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妇女将失去堕胎权吗?

呵呵,小小地自我吹嘘一下,咱预言应验,下文是我一个多月前发在观察者网的:

---美国妇女堕胎权与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

2022年5月2日,美国政治新闻网站POLITICO披露了一份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lito)撰写的意见书草案,显示最高法院已投票推翻了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美国最高法院于1973年通过的Roe v. Wade法案,是美国第一个确立堕胎权益的里程碑判决,其基本原则是:宪法第14修正案保护隐私权,堕胎权属于隐私权,从而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护)。如果罗诉韦德案被推翻,则意味着堕胎权不再受联邦宪法保护,各州可自行立法来约束女性的堕胎权利。在美国关于堕胎权的争议由来已久,支持和反对的两派都人数众多,草案一经披露,美国社会一时间群情汹涌,各种抗议示威此起彼伏。美国妇女是否将失去堕胎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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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指出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在正式公布之前,其草案都不是最终的,大法官们可以改变他们以前的投票。事实上,5月3日,美国最高法院公开确认了草案的真实性,但强调它“不代表法院的决定”;其次重大决定可能会有多个草案和投票。因此,现在罗诉韦德案是否被推翻尚未最终定案。

下面我们主要谈谈堕胎权之争在美国的历史源流,按时间线分为罗诉韦德案前、罗诉韦德案、罗诉韦德案后三个部分。

1. 罗诉韦德案前美国的堕胎权之争

事实上,一直到19世纪晚期,在孕妇能感觉到胎儿的首次胎动(quickening)前(通常发生在孕后的第四个月),堕胎在美国都是合法的。

²  在19世纪50年代晚期,新成立的美国医学协会呼吁堕胎刑罪化,部分原因是为了消灭其竞争对手---助产士和顺势疗法师(所谓顺势疗法,简言之,就是为了治疗某种疾病而使用一种能够在健康人中产生相同症状的药剂)。此外,一些美国本土主义者出于对移民人口增长和白人清教徒女性生育率下降的忧虑,开始反对堕胎。

²  1869年,天主教会禁止堕胎,无论在孕期的哪个阶段。

²  1873年,美国通过考姆斯托克法(the Comstock law), 禁止邮寄任何用于避孕、堕胎的物品。

²  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在美国大部分地区,堕胎被列为非法。

²  20世纪60年代,第二次女权运动在美国风起云涌,其中就包括争取女性身体自主(Bodily Autonomy)权和堕胎权

²  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项禁止向已婚夫妇分发节育措施的法律,裁定该法律侵犯了美国宪法赋予他们的隐私权。

²  1972年,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项禁止向未婚成年人分发避孕药具的法律。

²  1970年,夏威夷成为全美首个堕胎合法化的州,但仅适用于本州居民。同年,纽约州也将堕胎合法化,并不再附加本州居民的要求。到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时,堕胎在阿拉斯加州和华盛顿州也合法化了。

2. 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

本案的当事人之一Jane Roe, 真名其实叫Norma McCorvey(注:美国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通常会用化名来代指当事人,男性的化名多用John Doe,女性则为Jane Roe。)

1969年,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Dallas County, Texas)居民Norma McCorvey希望终止自己的第三次怀孕。Norma McCorvey在穷苦的环境里长大,她前两胎所生的两个孩子均被人领养。当时德克萨斯州法律禁止人工流产(除非是为了拯救孕妇的生命),McCorvey曾试图非法堕胎,未能如愿。后辗转联系到当地两位正希望挑战堕胎禁令的女律师Linda Coffee和Sarah Weddington,对这两位律师而言,McCorvey正是她们发起诉讼所需的合适的怀孕女性,很快她们就向德州北区联邦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德州堕胎禁令无效。其诉状中所列被告即Roe v.Wade中的另一位当事人Henry Wade,时任德州达拉斯地区检察官。

此案最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期间McCorvey生产,并寻求他人领养其所生小孩)。1973年1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德州反堕胎法案违宪,并确认堕胎权为根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9名大法官中,7人赞成该判决,2人反对。判决书将孕期划分为三个阶段(Trimester),每个阶段大约为三个多月:

²  第一阶段:是否终止妊娠完全取决于孕妇,各州不得禁止堕胎;

²  第二阶段,各州仅可以为保护孕妇健康而对堕胎进行合理规制,但不得禁止堕胎;

²  第三阶段,在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Viability)”之后,各州政府为了保护胎儿生命可以对堕胎进行规制乃至禁止,但为了保护孕妇健康而允许的堕胎的例外。

罗诉韦德案在美国社会引起巨大的争议。支持者认为该案有力地捍卫了女权和人权,但反对者的声势也很强大,相当部分的法律人士认为该判决将堕胎权归入隐私权过于牵强,司法上过于激进。

关于Norma McCorvey我们也要说两句,她在该判决后一直比较低调,上世纪80年代,曾积极参与堕胎权运动。然而到了90年代中期,在与某个反堕胎组织的头头成为朋友并皈依天主教后,她变成了该判决的公开反对者。

3. 罗诉韦德案后美国的堕胎权之争

罗诉韦德案以后,美国许多州都实施了旨在削弱堕胎权利的限制措施,美国人在支持女性选择堕胎的权利上仍存在巨大分歧。

1992年,针对宾夕法尼亚州堕胎控制法案的诉讼---东南宾夕法尼亚计生服务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打到最高法院。尽管最高法院维持了罗诉韦德案的核心裁决“宪法第14修正案保护隐私权,以及堕胎权属于隐私权”,但同时又允许各州通过更多的堕胎限制,并且把对限制堕胎的州法案采用的宪法审查标准从最严的“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放宽到不构成“过度负担”(Undue Burden),比最高法院确立的针对性别歧视的法律的“中级审查(Intermediate Scrutiny)”标准还要宽松。

2016年12月6日,俄亥俄州参议院将通过了禁止侦测到胎儿心跳后进行堕胎的“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 正式开启州长签署批准程序。此法案一经通过立刻在全美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胎儿的心跳最早能在怀孕6周左右时被侦测到,而怀孕6周时的症状在许多情况下尚不明显,很多孕妇此时都不知道自己怀孕了。俄亥俄州长约翰·凯西克行使否决权否决了“心跳法案”,批准了另一份禁止怀孕20周之后堕胎的法案。

行文至此,本人斗胆做个预测:罗诉韦德案很大几率会被推翻。

一是因为在美国中西部的保守州,反堕胎的社会氛围还是比较浓厚的。笔者曾在美国俄亥俄州学习生活过一段时间,某个周末碰到一大帮人集会抗议,举的牌子上写着:Hilter’s Holocaust(希特勒的大屠杀),原来是抗议附近的一家诊所提供堕胎服务。接触到的不少信仰宗教的美国人都认为,受孕就是孕育新生命的开始,堕胎就是杀害生命。

二是考虑到美国的政治环境。一方面,很多共和党人,从已故的里根总统和老布什时期的共和党政治人物算起,就一直在全方位开展反堕胎的政治和司法运动。近来一些极端的共和党州长候选人甚至不允许女性在被强奸或乱伦后怀孕以及女性的生命因怀孕而处于危险的情况下选择堕胎。很多保守的美国人甚至认为,仅凭特朗普前总统在其任期内任命了3名保守派最高法院大法官,就堪称伟大。另一方面,拜登政府在国内治理上乏善可陈,民主党人认为废除罗诉韦德案将激励他们的基础选民,为他们找到了一个统一的敌人,从而有利于民主党摆脱当前的政治困境。

最后,我们再看看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在他的意见草案书中都说了些什么吧。阿利托写道:“罗案从一开始就错得很离谱”(Roe was egregiously wrong from the start。“我们认为,罗和凯西两案必须被推翻…现在是听从宪法并将堕胎问题交还给人民选举的代表的时候了。”(We hold that Roe and Casey must be overruled….It is time to heed the Constitution and return the issue of abortion to the people’s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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