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与内心确信——诉讼证据的故事(3)

樊崇义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第三版)》介绍了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来历和基本内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1791 年 1 月 18 日正式通过的《法国刑事诉讼法》第 342 条作了这样的明确规定:“法律不要求陪审法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一些规则,使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是不是完全和充分,法律可规定的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所提出的反对被告人的证据和对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理性里发生什么印象……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所能概括他们职务上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真诚的确信么’!”这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开端。

陈一云主编、严端副主编的《证据学》介绍了前苏联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来历和基本内容: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在否定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1961 年 1 月修改后的《苏俄刑事诉讼法典》,以成熟和完备的方式表达了苏联内心确信制度的核心内容:“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人员评定证据,应遵循法律和社会主义意识,依靠以全面、完整和客观审核案件全部情况为根据的自己的内心确信。任何证据对于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人员,都没有预定的效力。”

可见,内心确信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只有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别,在证据标准、证据判断规则上并无实质性差别。内心确信与自由心证的最大区别,在于以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社会主义良心”取代了资产阶级的法律意识和良心。二者虽然都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封建等级观念、刑讯逼供恶习的否定,但也都具有“证明主体说了算”的特点,而且是从法律上对法官这样的“说了算”进行了强制性规定,有着浓烈的主观唯心主义色彩。前苏联学者 И-B- 蒂里切夫等编著的《苏维埃刑事诉讼》就指出:“就内心确信本身而言,不能认为它是真实的标准,不能把它看作是所得到的认识是否正确的判断者。否则,我们就会把侦查员或者审判员的主观结论和主观确信看成是这种标准。”尤其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实际上是确认了“法官即真理”的原则,让人容易与“朕即国家”之类的封建印记挂上钩。它为法官利用司法职权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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