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何想要永久关押一个潜在的罪犯?

“有些人,当从近处观察他们时,你就会怀疑他们是否拥有灵魂。”

FBI行为科学调查科创建人,一直研究穷凶极恶者内心世界的传奇探员——约翰·道格拉斯,也不免在其书中提出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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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1日,上午8点30分,大雨。

年关交叠之时,8岁的素媛如平日一样,走在通往学校的小路上。她完全没有想到,自己将面对怎样的未来。

只因心中一点善念,打算把伞借给路边一位中年男子,谁料想却就此落入万丈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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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年56岁的赵斗顺,先将素媛拖入附近一所偏僻公厕。扼住喉咙,拳脚相加,刚刚8岁的小女孩,很快就陷入昏迷。

接下来的几个小时中,素媛的脸被牙齿咬烂,肛门和性器官皆数次受到侵犯,为了清除精液,赵斗顺更是用木棍与高压水枪插入女孩下体,之后便扬长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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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靠着最后一点残存神志爬出公厕的素媛,随即被附近居民送往医院。经过医生检查发现,她的大小肠流出体外、肛门及性器官多处撕裂性创伤,别说未来生育,除非人工造瘘,一辈子挂着便袋生活,否则连命都保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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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后,根据遗留在现场的指纹与其衣物上的血迹,当地警方逮捕了56岁的赵斗顺。

2009年,在律师出具了酒精检测报告后,被判断部分丧失控制力的赵斗顺,仅要坐监12年,而受害者素媛一家,却连基本的民事赔偿,都被检方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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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让每个人列出:个人观影中最震撼又不忍再看的片单。

根据以上惨案改编的电影《素媛》,绝对位列在班。

但就像电影结尾,恶魔隔着铁栅栏对着父亲狂妄叫嚣——“总有一天我会出去的”

这句癫狂之语,令人愤恨之余,也即将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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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3日,赵斗顺将刑满释放。

这个在狱中7次企图减刑,300多页请愿书均为自己开脱,历经数百小时心理治疗,依然在反社会人格障碍测试中,被评估为“再犯可能性极高”的男子,将不可避免,重新踏入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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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想象,乃至同样不敢揣测,现年已经20岁的素媛,或其他同样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孩童,将如何面对这一现实。

但可想而知,这个受到法不及溯往原则“保护”的恶魔,不仅毫无悔过之意,连个人信息都无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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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自然能理解,为何自案发后,韩国民众6000余次上访青瓦台,超过60万人请愿重审此案,提出包括延长刑期,化学阉割,隔离监禁,专人监督等一系列要求。就个人情感角度而言,无期徒刑也许是最好选择。

毕竟,这种典型的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即使真实比例极低,在庞大人口基数下,稍有不法举动,其残忍与破坏之力,足以引起滔天巨浪般的社会恐慌。

就如《看见恶魔》中,以对待牲畜般屠宰他人为乐,奸杀单身女性,且乐于接受挑战的杀人狂张京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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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一例,同样来自真实事件改编的《韩公主》。三名家住蔚山市的表姐妹,只因一通拨错的电话,遭到暴力团伙集体轮奸,40余人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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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大家再熟悉不过的《熔炉》。上至校长,下至教师,持续数年性侵听障学校聋哑儿童,因电影上映而推动的“熔炉法”,也让韩国司法界就此走上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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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也无法简单将《素媛》与《熔炉》等一道,归入“虐心残酷”电影一列。

虽然《素媛》中,出于对受害者的人道考虑,大幅度淡化了真实人物后续承受的创伤,将视角投射到如何治愈人心上。但这种柔化拷问的举措,也难免粉饰太平。

控诉与正义的失之交臂,探究性犯罪无法避免的悲剧轮回,与严刑重典能否有效遏制罪案发生,也不足以全然涵盖,其背后隐藏的现实难题。

据政府发言人回应,在韩国现行诉讼法律体系下,不会重审“赵斗顺案”,也找不到支持的法律条令再对其增加刑期。况且,量刑应该考虑到法律体系所体现的公平,如果韩国法律本身就已经是一个相对自洽、完整,有一套内部相对“公平”量刑机制的体系,那么不能因为他可能会犯罪这一假定事实就延长一个人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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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义愤填膺,恨不得将罪犯生吞活剥之余,我们是否也该考量一下,在支持犯罪预防的种种举措之余,也应当尊重现行法律判定。

或者再直白一些,为了维护法治社会的尊严,总有些代价将痛彻骨髓,想当然地认为法律无所不能,反而可能错给“不法”以容身之地。

震动世界的“辛普森杀人案”,因非法取证,而错失重要证据,导致辛普森被无罪释放,成为历史上最为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例。

我们尽可以以“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来嘲笑美国司法制度,但追求程序正义的根本目的,却也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大部分差异,也是实现平等的保证前提,这种不得已却须为之,即是追求法治所必须偿付的代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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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瑞·史宾斯在《正义的神话》一书中,阐述了正义的核心即为报复

尽管如今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早已在明面上被法治社会摈弃。但过度的宽恕将把人不公平地置于情绪混乱中,国家宽厚反而变成对受害者的另一种犯罪。因此,对坏人的惩罚是必须的,人们的愤怒也是理所当然无可指摘的。

但我们既然将暴力的权力让渡于国家,那真正的问题则转化为:报复到什么程度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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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素媛一案,引发的最主要义愤,可以归为量刑过低。

罪刑相适应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那么以正义为核心的刑罚,与以道德义愤和习俗为核心的报复,看似水乳交融,实则却有明确边际。在伦理本位前提下,刑罚相比于纠正与惩戒罪犯,更大程度上,成为了宣泄群体情绪,以治愈越轨行为对群体意识的伤害,是典型的东亚思维。

但我们无法脱离国家本身的法律环境而空谈量刑。韩国虽地处东亚,但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典型意义,作为一个有着文化多元性的国家而言,从立法到司法,它包含了大量诸如历史和实践的复杂因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使得诸如《熔炉》与《素媛》等电影能有效影响立法。但灵活性,并不意味着能够轻易舍弃原则,这一原则即如这场审判所体现的那样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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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电影《素媛》中,为赵斗顺辩护的律师,就是这种代价的体现。

站在良知一边,无人会愿意为其辩护,但出于职业道德,律师必须为恶魔辩护。

于是,他选择折中对待,只陈述赵斗顺醉酒事实,而不利用诸如“母亲疏于监护”等下作手段争取减刑。在履行底线的前提下,他做到了为人该有的悲悯与良心。但你也可想而知,即使言尽于此,他未来将承受怎样的口诛笔伐,为了维护相对公平,他成为了必须被偿付的代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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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法官,如果按照中国法律,赵斗顺不是死刑也是无期,但为了维护韩国本国法律的公正与稳定,他也不得不放弃个人情感,只遵从当时法律与眼前证据,基于醉酒报告而减轻量刑。这一面是法律滞后性的体现,一面也突出了逻辑与经验的冲突难题。

而所幸,在以上案件后,儿童性犯罪的量刑标准,也从2009年前的15年,提高到30年,并逐步跃升至50年,乃至无期。同时,化学阉割与电子脚镣,在实证基础上进一步限制了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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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也可以希冀,法律能够不仅是警示,还能唤醒更多人的良知。

但这一前提,基于“人性本善”的前提才能成立——即罪犯可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予以改变。

但性犯罪问题,与任何其他暴力犯罪一样,都复杂到无法一刀切解决。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并非所有罪犯,都可以通过教化改变自己。

基于《素媛》中赵斗顺种种言行,我们似乎可以把他归为典型的“反社会者”一列。这个源自1876年,一位意大利医生将犯罪、遗传与人格特质联系起来的“天生犯罪人”理念,虽然历来褒贬不一,但也对后来犯罪心理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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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显感情色彩,只有功利性目的与需求满足,即使深陷囹圄,也毫无悔意,仅仅算计如何逃离惩戒或在未来如何更巧妙犯罪。就好像“道德白痴”,无法与他人形成任何良性的情感关系,天生缺乏心理约束,指望司法矫正让其回归正常,多半天方夜谭。

打个比方,化学阉割作为从生理因素着手的预防,有多大可能对一个反社会者产生作用?是否可能引发更极端的暴力犯罪?或是激发其他反社会者报复社会?直到如今也没有实证可依。

而如果出于实用主义的角度考量,在现有的心理评估机制下,无视现行法律,将所有未能通过测试的罪犯,都一并打入再也无法回归社会的角落,那也可能给与更多智商较高的反社会者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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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70年代,美国旧金山山坡勒杀案的一对堂兄弟杀手,智商极高,在狱中通过学习模仿,假装自己拥有人格分裂问题,在提前出狱后,他们再次选择了杀人。当警方问及他为什么要杀那些女人时,他淡淡回答:那是我的买卖。

那么我们不免会联想,真正有能力和有准备犯罪的人,都将更容易走出监狱,而真正因为精神问题,或有希望自我改造的人却只能排在队伍末尾。

那么通过心理评估来判断危险性,从而预防与阻止犯罪的企图,也就成了一纸空谈,法治的可信度就此荡然无存。

问题越串越多,绳结也越系越紧,就如同苏格拉底拒绝逃狱的理由一样,素媛案所折射出的争议,并不存在每种文化都能认同的最优解。

法理与人情的博弈,也许永远不会有结局——只是其间的代价,如此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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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韩国法律来说,它当时能做到的也仅仅于此。在旁观它束手无策之余,也许我们更该思考的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应该担负起怎样的责任。

错误的性认识,扭曲的性文化,淡漠的性权利意识,也成就了所谓“鼓励强奸”能够存身与滋长的现实环境。

用沙子垒砌的城堡,无论是出于保护还是禁锢的目的,在大浪面前,下场都没什么差异。总有人会对身后的危险浑然不觉,免于受难的幸运儿欢欣雀跃之余,忘记了自己的幸运要靠牺牲来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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