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喷事故中的唯一证明路径——证明方法的故事(2)

证明路径的选择问题,在社会活动各个领域的证明活动中都是一个重要问题。许多情况下,证明路径就只此一途,别无他路。而这“只此一途”就是必须选准的。一旦选错,则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2003 年 12 月 23 日夜,重庆开县发生了新中国史上最大的一次井喷事故,造成 243 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 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 65000 余人被紧急疏散,损失巨大。

本案中确定事故责任和事故责任人的唯一证明路径,就是查明事故原因,即发生井涌、井喷和井喷失控、事故扩大的原因。因为只有事故原因的事实清楚,才可能对相关人员进行具体归责,为全案事实的查明、各个责任人责任的查明,起到奠基性的作用。实践也证明这一证明路径、证明思路是正确的。经过调查,发生井涌、井喷的直接原因,是现场作业人员违章违规,在起钻过程中,泥浆的循环时间严重不足,不按规定进行灌注,没有及时发现溢流的征兆以采取有效措施;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是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拆除了在钻具中安装的回压阀即防止井喷的装置,导致井喷的严重失控;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是有关决策人员在接到现场人员关于罗家 16H 井井喷失控的报告后,未能及时决定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以致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扩散,造成事故扩大,导致重大损失。

由于发生事故原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系统,所以在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很快就确定了相关人员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钻井队长吴斌未及时发现卸下钻具回压阀的行为,发现后未采取整改措施,未安排专人监视井口喷势情况,判处有期徒刑 6 年;罗家16H 井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工程师王建东忽视《钻井技术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未在下钻的钻具上始终安装钻具回压阀,判处有期造型 5 年;钻井队技术员宋涛作为现场 HSE 官员,明知他人提出卸下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提出异议并负有拒绝的权利和义务,但违反《川东钻探公司 HSE 官员岗位职责》、《健康、安全与环境 HSE 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未对王建东的违章行为提出异议并拒绝执行,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和井控总监、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没有指派和督促有关人员到现场踏勘,监测硫化氢浓度,及时掌握井场情况和事故动态,没有按照《应急工作手册》的规定将阻断危害物源作为抢险工作的重点,导致现场情况不明而不能及时实施放喷点火,致使含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时间延长,判处有期造型 4 年; 钻井队副司钻向一明违规操作,不遵守每起出三柱钻杆必须灌一次泥浆的规定导致井涌、井喷,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川东钻探公司录井工肖先素耽误报告、未及时提醒司钻每起超过 3-5 柱钻杆未灌钻井液,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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