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明文,如何办理?—小议申请人申请退回许可

近日笔者朋友遇到了这样一件事情。某村民李某申请宅基地,已经走完审查程序取得行政许可。但在开建时发现原选址地下存在大量老坟墓和阴沟,基于民俗和可能与坟墓后人发生纠纷原因不愿修建,故而向申请机关提出申请退回行政许可的请求。

让笔者朋友感到棘手的是,《行政许可法》只有撤回、撤销和注销三种处理方式。如下:

1、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3、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按照《行政许可法》条文,没有找到直接对应申请人自行申请退回行政许可的处理条文和规定。法无明文,如何办理?这成了一个难题。

在行政许可办理中,申请人自行申请退回的情况虽不多见,但确实存在。一般来说,在审查期间可以直接退件处理,但已经生效的许可怎么办?《行政许可法》中又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办理,这就必须吃透《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以及立法基石。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中是这样表述的“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按其文意,就是申请人申请且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现在申请人申请退回许可,那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一申请人申请许可就发生了重大变化。另外申请人申请退回许可是基于他本人正当合法权益同时对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避让,应当予以保护和支持。也符合《行政许可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依据此认定,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所以按照撤回行政许可予以办理是最符合《行政许可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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