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怎样与野狗(也称流浪狗)相处?

比起争执不下,我们更应当折中探索一套扑杀工作与责任划分的规范,比如:

1、反对扑杀野狗(也称流浪狗,下同)的完全行为民事责任人应至当地派出所做实名登记,成为该地野狗的责任主体。

2、如果一个地方(以派出所辖区为单位,下同)没有居民登记明确反对扑杀野狗意愿的,说明该地人民群众不反对扑杀野狗,地方领导应定期组织野狗搜捕活动,从而保障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免受野狗威胁。

3、如果一个地方有居民作此登记,说明当地有居民愿意成为该地野狗的责任主体,回头该地若发生无主犬只伤人、扰民事件的话,就由该地登记在簿的反对扑杀野狗的人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无居民反对扑杀野狗的地方,除紧急情况外,当地组织的搜捕活动应做到:提前3个工作日沿街喇叭预告、搜捕活动当场不予以扑杀、集中收容5个工作日等待寻失认领、5个工作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犬只方可予以扑杀。

6、犬只伤人事发后五个工作日无人向当地警方表明自己是肇事犬主人的,视肇事犬为无主犬只。

7、犬只饲主需向居住地派出所报备所养犬只的信息。并为犬只佩戴有对应犬只报备信息的项圈。搜捕活动中如发现戴有项圈含相应报备信息的,应单独收容以防从一般野狗处染病,并通知其对应在簿饲主领回,收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饲主或饲主家属的,应视为一般野狗额外收容5个工作日。

8、军犬警犬搜救犬这些国防、公共事业的功臣犬,退役后如有个人或法人领养的,相关个人或法人应按领养时的约定定期携退役犬至有关单位报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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