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司法界专家对美西方法律过度美化全盘引进,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石上埋了很多蚁穴

【本文由“老徐子”推荐,来自《徐文海:裁判文书上不上网,眼光要放长远》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很多司法界的专家学者在疼恨文革遗风的影响下,对美西方的法律法规过度美化全盘引进,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石上埋了很多“蚁穴”。个人隐私权阻碍判例公开只是其中一例。

我国是社会主义人民专政国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每个中国公民其合法正当的权益应当也必然受到社会主义法律的保护。然后当个体权利不当扩张,就会在社会生活实际中侵害影响公共利益,甚至破坏“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具体的就如此次最高法因个人隐私考虑减少甚至不公布判例,导致司法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大倒退。

《民法典》对于个人隐私的定义是不准确甚至自相矛盾的。比如“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按照这个定义,不合法甚至违法的私密权怎么办?在私密空间进行违法违规活动保护不保护?私密信息传递的是国家秘密怎么办?私密空间所有权是他人的怎么处理?

所以对于个人隐私的定义首先违背了个人隐私的空间、行为、信息要合法合规的原则。比如我的照片偷拍到了某官员在私密空间受贿,是否侵犯了某官员的隐私权?偷拍者举报者要不要承担侵犯他人隐私的责任?那么为了避免这种责任,是不是对这种私密空间受贿行为不予披露熟视无睹?个人隐私的保护,必须遵从合法合规。个人违法的行为、信息自其开始违法开始到法律惩戒中止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个人隐私的私密空间必须是个人独占所有的封闭空间。现在个人私密空间竟然把人来人往的公共区域也当成了个人私密空间,这是及其荒谬的。典型的不当扩张个人私权侵犯公共利益和公共知情权。比如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宾馆并非使用人独有独占,它的所有权是宾馆所有人的。有人说那宾馆偷拍怎么算?我反问一句,拍裸体模特算什么行为?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照片什么行为?盗摄拍摄小黄片赚钱什么行为?这些在法条都有明确的具体的,不用单独以个人隐私来界定。

再者个人隐私是按照国家承诺、合同保障的具体行为、地点、信息。再说个人在宾馆的私密空间。这个私密空间是合同约定的保障行为。具体来说就是客人在使用所有人的空间时期,其合法的私密行为和信息受到合同保护。所以在宾馆被偷拍了,首先要起诉宾馆所有人,而不是找偷拍者。

最后再谈论下最高法因个人隐私减少判例的问题。对这个事情的定性毫无疑问应该是违背“公开是常例,不公开是特例”的原则的,不要违背权利在阳光下进行,人民群众是最好的监督员。最高法以个人隐私为理由减少判例公布,只能说是典型的私权扩张侵害破坏公众知情权,违背了“少数服从多数”的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所以这是我在前文所说的,美西方法律法规全盘引用导致的基础性认知错误,法律服务的主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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