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以色列政策:基于道德义务和现实政治
【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 郑春荣 罗玮】
德国的以色列政策始终受到双重因素的影响:一方面,由于纳粹德国迫害犹太人的历史,战后德国对以色列抱有一定的赎罪心理,对以色列的生存与安全负有道德义务和特殊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处于现实国际关系之中,德国在制定对以色列政策时越来越注重在欧盟的框架中与其他欧盟伙伴达成一致。
另外,在阿以冲突中,除了保障以色列的生存权,德国还要考虑到德阿间的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在巴以冲突中,除了保障以色列的安全,还要坚持德国的一些外交原则,如保障人权,关注巴勒斯坦人民的权益,而且,在调解巴以关系 时,还要考虑到美国的因素。正是由于这些双边和多边因素的相互挤压,德国的以色列政策不可避免地陷入某种困境之中。
2015年德以两国庆祝建交50周年。值得回眸反思的是,这50年来,德国的以色列政策中的道德义务因素和现实政治因素的影响是如何展开的, 其互动又折射出德以关系有着怎样的发展趋势。本文首先分阶段概述德国的以色列政策,然后剖析德国对以政策中的道德义务因素以及现实政治因素,最后指出德以关系未来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一、德国的以色列政策的发展阶段
按照德国对以色列的态度以及德以关系发展的程度,笔者在本文中试图将迄今为止德国的以色列政策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65年,即阿登纳和艾哈德政府时期,德国从完全沉默到主动和解到与以色列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第二阶段从1966年至1998年,经过勃兰特、施密特和科尔政府时期,两国关系历经波折,经历过高潮,也降到过历史冰点,但德国最终结束在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之间的摇摆不定,向以色列一边倒;第三阶段从1998年至今,施罗德政府和默克尔政府基本延续了科尔政府末期的以色列政策,继续巩固 和深化对以关系,并且从以色列的安全出发,积极参与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的和解,致力于解决巴以冲突,德以关系总体上进入平稳发展时期。需要说明的是,这三个阶段的划分主要出于分析的需要,各个阶段之间事实上存在着时间上的交叉。
(一)主动和解至两国建交(阿登纳至艾哈德政府时期)
1948年、194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受害者”和“施暴者”分别建国,揭开了新的历史篇章。新生的以色列国家被虎视眈眈的阿拉伯国家包围,在宣布建国的第二天即卷入阿拉伯国家发起的要把犹太人赶入地中海的“圣战”,安全形势岌岌可危,亟需外部的支持。
在此背景下,从1951年开始,德国和平主义人士率先打破沉默,向以色列和犹太人伸出橄榄枝。接着,联邦德国政府做出积极反应,表示愿意与以色列一起重建和平,愿意向以色列政府与犹太人个人做出经济赔偿。
1952年德以两国在卢森堡签订赔款协议。其中规定,德国在12年时间里向以色列政府支付34.5亿马克赔款(包括给予“要求赔偿联合会”的4.5亿马克),以色列有权在联邦德国使用赔款购买物资运往以色列。阿登纳希望《卢森堡协议》的签订能“建立德国人与犹太人之间的崭新关系以及两国关系的正常化”。
阿登纳
1952年《卢森堡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在军备领域也谨慎尝试合作。20世纪50年代以色列就已经获得联邦德国的军民两用物资。第一批大的军火订单则于1956年签订,包括两艘巡逻艇,这两艘巡逻艇直到80年代仍然是以色列海军最重要的装备。
1956年10月,第二次中东战争期间,联邦德国的赔款不打折扣地继续支付。此外,阿登纳还同意向以色列秘密运送武器,并承诺以色列总理本古里安5亿美金贷款。
1964年10月,德国向以色列出口武器一事被曝光。由于阿拉伯世界动怒,时任联邦总理艾哈德用经济贷款来替代武器运输。1965年2月24日至3月2日,民主德国国务委员会主席乌布利希应埃及总理纳赛尔邀请访问开罗,并受到至高礼遇。
这相当于间接承认民主德国。当时联邦德国还践行哈尔斯坦主义,为此,艾哈德撤回对埃及的经济援助。
这引起了埃及乃至阿拉伯世界的反对,联邦德国的近东政策陷入困境。为了宣示国家主权,联邦德国干脆决定与以色列建立外交关系。
(二)双边关系曲折发展至在阿以间单边倒向以色列(勃兰特至科尔政府时期)德以两国虽然建交,但两国关系并非从此一帆风顺。第三次中东战争时期,联邦德国政府虽然认为是阿拉伯的进攻导致以色列发动战争,但却宣布保持中立。
不过,联邦德国仍然向以色列输送毒气面罩和载重汽车等可军用的物资,默许美国经由联邦德国向以色列运送武器。战争结束后,联邦德国继续给予以色列每年超过1.6亿马克的经济贷款,放宽对军民两用物资的检查标准,以至于1967年时任以色列总理埃斯科尔曾经表示,两国关系从未如此之好。
受60年代大学生运动的影响,1969年上台的勃兰特政府在近东事务上扩大了政策视角,巴勒斯坦人、特别是难民开始进入联邦德国近东政策的考虑范围。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后,即便以色列在阿拉伯的突袭下一度处于失败的边缘,联邦德国仍然与以色列保持距离,并在欧共体内部投票支持亲巴勒斯坦的决议。在其后的施密特政府执政时期,施密特的务实深刻地影响了这个时期联邦德国的以色列政策。一方面,他承认历史罪责和共同责任,承诺践行对以色列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他谋求摆脱历史对现在的局限,争取德以关系以及联邦德国形象的“正常化”。
德以关系历史上最根本的转折出现在1977年贝京上台之后。贝京是以色列第一位保守右派利库德集团出身的总理,他无法接受施密特政府将大屠杀历史摆在德国近东政策的次要位置。两人一度无法对话。
卢森堡协议签订现场
到1982年贝京领导的以色列入侵黎巴嫩发起第五次中东战争,两国关系陷入最低谷。
1982年科尔上台后,德以两国关系仍然处在低谷之中。1984年科尔访问以色列,在以色列议会引用高斯的一句话“宽恕这些后代”,从而引起轩然大波。后有传闻表示联邦德国向沙特阿拉伯输送武器,以及联邦德国与霍梅尼领导下的伊朗建立联系。1985年,科尔与美国总统里根一同向位于比特堡的墓地敬献花圈,而该地埋葬有武装党卫队的成员。此外,在关于5月8日是“解放日”还是“战败日”的讨论中,科尔政府的观点不明。科尔希望通过这些行动表明,联邦德国对待纳粹历史和两国关系要“正常化”,这引起以色列的不满和警觉。
但是1987年巴勒斯坦发起“因提法塔”暴力袭击之后,近东形势因为巴勒斯坦的起义而变得严峻,以色列越来越受到孤立,有鉴于此,联邦德国与阿拉伯国家保持距离,单边倒向以色列。1993年以色列同巴解组织以及约旦和谈,德国也站在以色列一边,支持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地区开发经济、兴建基础设施。至此,德国摆脱了在阿以之间左右为难的困境,其近东政策趋于稳定。
(三)两国合作紧密至关系总体平稳(施罗德至默克尔政府时期)
施罗德和默克尔政府时期,徳以两国在各领域深化合作,双边关系进入总体平稳发展时期。但与此前不同,施罗德政府时期开始明确表示支持巴勒斯坦人通过民族自决建立自己的国家,认为“两国方案”才是实现巴以和解,从根本上维护以色列安全的应有之策。施罗德政府在1998年的《联合执政协议》中强调德国对以色列的特殊责任以及由此德国对以色列安全和和平解决中东 冲 突 的 责 任;2002年的《联合执政协议》中,德国将自己定义为近东四方的主要行为体。鉴于1996年德国停止了对以色列的发展援助(根据经合组织的标准,以色列已不再属于发展中国家)。
2001年施罗德发起成立“回忆责任未来”基金会,该基金会在2001年至2007年期间向纳粹时期的强制劳工共计赔偿了51亿欧元。两国经济交流也欣欣向荣,德国是排在美国之后以色列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不仅如此,两国还在人员交流,特别是青年人交流方面,以及在教育和研究领域合作日益紧密。
前德国总理施罗德
默克尔政府也支持“两国方案”。默克尔总理的前东德地区生活的背景(民主德国拒绝承认以色列,拒绝承担法西斯和大屠杀的责任)让她坚决反对反犹主义,总是强调对以色列的生存权和安全负责。与此同时,德以两国关系提高到新的层次:2008年以色列建国60周年,两国建立政府定期磋商机制。默克尔政府还军事投入近东事务中,2006年黎巴嫩真主党与以色列发生冲突之后,德国首次派兵到黎巴嫩海岸附近,协助以色列封锁向真主党的武器运输。2008年加沙战争期间,默克尔强调以色列有权利保护其居民、保卫国土,并认为近东形势的起因是哈马斯侵略以色列,哈马斯要负完全责任。
但是,随着2009年内塔尼亚胡的上台执政,两国关系有所降温。内塔尼亚胡政府成员的种族主义言论以及奥巴马政府和谈努力下以色列政府的不合作态度越来越引起美国和欧洲的不满。默克尔政府也加入到欧洲对以色列政策的批评中。例如,2010年2月默克尔批评以色列的定居点政策;2010年5月底,以色列在东地中海针对一支驶向加沙的国际援助船队的军事行动引发了德国政府更加尖锐的批评。默克尔政府的这一对以立场一直延续至今,德国对以色列政策不满的最强烈表现是,2012年11月德国在联合国大会给予巴勒斯坦观察员国地位的表决中投了弃权票,这一举动表明德国在承认巴勒斯坦地位上的松动。
二、德国的以色列政策中的道德义务因素
二战结束后短短20年时间内,联邦德国就能同犹太国家以色列建立正式外交关系,这显然可以被认为是联邦德国对以色列所负有的道德义务驱使的结果。首先,由于纳粹对犹太人的残忍屠杀,德意志民族想要同犹太民族和解或者说由两个民族建立的国家想要建立联系,必然需要前者主动与后者和解,承认并承担历史责任。
联邦德国从1951年开始走上了从民间到政府的主动与以色列和解之路,与以色列和犹太人“要求赔偿联合会”谈判,签订《卢森堡协议》,给予以色列物质赔偿。此外,联邦总理阿登纳在对《卢森堡协议》的官方声明中强调,德国对以色列负有“道德义务”,并且在任内全身心投入两个民族的和解进程。此后,对以色列负有“道德义务”,这是每届联邦政府都重申的立场,最近的突出表现是,2009年的《联合执政协议》第一次明确将以色列定义为犹太国家。
默克尔在这点上满足了2009年上台执政的利库德集团党魁内塔尼亚胡的要求,虽然她知道这样一种种族与宗教身份认同排斥了约占以色列总人口20%的非犹太公民。此外,默克尔继联邦总统劳之后又一次用德语在以色列议会发表演讲,将以色列的安全表述为是德国的国家利益所在,强调认 知历史责任、捍卫共同价值是两国关系从始至今的基础。
其次,当时联邦德国将其对以色列的道德义务置于其实际困难之上。联邦德国建国伊始,经济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赔偿协议谈判开始时,美、英、法3个占领国仍然控制着联邦德国的外汇支出,联邦德国只有有限的支付能力。尽管联邦德国自身面临困难,但阿登纳政府依然在经济和军事上援助以色列,帮助以色列在阿拉伯国家的包围中迅速站稳脚跟。
前以色列总理贝京,利库德集团出身
而且,长期以来,联邦德国提供给以色列的军备(例如导弹防御系统、潜水艇等),要么是免费的,要么是给予了大幅折扣或以在以色列的军备采购作为交换。德国政府表示,它之所以为交付给以色列的军备提供大幅补贴,是因为它对以色列的安全负有责任在德国对以政策曲折发展的第二阶段,勃兰特政府继续给予以色列以经济与军事支持;同样,施密特政府虽然强调两个层面的政治问题,认为联邦德国的道德义务应该在民间层面,而不应该影响到国际和政府层面,不希望让两国关系,特别是在国际社会中“特殊化”,但是,他仍然承诺践行对以色列的道德义务。
但我们也同时可以观察到,这个阶段的联邦德国政府在对待自身历史责任上的立场出现了新的变化。首先,联邦德国内对纳粹历史的反思加深了。
如果说阿登纳时期,联邦德国、特别是右翼知识分子对于历史的反思还只是停留在表明与纳粹决裂的立场上,对历史采取有选择性地记忆,那么,大学生运动激荡后的勃兰特政府时期则开始正视纳粹历史,关注纳粹历史暴行的事实,不再一味强调德国的受害情结,而是深刻反省和赎罪,如扩大赔偿、保护集中营遗址、哀悼大屠杀受害者和建造供民众参观的博物馆。
但是,80年代以后,科尔政府提出要强调德国历史积极的一面,试图解开纳粹的绑架使联邦德国成为正常的国家,从而引发了各界精英的公开辩论,使纳粹历史问题再次成为突出的公共话题其次,联邦德国处理历史问题的视角和手段更加多元化。从勃兰特时期提出转变视角开始,巴勒斯坦问题进入联邦德国近东政策的考虑范围之内。联邦德国的以色列政策不是孤立的,与阿拉伯国家维护良好的关系符合以色列的利益成为联邦德国制定近东政策的重要考量,这表明联邦德国对历史的反思不再局限在犹太人问题上,而是深入到了民族平等以及避免反人类暴行上。
与此同时,随着欧共体政治合作发展的深入,联邦德国的以色列政策还要置于整个欧洲近东政策的框架之中,这为遵循“道德义务”的联邦德国成为以色列在欧洲 的代理人提供了可能到了第三个阶段,德国对以色列承担历史责任更为突出地体现为积极参与近东和谈进程,德国政府明确表示“两国方案”才是保障以色列真正和平的唯一出路。施罗德时期的外长菲舍尔多年在巴以双方之间开展穿梭外交,避免冲突升级;在近东四方的框架下提出“七点计划”,基于“两国方案”来调解争端。默克尔政府时期,在默克尔主导下,帮助协调黎以冲突,稳定该地区秩序,包括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帮助确定黎巴嫩边境。为了促进近东和谈,默克尔强调美国在近东问题上的领导地位,与欧盟伙伴一起,试图使美国及早出一份公开的和平文件。
但是,如前所述,内塔尼亚胡政府在中东和平进程、尤其是扩建定居点上不合作的态度,暴露出德国和以色列在怎样的政策选项更符合以色列的利益,有助于提高以色列的安全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认知,这例如也反映在两国对待伊核协议的立场上,德国认为伊核协议能阻止伊朗发展核武器并由此更好地保障以色列的安全,而以色列方面却认为协议是给了伊朗喘息的机会,并因此拒绝此协议。
三、德国的以色列政策中的现实政治因
战后,联邦德国与以色列迅速建立外交关系,这在主观上是联邦德国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在客观上也为联邦德国日后的政治和经济发展带来了益处。必须看到,联邦德国的主动“和解”实为融入西方。二战后的联邦德国想要重新崛起,必须远离纳粹思想,重获伦理道德上的声誉,为西方国家接受。
阿登纳深知德国人以何种方式对待犹太人,这是考验联邦德国民主制试金石。与犹太民族和以色列国家的和解能打消西方国家的忌惮,让它们重新认可德国。事实上,联邦德国成功达到了其政治目的,赔款协议签订一年后就通过《巴黎条约》获得外交主权,不久后又加入了北约。而且,有阿登纳政府的内阁纪要显示,联邦德国当时与以色列签订《卢森堡协议》,之所以说联邦德国的“和 解”实为服务于融入西方的目的,这也是因联邦德国的“和解”形式仅限赔偿。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联邦德国建国后经过短暂的“沉默期”主动寻求与犹太民族和以色列国家的和解。各届政府的《联合执政协议》均在对以政策部分开宗明义,承认历史罪责,承担道德义务,对以色列的生存权和安全负责。
道德义务因素成为德国制定以色列政策的重要考量,德以关系 也 打 上 了 深 刻 而又特殊的历史烙印。初期,联邦德国在经济援助和军备输出方面支持以色列;随着两国关系的发展,两国在经贸、科技、军事、教育和社会交往等方面加深合作、增进了解。在国际场合,德国多次声援以色列,并且通过外交斡旋帮助改善以色列与邻国的关系,促进阿以和解和巴以和谈。
在解决近东问题上,德国支持“两国方案”,意在帮助以色列被其邻国认可,使其国民的安全有保障。在欧共体/欧盟内部,德国推进以色列和欧洲的关系,为以色列的利益代言。在国内,德国政府严格反对反犹活动和反犹思想,通过回顾历史,正视历史,反思纳粹罪行。但与此同时,德国的以色列政策也受到德国自身利益的约束。一方面,阿登纳清楚,支持以色列、与以色列和解才能消除西方国家的顾虑,联邦德国才能为西方国家所接受;另一方面,德以接近意味着德阿疏离,因为阿以双方对德国的期待不同。
德国会因考虑到与阿拉伯国家的经济利益而疏远以色列,甚至当以色列处于失败的边缘时冷眼旁观。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加快,欧洲在对外政策上谋求一个声音,为了与欧洲伙伴达成共识,德国不得不调整对以色列政策,甚至做出不利于以色列的政策。美国也是德以关系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德国把美国视为促进近东和谈的重要力量,背后支持美国。
此外,德国的以色列政策相当长时间以来追求“正常化”,实质上是出于德国的外交利益,为了维护更良好的国际形象,在国际社会上发挥更大的影响力。综上所述,一直以来,德国的以色列政策不单纯以道德义务或现实政治为出发点,而是两者共同影响着德国历届政府的决策和行动。而且,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德国对以色列的道德义务在言辞上并未减弱,甚至还有所增强,但这更多的是一种平衡:在实际的外交行动上,只要在德国看来以色列的安全未受到威胁,德国出于自身国际定位、外交原则和经济利益的考虑,日益在谋求与以色列关系的“正常化”。
然而,这种“正常化”截至目前依然困难重重。这主要是因为德国和以色列从过去的历史中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以色列的做法也越来越无法被德国理解:德国认为与以色列和解、建交即意味着翻过历史“屈辱的一页”,两国关系可以“正常化”,而且,德国得出的历史教训是永不再有种族主义、战争,以及必须和平地解决冲突;而以色列从来不认为与德国发展紧密关系意味着与过去一笔勾销,而且,以色列从历史中得出的结论是,不能再让大屠杀的历史重演,谁不愿成为牺牲品,就必须自己去采取行动保护自身安全,包括增强军事优势和保持核威慑。
为此,一方面德国与欧盟一道坚持“两国方案”才是解决巴以问题的正解,关注巴勒斯坦人的自决权,反对以色列政府的定居点政策;而另一方面以色列否定“两国方案”,实质上反对建立民主独立的巴勒斯坦国家,并继续扩建定居点。即使德国在一些有争议的议题上表现出与以色列的团结,并秘密资助以色列的军备,以期换回以色列朝和平解决巴以冲突的方向转变,但这种策略并未兑现,令德国颇为失望。此外,德国民间对以色列,特别是对以色列政府的政策也持越来越多的否定意见,两国社会日益相互疏离。2015年3月,内塔尼亚胡再次当选以色列总理,这使得两国在减少分歧、推进共识方面的前景不容乐观,两国关系的深化将更加艰难,这也意味着德国虽然有心,但由于以色列不认同、不配合,仍然无法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与以色列建立一种“正常化”的平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