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证、网号制度区分甲类和乙类网号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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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区分甲类和乙类网号的建议

有关部门的同志:

你们好。我是北京一名社科研究者,对公共事务和国家治理都比较关注。你们这个《征求意见稿》的基本思想是非常对的,对规范网络秩序非常有价值,相比直接实名制也比较保护个人隐私。我近两年也在网上发言鼓吹类似的建议。500

不过过了两天发现法学界有不少反对意见,大部分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人们用唯一的网号上网,其网络行为数据就很容易被非法归集,从而严重威胁个人隐私。虽然从本《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本身并不支持这种非法归集,但这些年我国个人隐私保护水平确实让人无法乐观,有这些担心是很合理的。

为了将《征求意见稿》中保护个人隐私的思路进一步深化,降低推行的阻力,特提出如下建议:

1.该《征求意见稿》其实赋予网证和网号制度两种功能,一种是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时的认证功能,一种对用户网上行为信息的归集功能。后者虽然未言明,但显然在网络秩序管理中要用到。建议明确区分这两种功能:接入公共服务时的认证功能可以用目前的网证和网号制度(可称甲类网号),以既可完成认证,又能隔离用户的真实身份,保护隐私;而对用户网上行为信息的归集功能的网号(可称乙类网号),应该采用更谨慎的、对不同互联网平台分发不同网号的模式。

2.乙类网号具体分发方式可如下:

(1)主要的互联网平台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备案。

(2)用户申请用于登录某互联网平台的网号时,向国家平台提出申请;国家平台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其发放一个乙类网号,该网号只能用于在该互联网平台上的活动,且与其真实身份有映射关系;用户想登录其他互联网平台时,仍须向国家平台申请用于该互联网平台的乙类网号。

(3)互联网平台发现某乙类账号存在违规行为时,一般情况自行处理;违规情节较严重时,按规定向国家平台报送。国家平台根据法律规定,经过一定程序,向其他互联网平台就该用户对应的乙类网号的监管,提出示警或处置建议。

这样,每个用户在不同的互联网平台对应不同的乙类网号,只有国家平台才保存所有这些乙类网号与其真实身份的对应关系。每个互联网平台只可能归集到该乙类账号下的网络行为数据,而不可能归集该用户所有的上网行为。只有国家有关机关,经过法定程序,才可以对该用户的所有网络行为信息进行归集。

如此,就从源头上降低了个人隐私泄露、个人自由受威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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