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知识以产权是否更能刺激创新?
按:首先必须说明,无论本文观点如何,当前的和以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是要严格遵守的。因为:其一,遵纪守法是文明国家、文明社会、文明人的文明之举;其二,列宁说,“与狼在一起,就要学会狼叫”,我们搞市场经济,就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其三,共产主义再美好、再引人入胜、令人向往,人们的意识不到位(法兰克福学派似乎专注于探讨这种共产主义意识的到位问题),神马都是浮云,马克思认为,理论不能改变社会,也不能改变人的意识,理论的意义及其作用只是在人们意识到位后给予行动以指引。本文关于“不给知识产权是否更能刺激创新”的说法,只是做一种可能性的探讨,即使答案是肯定的,也不表示现在就能、就要怎么样(恐怕只有到达共产主义或者至少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才行),大家切勿误会我无视既定法律,撺掇侵权。请大家严格守法——知识产权法。
突发奇想:
马克思预言的共产主义社会有没有“知识产权”或者说会否给予知识以产权并予以严格保护?
马克思没有给出直接的说法,但按马克思的意思,我猜在共产主义社会应该没有“知识产权保护”这回事。因为:其一,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大家彼此需要,真正的劳动交换;其二,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私有财产权,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是没有私有财产权的,都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了嘛,要私有财产权这多此一举干嘛呢。
那么问题来了:
假如共产主义是“合乎理性的必然”,或者至少说,未来的某个美好社会里将不存在私有财产权也就没有知识产权,那现在的所有为知识产权辩护的说法都只是个说法,只有当下的合理性,更谈不上真理性。
这样,通过马克思的启发,我得到一个立论:“不给知识以产权更能刺激创新!”
以下来试着做下论证。注意,我强调一下,这里讲的“知识产权”不是说不承认是谁搞的,而是指其私有财产权的本质。
首先,看看历史。
如果全面梳理,于我绝对是力不从心,我这方面的学问没这么好,所以我仅选几篇文献,说明一下,一部分知识是如何被产权的,而其中绝不是因为为了促进创新,而是利益的争夺。
看过不少这方面的文献,但能方便、及时确认、找来的也就下面这两篇了,虽然少,但加上你们自己读过的相关文献,应该也能说明问题。
如果你暂时没时间查阅,那看看下面我引用的这两段话,可见一斑:
他们也担忧,如果法律不改革,他们的损失将最惨重。如果顾客购买唱片或钢琴卷,而不购买活页乐谱,那么作曲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将枯竭。维克特•赫伯特主张:唱片“和活页乐谱服务于相同目的。这些设备销量的增长必然导致活页乐谱销量的相应下降”。作曲家阿瑟•潘恩(Arthur Penn)担心“人们如今只购买唱片、碟片和纸卷,不购买活页乐谱。所以我损失惨重”。作曲家和出版商最糟糕的担忧被一位快乐的音乐爱好者所印证,他告诉《纽约时报》,他是多么享受留声机和自动演奏钢琴所带来的新的可能性。他坦言:“在这两者出现之前,我可以称得上是活页乐谱的长期购买者——实际上可以说是活页乐谱狂人,但随着纸卷和再现声音的唱片的改进,如果我想要一个新的音乐作品,我要么购买一个纸卷……要么更经常地是购买一张碟片。”他知道很多人跟他一样,“过去习惯于购买活页乐谱的人,现在都转而购买固化形式的音乐”。作曲家和音乐出版商指出,如果新技术削减了活页乐谱的销量,这正是授予他们权利,从而从录制声音(recorded sound)中获利的又一个理由。
作曲家和音乐出版商与美国著作权联盟(American Copyright League,一个书籍和杂志出版商的组织)之间是强大的同盟关系。著作权联盟的主要兴趣在于加强对作者的著作权保护(由此也将增加出版商的收入),但联盟还看到了当时仍未浮出水面的一项收入来源。如果作曲家无法获得控制唱片的权利,那么书籍作者也无法获得,尽管当时对作者没有损失,但谁也无法预料未来会发生什么变化。《出版者周刊》(Publishers Weekly)的编辑和出版商理查德•罗杰斯•包克(Richard Rogers Bowker)解释道:“有一天,对作品的有声复制可能变成像音乐唱片一样重要的产业,这一产业将像影响活页乐谱生产一样,影响纸质书籍的生产。” 包克注意到,“录制音乐”已经是一个大产业,那么“录制讲座和录制书籍的朗读也可能随之出现”。因此,著作权联盟向国会游说,争取承认作曲家的权利。著作权联盟在写给国会议员的信件中指出:“在摄影技术发明之后,国会及时立法将照片复制件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国会似乎应当像对待摄影作品那样,特别将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件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事实是顽强的东西,不管你愿意不愿意你都得重视事实。”
这样的事实在军事科技、军事工业领域。军事领域尤其是高精尖武器可没有知识产权这回事,没有哪家去申请军事领域的知识产权?这不是挺奇怪么,挺反常么!“反常即有妖!”这恰恰说明了知识产权作为本质上的私有财产权不是所谓理性的法权利,而是感性的权力,一种支配、统治的力量,其中蕴含着冲突、对抗的基因。军事事关生死,是强力对抗,所以没有矫情,所谓的理性的法权利在此是too yough 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没有知识产权,一样要拼命创新,真的是拼命!
可见,加知识以产权,只是为了争夺、分配利益,而绝不是为了创新。说只有知识产权才能促进、刺激创新那不过是一种为既得利益争夺而包装的一种说法罢了。
其次,来点反证。
1、基础性的公共知识为什么没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囊括的知识子集与公共知识囊括的知识子集是此消彼长的——前者不断从后者中抽取其集合元素纳入前者。
如果所有知识都进入知识产权类知识的集合了,那世界将会怎样?
2、真正的有重大突破的对人类意义重大的知识一般都在公共知识领域,比如牛顿力学,爱因斯坦相对论,法拉第的电磁感性,以及科学史上无数科学家及其研究成果,难道这些科学家的做出创新是因为“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他们就不研究了?没创新了?
3、西方的古典音乐是世界音乐史上的一个高峰,哪个伟大的音乐家的音乐不是创新呢,他们创新是因为知识产权?
4、知识产权对创新和知识应用(意味着更多人的福祉)的阻碍
我给出文献,大家可自信查阅。暂时没空查阅的可以扫一下标题,知道有这么一说即可。
我引用一下斯蒂格利茨文献中的几段话:
那些专利大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初衷并非如其宣传的所谓“促进人类技术进步”、“鼓励科学创新精神”,他们的真实意图只是帮助那些跨国制药公司和对贸易谈判有影响力的机构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也就难怪那些有一定工业基础的发展中国家(如南非、印度、巴西等)对现有专利保护制度产生如此强烈的反弹了。
……
问题的关键在于,知识是一种全球性公共产品,从技术角度来说,使用知识的边际成本为零,而从更普遍的意义上来说,知识可以增进全人类的福祉。所以,一直以来令人们担忧的是——市场无法供应充足的知识,各类科学研究活动无法获得充分的激励。
20世纪末,主流的观点认为,这种市场失灵状况可以通过制造另一种市场失灵现象来获得纠正——也就是严格的专利制度所形成的私人垄断。保护私人知识产权的确是解决研究动力和融资问题的一条途径,可即便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这一手段所带来的问题也比预期的要多。
在当今这个即使一件商品也会涉及数千项专利的世界中,越来越稠密的“专利森林”有时会扼杀创新。在某些情况下,专利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甚至可能高于研发费用。在很多情况下,研发活动往往不是为了推出新产品,而是意在延伸、扩大和利用专利所赋予的垄断权力。
那么专利究竟是如其倡导者所声称的有助于鼓励研究活动和创新,还是通过对知识获取施加限制而最终阻碍了研究活动和创新呢?2013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不允许为天然生成的基因序列申请专利。这一裁定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回答了上述问题,而该裁定的影响也十分直接——以与乳腺癌相关的BRCA基因为例,创新活动在裁决做出后得以加快,科学家们发现了更好且成本更低的乳腺癌诊断检测手段。
谈到资助和激励科学研究,至少有三种手段可以产生此类作用:一是国家直接参与运行的机制,该机制对科研活动给予直接支持,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都是主导该机制运行的重要机构;二是辅助性机制,例如:减税;三是政府机构、私人基金会或科研机构为做出杰出创新的人士或机构给予奖励。
专利保护制度可以被视为另一种形式的奖励。但这个奖励阻碍了知识的扩散,减少了全人类从知识中的获益,甚至还扭曲了经济。相比之下,当前专利保护制度的最终替代方案可能是构建一个类似开源软件的创新共同体(a creative commons),以便促进知识在全球的扩散。
见微知著!
最后,正面突破,逻辑论证。
资本逻辑下,知识的运用会带来货币化收入,创新性的知识能帮助资本在其应用初期获得初期的超额垄断利润,资本的与生俱来的本性是不断的、快速地增殖,增殖停止或者增殖速度慢了,那资本就死了或逐渐濒临死亡,那么如果没有知识产权,资本会怎么办呢,因为假如没有知识创新那么资本的增殖是会停滞的,所以,资本一定更加疯狂的追求知识创新,因为这是为了资本的生命而拼命,拼命创新,这是作为资本来讲,资本会通过重赏而促进知识创新;作为有能力进行知识创新的个人来讲,其也在资本逻辑驱使下,要获得维持生存的收入,更好的生活质量,会响应资本的重赏进行知识创新,而如果其也进入资本(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那么必定也会拼命创新。
一句话,如果不给知识以产权,那创新就不仅仅是利益争夺了,而是拼命。还有什么能比刺激地都拼了命去创新更厉害的刺激创新的方式?!
结语
法权利无非是一套合乎逻辑分析的说法,而不同的逻辑分析(起点不同,逻辑链不同)会有不同的说法。不同的说法这些无非人道,人道难免你有你的道、我有我的道,于是有了对抗,我们要寻求天道——和谐之道。
黑格尔说:“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如果视此为一般性,那么其下降之特殊性之一可以是“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就是一定要实现的。”(这里的“合理”是否可以做“天道”解?)那么,当前社会的知识产权的“存在”是前半句,未来社会的知识无产权的“实现”是后半句。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野百合之春”)
跋
加一个参考性的论据,即眉山剑客陈平的关于供给需求曲线的新认识。
这个曲线给我的启发是: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能促进创新的说法只在类似于BC段这种情境下适用,而知识产权保护还很不健全的资本主义前半期的大量创新其实是类似于AB段的作用机制,未来的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或共产主义社会的创新应该与CD段的作用机制契合。
本文标题之立论取意与AB段的作用机制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