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件偏袒女性的地方公检机关,一顿胡搞,搞出来的这么一个案件

#婚内强奸遭羁押285天男子获国赔# 这个案子,之前有过详细报道。

归纳来讲大致是:女方跟男方结婚后,在经济上比较弱势,自己不挣钱,也曾试图去挣钱,但是能力有限,挣不到。

比如,曾尝试出去做手工,但是一天只能挣四五块钱。

但虽然女方在经济上弱势,却在性格上比较强势(也可能是因为在经济上弱势后,有些敏感自卑,我猜的哈)。两人经常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等,产生矛盾冲突。后来,女方想要离婚,但是男的不同意,导致法院迟迟没有判决离婚。

然后,女方在有一次跟男方产生冲突后,便报警强奸。

紧接着,便是男方被羁押,案子从公安到检察院,最后到了法院。

但核心的问题是:

1、检方没有检测到精斑。也就是说,女方报警时的事发现场,男方没有射精行为。

2、男的之前在医院检查过,是阳痿早泄,性功能有问题。

3、女方用过的卫生纸、护垫及内裤上,都没有发现男方的东西。

4、女方在报警时,曾说用手抓过男方,但是两人身上没有伤痕。

公检机关搞到的证据是:

1、在男方的内裤和女方的脖子、乳房上,有两人的共同混合基因。也就是说,两人当时可能有过身体物理接触。

2、男方的内裤上含有氨基酸矿物质成分。检方声称,相关文献表明,男子的精液和女性的分泌物中,含有这些物质。

从报道来看,有关联的证据,可能就这两个方面。

然后,男方直接被公安羁押,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一直被送到法院。

而tricky的是,在男方被关押期间,女方的离婚诉请,终于得到了实现,并且把两人的唯一一套住房,给拿走了。

因为当时男方在看守所被关着,失去了人身自由,我猜估计像小鸡一样,想怎么捏便怎么捏。

女方拿了离婚协议,要求男方签,其中包含了唯一一套县城房产归女方的内容。男方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便签了。

这套县城房产,是男方的父母出资买的,如果走正规的离婚诉讼流程,女方拿不走这套房,或者换句话说,即便拿走了这套房,按照法律规定,也得向男方父母支付购房款。

但由于男方被强奸罪羁押,失去了人身自由,女方便趁此机会拿走了这套房产。

男方被关在里边后,觉得自己冤枉,坚决不认罪。

案件到了法院阶段后,法院觉得不好判。

因为上面提到的有关联的两个证据,没法证明强奸哈。

两人的身体部位有混合基因,只能证明两人有过身体物理接触,但是不能证明有强奸。两人当时没离婚呢,夫妻俩正打架,男方把女方给摁在那儿了,身体物理接触可能来自于这个方面。

男方内裤上的氨基酸矿物质成分,也没法证明这一定是女方的,因为检方自己也说了,这既可能来自男性的精液,也可能来自女性的分泌物。

最关键的是,这男的性功能有问题,阳痿,搞不了。

现场没有精液,女方的内裤和卫生纸上,都没有男方的东西。

这么一个案件,如果判强奸的话,估计法官认为明显是错案,判完后可能自己会被追究错案责任。

于是,我估计法官给检察院做了工作,后来检察院自己撤诉了。

当然,虽然这个男的被释放了,但是离婚协议已然签了,房子还是被女的给拿走了,不可能再回转。然后,这个男的要求国家赔偿。

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件偏袒女性的地方公检机关,一顿胡搞,搞出来的这么一个案件。幸亏这个男的是阳痿,没有性能力,且自己坚持不认罪,不然结局可能不好说。

最后说一句。

这个男的也要感谢当地公安机关,没有搞超极限施压。

大家看昨天的那个案件报道#男子遭多次刑讯逼供后死亡11人被判刑#,10多个警察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一顿搞,把关在里边的嫌犯给打死了。

还是要感谢不杀之恩,不然如果当地办案民警搞超极限施压,这个男的顶不住,认罪了,则现在估计已经在监狱里服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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