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全工作角度评价东北大学学生溺亡事故和观网一个小丑的表演
东北大学6名学生,在央企中金内蒙铜钼矿山选矿车间发生溺亡事故,一时间,甚嚣尘上,满网哗然,特别是一个叫做,一个记录者的上蹿下跳,文笔极尽煽情之能,仿佛生活在大学生中间,自己也在选矿池中挣扎求存一般。今日又大笔一挥质疑事故处理流程,叫嚣《2025年,最不该火的一个词:提级调查》如此热心工业安全,作为一个安全工作者,不可以在专业上落人之后,也从专业的角度看看此次事故及事故处理流程有无问题。
首先,新闻大家都看过,直白的说就是学生参观选矿车间时,选矿槽上方通道格栅板脱落,导致6名学生和带队老师坠落入选矿池,造成6死一伤的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格栅板存在陈旧性裂痕,造成格栅板承载能力下降导致事故发生,属于典型的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的事故。当然从事故处理角度,选矿厂选矿槽工作人员,车间安全员,负责安全的领导(包括车间安全负责人,车间主任,企业安全部长,负责安全工作的副总,和企业总经理)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将在事故处理中得到与责任相对应的惩罚。适用法条为《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在此次生产事故报道,调查流程中,有没有发生什么天怒人怨的事情导致《2025年,最不该火的一个词:提级调查》这种文章出现呢,首先新闻报道中对事故受害者死亡原因使用了溺亡,“我盯着“溺亡”两个字看了很久,觉得汉字真是慈悲——那不是水,是比水泥还稠的矿浆;那不是溺,是被化学药剂、机械叶轮和万吨矿粉合谋的撕扯。”怎么样看着这样的文字是不是心理感受新闻报道如此轻描淡写,简直是罪大恶极,一定是某某需要淡化事故影响云云。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此类事故的定义词就是淹溺,别管是水还是油还是矿浆,这个定义词就是淹溺,而新闻报道里使用溺亡一词非常准确。而在没有定性为事故之前,只能定性为意外。这是安全工作的严谨性决定的,就像未经审判定罪只能称为嫌疑人一样。““浮见”从事新闻报道多年,各种离奇的事见多了。但像到工厂参观学习,竟然一次性死亡6个人,还是第一次听说。这又不是去俄乌战场实地观摩,再说了,就算是去战场观摩,一次阵亡6人那也够震惊的。”好吗工厂如战场了这是。实际上工业企业群死群伤事故并不鲜见,一个月以前的高密化工厂爆炸同样也是5死6失联(化工厂事故失联很大程度就是死亡代名词)。还有就是提级调查成为新的嘲讽点又是“提级调查虽然是破局利器,但不能成为常态”根据各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明确规定可能构成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事故,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在24个月内再次发生的亡人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被警示通报或约谈后12个月内发生的亡人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被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发生的亡人事故等。表明提级调查本身就是一种常态,在满足必要条件马上启动。这也彰显国家对安全工作的重视。
有人会说,一口一个重视,一口一个合规,怎么严重的生产事故还是不断发生。很抱歉,只要人还参加工业生产,就不可避免的有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工作有一条定律,330次意外事件中就会有一次导致死亡或重伤的事故出现,人不可能不犯错误出现失误,设备不可能不出现故障和老化,事故不可避免我们能做的只有,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和吸取事故教训。
最后扒一下小丑,24年开始发帖的,对25年6月的高密化工爆炸群死群伤事故漠不关心,不置一词。对此次央企事故如苍蝇吮血,闻风而至,真的是在关心劳动者安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