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气候问题治理的基石

1997年《京都议定书》第十条确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确权明责的重要一步。虽然美、加两国签署后未批准/退出《京都议定书》,但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已经承认了该原则。所谓共同的责任,是基于全人类共同生活于一个生物圈,并且因经济活动全球化而带来遍布全球的碳足迹这一事实,且人为因素造成剧烈气候变化所产生的次生灾害也将影响全球,如西非沿海洪水与海岸侵蚀,亚太季风区旱涝频发,北美洲寒潮与热浪等实例,皆是全人类面临同一重大问题的证明。

但是,仅强调共同而忽视有区别的责任是极端片面,甚至是会对治理本身造成负面效果的。

就历史责任来说,是西欧和北美国家消耗了十九和二十世纪的大部分化石燃料,甚至直至2020年,美国还是以世界4.2%的人口排放了世界14.6%的二氧化碳。

就国际贸易流向来说,高耗能工业产品的进口国也应当为产品出口国的相当一部分碳排放负责,以英国为例,1990年至2008年,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15%,但以消费计算的排放却增加了19%,英国居民的生活方式显然要承担很大的责任。一边享用高耗能工业产品一边将责任全部推卸给因技术条件、能源结构等原因而不能很快降低纸面碳排放的产品出口国,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既然目前高耗能工业产品的生产有客观需求,那么购买并使用它们的个人、企业和国家也应该为碳足迹负一定责任,做出切实补偿。

就种族与国际平等角度来说,如果只是一味要求降低碳排放总量,甚至让发达国家保持奢侈排放,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排放;让以白人为主的西欧北美发达国家享有远超其人口比例的碳排放额度,却限制亚非拉国家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只能被认为是为帝国主义张目了。而这种打着生态旗号的帝国主义行为对解决气候问题也绝无助益,只是增加了巧立名目敲诈的手段,甚至连道德指责都要反过来指向受害者,和十九世纪对亚非殖民地被压迫者的抹黑又有何异?

“有区别的责任”正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历次会议上争取到的自身合理诉求。如果连气候问题上都不能达成起码的公正,人类世界也很难说有必要继续存在下去。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依然未能很好地得到实践。美国在特朗普政权下退出巴黎协定,尽管拜登政权重新加入,但美国国内政局变化使其对气候问题脱责的前景令人担忧。自命世界秩序守护者的美帝国如此不负责任,造成的恶劣影响难以估量。相较而言,欧盟国家的表现要好得多,但也并未完全偿清历史和现实责任。相较于其巨大经济体量和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响亮口号,可再生能源建设速度却大幅放缓了,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方面的年新增投资从2005年的46%下降到2017年的15%。

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和最大工业国的中国以巨大经济和社会代价做出切实行动推进清洁能源建设,已将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的比例提升到24.4%,在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上的投资上涨到45%,身为世界最大清洁能源市场、投资国和设备制造国,中国完全有资格以强有力姿态谴责、施压那些还没有完全承担起自身责任的发达国家。只有各国真正履行其应有的有区别责任,共同责任下的公平意义才能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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