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据种类与学理证据分类——证据类型的故事(1)

证据类型是指人们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性质、特征的证据现象的综合或者归纳。按照证据学界的通常分法,法定证据类型称为“种类”,学理证据类型称为“分类”,即法定证据种类与学理证据分类, 以示区别。

法定证据种类,是指依照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所确定的证据类型, 法定证据由于只与诉讼相关,故也称之为诉讼证据。在我国,主要就是指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这俗称“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型。

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刑事诉讼法分为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两种),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民事诉讼法只有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只有勘验笔录并且另有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法定证据种类的根本特点,就是它们是依法规定的,并且都产生于诉讼案件之中,是诉讼案件发生后所产生并遗留的、诉讼证明主体收集到的、与证明案件事实相关的所有痕迹,包括物质痕迹和精神痕迹,也包括对一些痕迹或者疑似痕迹的勘查、辨别、模拟、检验、鉴定的意见,在性质上属于与个别案件相关的知识。

学理证据分类,是指学术界在研究法定证据种类之外,还从不同的观察视角、不同的研究需要和不同的判定标准等方面,对诉讼证据归纳出的一些学术上的证据类型进行研究,这种证据类型就称之为学理证据分类。在实际的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不仅会遵守法定证据类型的规则和规范,同时也会应用学理证据的一些理论和方法来辅助诉讼证据实践和诉讼事实认定。

法定证据与学理证据、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称的证据是存在重大差别的。最根本的不同在于,诉讼证据具有法定性,即证据种类依法规定,证据素材依法收集、依法固定、依法检测、依法确认、依法使用,所有证据程序和环节均须严格依法执行。学理证据和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称的证据则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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