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精读-3

书报检查制度由来已久,欧洲的书报检查制度和印刷技术的传播有关。1450年古腾堡将印刷术引入欧洲之后,教会焚毁手抄反教会言论集的效果大大减弱,到1512年宗教会议上,教皇甚至不得不批准了印刷品检查制度,使用的是黑名单:禁书目录。检查机构1571年以前是宗教裁判所,1571年以后是教廷禁书目录部(对,就是你们看的那个魔法禁书目录里的组织)。神权时代,教廷禁书无须法律,教皇一道敕令即可完成查禁,评判标准就是是否可能对教会统治产生威胁,包括异教思想和科学思想的传播等。哥白尼、达芬奇、伽利略的著作都有幸上过这个目录宗教改革后教会势力遭到大幅削弱,以英法进入君主制(英国是都铎王朝,法国是华洛瓦王朝)为标志,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书报检查制度。但在都铎和华洛瓦分别被斯图亚特和波旁取代之后,这个检查制度就日益显示出了其维护当权贵族的腐朽性。1644年弥尔顿就曾在《论出版自由》里系统批判了这个制度。在欧洲的国家实践中,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和废除贵族专制制度基本上是同步的,比如光荣革命以后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第九条就规定了议员的言论自由,也导致英国议会在1695年2月决定废除出版前检查制度。不过欧陆各国行动还是较为迟缓的,法国、荷兰等地直到19世纪初依然还在沿用这套制度,但到19世纪中叶,这些国家也陆续废除了这个制度马克思在提到书报检查制度时也提到了“德国的现在就是这些国家的过去”,在这一点上他说的并没有错。1815年德意志联邦推翻拿破仑的外来统治以后,普鲁士政府力图取消曾在已归并到普鲁士的莱茵省实行的法国资产阶级法典Code pénal(刑法典),而代之以封建的普鲁士法,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旨在恢复莱茵省贵族的封建特权(长子继承权)、实施普鲁士刑法和婚姻法等的法律、指令和法令等。尽管这些措施在莱茵省引起了坚决的反对,但直到三月革命后的1848年4月15日才废除。马克思在本文中提到的“现代德国制度时代错乱,公然违反普遍承认的公理”,指责德国因为民族主义情绪废除了法国人留下的更先进的法典(拿破仑废除长子继承我之前也说过,数代之后不会挣取家业、又在维持排场上消耗过度的贵族又被摊薄了家产,那么他们就必然会被资产阶级所取代,事实也证明了马克思的这个判断)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当然,1819年9月20日普鲁士联邦议会搞出来的卡尔斯巴德决议,其中撤销了联邦条例中许诺的出版自由,而代之以对印刷品进行预防检查,并在同年10月颁布了书报检查法令则是马克思批判的重点就马克思而言,他本人就是书报检查制度的长期受害者。因为他的相对固定的职业即使在报刊杂志担任编辑工作,后面都只能被恩格斯资助作为独立学者和思想家从事理论研究和社会主义运动。马克思的这个境遇恰恰就是“在英法是要消灭已经发展到终极的垄断,但在德国却要把垄断发展到终极”,“那里是解决问题,这里是冲突”的最形象的一个说明。恩格斯也调侃过他,说“一个年已三十或写了三本书的作者竟然没有同书报检查机关发生过冲突,那他就不值一提”当然也许有人会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哪国的法律也不允许攻击统治者和现存的制度。书报检查只不过是国家统治者权力的维护。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绞杀自由”是基于新闻出版自由的精髓“在于一个国家是否确立了有效限制国家权力并维护个人自由的法治和民主,新闻出版自由能否得到独立和公正的司法保障”。马克思在当时为什么一再强调新闻报刊的自由程度,以及其对官员和对制度的监督作用呢?因为马克思认为,当时的德国由于制度落后,在王位上继承的威廉四世拒绝立宪,主张继续维持家长式的君主专制。在这种专制体制下,如果没有这种监督作用,报刊便丧失了存在的意义。马克思强调了报刊的使命是“对被压迫者的辩护和对压迫者的监督和批判”。所以在马克思笔下,新闻出版自由的本质实际上就是被压迫者挟革命的余威,让对压迫者构成的政府做出让步,使得被压迫者可以有效的监督压迫者组成的政府,最关键的是能及时报道和揭露事实真相,同时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提出质疑和批评,从而能够潜移默化的通过挤压压迫的利益来使得压迫者在压迫方面无利可图,进而在法治中添加限制国家权力和保证公民个人的自由的条款。而没有这种新闻出版自由,那么压迫者组成的政府及官员的权力就不会受到广泛有效的监督,压迫也会变的肆无忌惮。这和很多现在媒体工作者鼓吹的“新闻自由”其实是完全不同的,首先政府必须是压迫者这个立场,新闻自由才是反抗压迫的工具,而政府在打压资本家的时候媒体为资本家站台质疑政府打压的合理性,那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的走狗和帮凶”,反而是身为压迫者形象而出现的,那自然就谈不上“揭露真相反对政府解放人民”一说了很多田园奥派和无政府主义者在这方面犯的也是同样的错误。这里主要牵涉到一个无政府主义的逻辑问题。无政府主义者往往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私有财产很显然是阶级分化的基础和土壤,这种阶级分化也就必然造成会存在一个压迫阶级和其他被压迫阶级。如果政府作为压迫阶级的同路人,那反对政府集权化的逻辑是成立的,但在政府作为被压迫阶级的同路人的时候,这个逻辑就会露出双重破绽——私有财产神圣化导致压迫阶级的产生是一点,这一点在政府作为压迫阶级的同路人时也存在,而政府作为被压迫阶级的同路人而不对压迫阶级进行管制,那政府确实就没必要存在,但这点又和无政府主义者宣称的“离开政府才能反抗压迫”自相矛盾。所以拿马克思或者毛泽东对于出版自由的一些言论来影射新中国成立之后二共的书报检查制度,虽然逻辑上并不能算错,但依然还是犯了脱离时代僵化看待历史和辉格解释的问题我们回头来看普鲁士的制度,早在1842年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就认为:在新闻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在书报检查法中,自由是被惩罚者。新闻出版法是给自由投的信任票,书报检查法是对自由怀疑的法律。新闻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书报检查法将自由本身视为滥用加以惩罚。新闻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书报检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那么上述这些名为“出版法案”的条文也不过只具有法律的形式,甚至连法律的形式都算不上,只是一些管制自由和钳制新闻传播的条文而已。所以出现出版自由与绞杀自由并存的怪现象毫不奇怪。马克思还有闲工夫调侃他们:“既然在普鲁士有这么一批政府所熟悉的万能天才(每个城市里至少有一个书报检查官),那么,这批博学多才的人物为什么不以作家的身份出现呢?……这就会比用书报检查更快地消灭报刊中一切混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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