 8 个指甲内取获的生物样材的 DNA 检验鉴定,这是证明本案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组合中的关键细节。这个鉴定材料公诉人并未在法庭上出示,因为鉴定的结论意见是:“排除由死者和犯罪嫌疑人张辉或张高平的 DNA 谱带混合形成”。这是一份最稳定、最具有细节性的证明两个被告人无罪的物证。因此,辩护律师紧紧抓住这个关键细节证据,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并当庭说出了鉴定文书的文号。这个关键细节可以确实证明,本案中还有那个“死者与一名男性的 DNA 谱带混合形成”的另“一名男性”尚未找到,而此人则最有可能就是真正的罪犯。可笑的是,这样的重要的证据,如此典型的合理怀疑,竟被一审法官一通荒唐的判词所否定。一审法官认为: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中留下 DNA 的可能性,即使张辉左眼下方的抓痕系被害人所抓,被害人的指甲内也未必一定留下张辉的DNA 物质,故无法得出王婷婷指甲内检出的 DNA 物质是张辉所留的科学结论。一审法院就是根据这样的证据情况和令人无语的证据认知,于2004 年 4 月 21 日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张高平叔侄上诉后,二审法院进行了审理。两名上诉人的辩护律师都仍然坚持:DNA 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生前与其他男子接触过,本案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不能排除其他男子作案的可能。然而,二审法院对此的判词是:“本案中的 DNA 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不能作为排除两被告人作案的反证”。在这里,二审法院居然将这个关键的 DNA 鉴定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都排除了,比一审法官的判词还要荒唐,这种让人哭笑不得的无知,让人骂一声“混账”也不为过。因为这不只是无知的问题,而是一个蛮横不讲理的问题,连起码的常识都不要了,确实让人叹为观止。最后,二审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张辉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张高平“系从犯,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 15 年。这应算是一次“疑罪从轻”神操作,只是在判决中不承认本案是疑罪罢了。但是,通过两次法院审理,案件中有一个新的关键细节又引起了张高平叔侄及其辩护律师的注意。在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有一份张辉同监室犯人袁成才的证人证言,证言证明:张辉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曾告知袁成才,自己从老家搭一女子到杭州,在留泗路上强奸,他不是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是因为这女子呼救,他卡颈时不小心把女子掐死了。这虽然只是一个传来证据,但系无利害关系人所提供,对人们判断案件事实的真伪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张辉本人却申辩自己从未说过这样的话,对此全无知晓。
张高平叔侄进入监狱进行劳改后,一直不服进行申诉。有心的张高平在监狱提供的《民主与法制》杂志上,看到了一篇《被疑“灭门杀手”终判无罪释放》,其中讲到此案的被告人马廷新被同监“号长”袁成才逼迫写自己有罪供述的自首材料、后来袁成才还成了指证马廷新杀人的重要证人一事,觉得这与张辉的“认罪”经历十分相似。因为在侦查阶段时,张辉经刑讯逼供的口供时有反复,同监室的犯人就威逼他抄写认罪材料。直到拿到判决书,张辉才知道那个威逼他抄写认罪材料、并且提供证言证明他自述犯罪事实的人叫袁成才。而且,在法院定案的全部 26 份证据材料中,这是唯一一份直叙张辉强奸杀人的。这份证言的真伪太关键了。这两个袁成才是否为同一个?此人能在马廷新案中作伪证,是否也会在张辉案中作伪证?张高平将此情况向驻监狱检察官张旭汇报,引起了张旭的高度重视。张旭通过多方调查证实,两个袁成才正是同一人,是一个戴罪在身、跨省调用的“狱侦耳目”。可是,要查清袁成才在张辉一案中证言的真伪,也太难太难了。
在张旭的建议下,一直在为儿子张辉申诉奔波的张高安找到了为马廷新翻案的辩护律师朱瑞泽,朱律师决定免费为张辉辩护。2011 年11 月, 上海《东方早报》记者和朱瑞泽律师的助手到监狱找到张旭了解相关情况,并在监狱会见了张高平叔侄,查阅了案卷材料。11 月 21 日,早报刊发了《跨省作证的神秘囚犯》和《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两篇报道,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见报的第二天,杭州市公安局便将从死者王婷婷 8 个指甲内取获的生物样材上分离出来的一名男性的 DNA 分型,与警方的 DNA 数据库比对,发现了令人震惊的结果:该DNA 分型与已于 2005 年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风高度吻合。公安人员对此不敢置信,立即送公安部物证检验中心再次进行鉴定,确定“从王某指甲中提取的 DNA 检出的混合 STR 分型包括勾海风的 STR 分型”。由此可以这样推断,勾海风是杀害王婷婷的凶手当为客观事实的真相,只是因勾海风的死无对证而留下了遗憾。
舆论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浙江省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省政法委组成专门小组对张高平叔侄一案开展了复查。浙江省检察院认为张高平叔侄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将这一审查意见送达浙江省高级法院。2013 年 3 月 20 日,省高级法院对张高平叔侄开庭再审,3 月 26 日判决,认定张高平叔侄一案的证据不实,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撤销原判,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张高平叔侄获得了国家赔偿。
这个故事中还有一个故事,其情形更是让人扼腕叹息。在再审法庭上,张高平讲了这样一段往事:2005 年,正在监狱服刑的张高平看到了勾海风被捕的电视报道,当即怀疑王婷婷应是勾海风所杀。他是根据两案的相似情节得出的推断:勾海风的作案手段与王婷婷被害案类似,勾海风出租车司机的身份与王婷婷被害当晚需乘出租车到亲友指定地点会面的情况完全吻合。
他当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自己的怀疑,请求将勾海风的 DNA 与王婷婷指甲内的混合 DNA 进行比对。可惜的是,张高平的意见并未得到重视,甚至被人讥为“中了彩票也没有这么巧的事”。但是,DNA 比对的结果还真是巧得“中”了彩票。那位长于讥讽者的职业素养、职业敏感,特别是对证据关窍的重视,显然远不及张高平这样的一位货车司机,是不是有些令人汗颜?
当年,警察如果在侦查王婷婷被害案时,早一点对此关键证据予以重视,早一点拓宽侦查视野而不仅是只盯着张高平叔侄俩货车司机(比如,对王婷婷朋友的证言中所证实的、王婷婷电话中说打车与朋友会合的证言重视一点,将此时段在那段路上出现过的出租车司机也纳入排查范围),就有可能早一点挖出杀害王婷婷的真正凶手,后来被杀的那名女大学生也有可能免遭毒手,而且,张高平叔侄也不至于身陷囹圄。回头想想,勾海风在知道张高平叔侄为自己“顶缸”后,他心中该是多么地得意,对警察的侦破能力、检察官的审查能力、法官的审判能力该是多么地鄙视,再次犯罪的冲动该是多么地强烈。每一个错案的背后,都在实际上帮助和隐藏了真正的罪犯,同时也掩盖了对社会的现实危险,这是我们决不放过任何错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