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说说“农事”(三)
前文说到,父亲于1968年抽调到公社工作,担任市镇纠察中队中队长,1971年,担任公社专职市管员,从此深度参与到农村集体的商业,工业,农业活动中去,他是政策的贯彻者,执行者,也是推动者。这一点很重要,如果不是深度参与其中,农村亲历者对那个时代的叙事也只会是片面的,主观的。
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原有的一些合作社,主要是手工业,公社层面上整合成手工业联社,主要是为农业和农民生活服务,生产一些农具及生产生活用品,这是社办工业的源起。
到了六十年代,基于人多地少的压力,无锡县的很多公社,自发地悄悄地办各类“地下工厂”,这些都是在公社层面上,生产大队当时还不具备办工业的能力,但也没闲着,因地制宜的利用各种边边角角发展副业。其实做这些事政治风险极大,因为政策上是不允许的,明确“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地不办工业”;生产大队发展副业,也有着“资本主义尾巴”“投机倒把”的风险。
很多年后,跟父亲讨论为什么敢于这么做,父亲说:1.那时候的干部,有责任有担当,认为只要不是为私,就敢干;2.基层遇到批评时,也不服气,搬出主席的“五七”讲话“办一些支农工业也是可以的”;3.离苏州地委相对远,山高皇帝远,无锡县委对此类争议作淡化处理,影响没扩大。4.无锡县委在六十年代中后期,对社办工业,持鼓励态度。
就这样,打着“支农为农”的旗号,自发性内生性的社办工业就这么走到了六十年代末,有些公社已经有了一定规模,以杨市公社为例,有农机厂,纺织厂,砖瓦厂,水泥预制件厂等等,农机厂当时已经在生产变压器,用现在的话讲,这可是高附加值产品。
70年代初,无锡的社办工业终于“捂”不住了,在省内引起了较大争议。针对一些干部对农村发展社办工业了解较少,看法不一的情况,省委组织各经济部门的领导干部,前往无锡县蹲点调查,对社办工业作专题研究,从实践中求得认识统一。省委省政府对社办工业持鼓励支持的态度,并向全省推广无锡县委积极发展社办工业的经验和做法,提出“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促农业”,提倡社队办企业。
有了政策的支持,“禁锢”打开后,社办工业进入了快车道,大队办企业也不断涌现,到1978年止,杨市公社又增加了轧钢厂,水泥厂,粉末冶金厂,麦芽厂,拉丝厂等社办厂,有条件的大队也办起了队办厂。在集镇的东面与西面形成了两个工业区,集镇的面貌也大变样,除了小一点,已经依稀有了城市的影子,被评为全国“文明卫生镇”。1976年,沿线的公社,接力修通了通往无锡市的公路,终于通上了农公线的班车,结束了只能靠船的历史。与此同时,公社到各大队修通了公路,到各生产队全部修通了机耕道,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业基础建设也得到了加强。
从省的层面上来看,到1978年底,全省已有55496个独立核算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职工近250万人,年总产值达62.56亿元,居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首位,更具有历史意义的是,在1978年的农副工三业总产值中,社队办工业产值占38.2%,副业产值占11.3%,这是江苏历史上第一次社队办工业、副业产值的总和与农业产值相当的局面,初步改变了农村长期以来比较单一的产业结构。
为什么要把时间线放在1978年,因为后续将拉开改革开放的大幕,社队办工业会“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迎来又一波发展高潮,资金来源会有多源性,相较于后来开办的,1978年前办的社队工业有纯粹性,它完全是农村集体自发的靠自身奋斗积累实现的,它的成功,也坚定了城市工业改革的决心。
咱们下次继续再叙。
附记一篇我父亲回忆录中文章,感受下社队工业的不易。
1974年9月,勤丰大队汇报公社领导,收到南京市秦淮区工商局处理决定书,内容大致为:无锡县杨市公社勤丰大队五金胶木厂给南京市秦淮区一街道厂加工一批价值12800元的火油炉旋钮棒,认定五金胶木厂性质不合法,产品无标准,价格不合理,是投机倒把行为,罚没7856元上缴国库。党委不服,要求我去南京处理。
我找五金胶木厂经办人了解了签订合同的情况并看了合同,再了解了生产过程,针对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写了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重点写明勤丰大队五金厂是经无锡县社队工业局批准且有执照的合法企业,产品是按街道厂提供的实样开模做出样品经需方认可后生产的,是一种非标产品,价格由双方商定,不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处罚决定书是秦淮区工商局不了解无锡的社队工业造成的,特申请复议,要求全部发还货款以支持无锡县的农业生产。
到南京后,秦淮区工商局表示必须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不接受行政复议。没办法。想到省里是对无锡社队企业支持的,即然到了南京,便去省政府找相关部门说明情况,相关部门听取了汇报后,在复议申请书上签上“反映情况属实,建议秦淮区政府复议,重新处理。”
后与秦淮区工商局领导面谈,对是否为投机倒把行为达成了共识:无锡县的社队工业是生产型企业,是合法经营;无锡人多地少,以工补农是无锡县的创举,应予支持,接受复议申请,发还全部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