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上售卖扣碗被处罚,作为监管人员是怎么看待的?

我觉得当事人并不冤枉。餐饮和预包装食品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我有一篇2019年写的文章附上,希望可以方便大家理解。

餐饮异地配送问题的研究

 

一、餐饮异地配送是否合法(暂不讨论中央厨房)

2017年7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网上公开发布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回函》。在回函中,总局意见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熟肉的许可条件和加工制作要求,与食品生产者加工 ‘ 热加工熟肉制品’的许可条件和生产要求存在很大的差异。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在此要求下,异地餐饮配送,特别是餐饮单位制作的食品应当予以禁止异地配送。

二、“异地”的定义

根据当前形式, “异地”一词应当明确进行界定,假设离开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的地址就视作异地,那外卖全部都应当禁止,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参考上文回函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8.3.4餐饮外卖”条目中的“8.3.4.4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条款,综合运输车辆缺少热藏条件的现实,配送距离应当以配送人员2小时内能达到的距离为宜。

三、外卖配送和第三方购物平台送货的区别

考虑到目前餐饮外卖平台(美团和饿了么等)的最大配送距离为5公里,平台和外卖员本身出于经济效益考虑也自觉限制配送时间,除非出现极端恶劣天气,基本上所有的外卖送达时间都能在2小时以内。

但是餐饮的异地配送绝对不是外卖平台的5公里配送范围能够解决的问题,必然要用到快递。相比于外卖配送,一般是消费者直接联系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例如淘宝网)下单。下单后,首先是餐饮服务提供烹饪好的食品交快递员揽收,与外卖不同的是揽收后并不是由快递员直送消费者,而是由快递员送到区域网点,再由网点送到市级分拨中心,若是发往省外还要送到省级分拨中心,抵达不同地区后再按目的城市分装车发往各市级分拨中心,再发至配送点,再由快递员送达消费者。

这期间涉及到收货、运输、包裹分拣和配送等多个环节,不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配送时间大大延长。即使是双11期间出现的15分钟到货奇迹不过是根据大数据筛选,提前将可能被顾客下单的货物送到配送点,然后完成最后一公里的送达而已。

综上来看,通过淘宝等第三方购物平台进行保证质量的餐饮异地配送仅从时间角度来说就是不可能实现的。

四、餐饮异地配送违法的普遍性和其余风险

笔者之所以考虑到这一点,是因为淘宝等电商平台存在着大量配送异地餐饮的电商。在电商平台销售食品并不困难,只要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上传证照,注册网店就成功了。时至今日,还有形形色色各种自制食品,在淘宝网上大行其道,除了总局考虑的贮存和运输等条件较难符合规定,还有两大风险,分别是电商虚假宣传和超经营范围开展食品经营。

一是虚假宣传。虽然按照淘宝要求,销售食品应当输入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号等信息,但是并不妨碍商家通过伪造文号取得销售资格。以笔者在2019年中秋节前搜索鲜肉月饼为例,就有大量的食品经营单位通过淘宝平台出售自制或者其他酒店制作的鲜肉月饼。有一家名为“唯美小食代”的网店,在对外销售上海光明邨大酒店制售的鲜肉月饼,在宝贝图片的内容中张贴的是顾客在酒店外卖窗口排队,工作人员现场制售的照片。在宝贝详情一栏却虚构生产单位为“上海南区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431011200397”。笔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数据查询页查询SC证获证企业,未查询到有单位取得“SC12431011200397”的证号。很明显,以淘宝网为例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并不会对商家公示的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是电商超经营范围开展食品经营。在笔者看来,电商如果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后自制自售或者采购其他有餐饮服务资质的单位制售的食品对外出售,已是良心未泯。既然以淘宝网为例的第三方电商平台不会对商家公示的信息进行审查,那么在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时,电商完全可以上传一张经营范围仅包含“预包装食品零售”的食品经营经营许可证,取得电商销售资质。以富阳为例,目前申请人申请不涉及餐饮服务仅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配合最多跑一次改革无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只要递交资料完整就当场发证。在此情形下,此类电商销售的产品,是不是黑心货色,那只能看商家的良心了。

五、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如果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快递进行餐饮异地配送的情形,笔者认为快递配送和外卖配送并无本质区别,都是交由第三人配送餐饮,区别是快递配送时间较长流程过多风险较高。因此,笔者认为此类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规定,应当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取得“不包含餐饮服务许可”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制售餐饮对外配送,实质上是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当事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网络餐饮服务(包含前两者)单位,从其他单位购买餐饮成品再进行异地配送,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规定;应当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当事人。

四、如第三种情形的单位如果不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在杭州地区范围内,可以参考《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简复单》(杭市管简复〔2018〕66号)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行为违法。在该复函未提及违则及罚则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应当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无照无证经营单位和虚假宣传单位的处罚按照日常工作方法执行。

500

500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