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帮孩子,请媒体先不要敲锣打鼓

​周日(10月28日)晚间,突然在媒体上看到一则疑似“父亲在高铁列车上猥亵女儿”的新闻。

几乎所有媒体,在报道这条新闻是,都选择优先展示小女孩背部几乎全部暴露的图片。甚至有的媒体,用一张GIF反复播放。

我身边的不少人都感到不适,而作为一个新手父亲,则感到愤怒和疑惑。

我知道,这是网络监督的一部分。

但同时,一股更大的担忧产生了。

对于这样一件事,吸引大量“网络围观”,真的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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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互联网使用程度和用户社会责任感成长,“网友曝光+媒体跟进+法制介入”成为一种舆论监督的模式。

而涉及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新闻,更由于我们是一个“及人之幼”的社会,而格外受到重视。具体到这次,笔者认为,社会在这样的问题上固然不应漠然和失声,大量网友出于善意和同情,想要尽快看到结果的急切心情可以理解。

但我想追问的是,媒体第一时间,将这样一件涉及女童的事情曝光,从帮助和保护孩子的初衷出发,真是正面的吗?显然在方式方法上,是应该商榷的。

首先,尽管媒体目前向大众展示了一定的视频和文字材料,但仅凭这些给这对疑似父女的行为下结论,显然还很不够。

许多网友表示,“在高铁上都这样,那平时他们在家里会怎样”;“这家人中的母亲和外婆为何没有反应”;“女孩简直每时每刻都在危险之中”;虽然这些担心可以说是合理的,但现在并没有人通过进一步调查掌握确切的情况。

在这样尚无结论的情况下,媒体报道和大量围观的行为本身,却已经不可避免地对女童及其家庭产生很大影响。

这样的影响是好是坏?

让我们把所有可能性都考虑一遍。

一、先考虑最好的情况,假设在高铁上拍下的这段视频存在一定误会,这对父女只是出于偶然在高铁上“玩疯”,在平时生活中不会如此。那么现在的网络舆论无疑给这个家庭施加了巨大而不合理的压力,可能严重干扰他们的正常生活。

二、糟糕一些的情况是,视频中的父亲平时生活中确实对女儿有一些不当行为,但够不上违法或犯罪(法律上的猥亵儿童有更严格的定义),那么,网络舆论压力可能引起这家人的重视和思考这样的问题,调整自己的行为,这是正面影响;网络舆论压力也可能导致这家人的名誉受到影响,孩子在幼儿园、学校,大人在工作、社交场合都很可能面临议论。

我完全理解,出于对近几年社会风气的判断,很多人习惯对当事人做“有罪推定”。那么,就更需要了解我国的法律对潜在受害者的保护。

由此我们来讨论第三种可能性。

三、最糟糕的情况可能是,视频中的父亲确实在现实生活中对女儿有法律意义上的“猥亵儿童”行为,那么他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那么,在警方对其展开调查、固定证据前,网络舆论过早地惊动对方,一是可能导致对方湮灭证据(由于猥亵儿童罪的认定需要严格判断主观动机,在收集证据上本来就有相当难度),二是对方可能对孩子有进一步的伤害行为。这不但会大大增加调查的难度,也可能对保护孩子相当不利,甚至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那媒体和社会舆论不该监督么?当然不是。

我们再来关注这则最初的报道本身,笔者注意到,这则报道虽然有视频、图片和线索提供者的描述做支撑,非常有“眼球”,但新闻操作流程上,应该算比较“粗加工”的:

媒体在得到线索后,所做的查实工作可能只有询问线索提供者,然后电话联系铁路客服电话12306,继而在对方建议下,向长沙警方报警。在事情进行到警方建议视频拍摄者自行报案的这个环节,媒体选择将事件向大众报道。

然而,媒体这样的“广播”行为,反而不符合我国法律对侦办(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要求: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典型案例。《意见》规定,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意见》共34条,通篇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两个主要方面做了规定,要求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利的保护

《意见》第5条明确要求,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意见》第13条还要求,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我们也希望新闻媒体在对性侵害案件进行报道时,注意切实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

即使不是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为了调查和侦办案件顺利,我国在司法实务中也要求初查保密,做到线索交办和批准审查保密,初查对象保密;初查内容与意图保密。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这样看来,似乎在这件事上,我国法律的要求,反而比媒体的实际操作更周全,也更温情。

笔者认为,媒体同行这次有点操之过急。比较恰当的做法是,在警方建议当事人亲自报案时,媒体可以劝说或协助当事人继续报案,在这一过程中同步跟进事件,甚至开展一些深度的媒体调查,把整个事情了解得更加清楚一些,或许有机会还可以与警方多进行一些沟通合作,毕竟大家最终的目的都应该是搞清真相,帮助孩子。

如果能够在这样的过程中最终形成一则,或一系列深度报道,或许更能体现媒体的社会价值。

(当然也有可能因为事件不适合报道而有最终“白干”的风险,这就考验媒体在“流量”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取舍了。)

最后,作为一个父亲,还想探讨一下“网络围观”的问题。

当社会事件发生的时候,产生围观现象,是自然的。其社会效应正反两方面都有,在此不举例赘述。

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大量视频资料的出现使大众能够更加接近现场,往往也在第一时间迅速形成“要真相”的舆论压力。

但“网络现场”毕竟不是真实现场,就拿这件事为例,大家可以自己试验一下:观看反复播放的无声GIF(尤其图上还打着马赛克),与观看无声现场视频,与观看有声现场视频,与观看有声且配上拍摄者“解说”的现场视频,在观感上有很大的不同。在现实中围观现场尚且不可能每次都得知真相,也不一定每次都能成为“正能量”,何况离现场更远,议论却更嘈杂的“网络围观”呢。

况且,有些事件本身就不适合围观。

我想,这也是在考验互联网赋权时代的每个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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