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执法者有个惯性思维,罪犯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放在法律之前作为优先考虑?
【本文来自《在处理所谓的“情感纠纷”中,警方要求写下的保证书到底有没有用?》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中国的执法者有个惯性思维,罪犯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放在法律之前作为优先考虑,然后才去考虑法律使用条款。
什么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道不是法律面前排第一位的,只有人这个属性,社会地位,财富多少,亲疏关系等等属性都不得作为干扰执法的因素吗?
一旦加上其它属性,法治就变成人治,你就得考虑对方是不是领导,是不是亲朋好友,是不是存在利益关系。
按此案例,”前情侣“该作为执法的考量因素之一吗?一旦加入这个因素,法治就变成”家务事“就永远没办法执法,直到悲剧发生。然后继续说,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一定会到。
作为执法人员,一旦认同”前情侣“关系,归为感情纠纷,受害者还能指望谁给自己安全保障?”前情侣“可以永远用这个借口去左右和干扰受害者的判断。”你报警啊,上次报警,警察怎么说?不还是说感情纠纷自己解决吗,你逃不出我的手心“,精神折磨算不算犯罪?如何界定和判断,又是一本烂账,受害者终究会对法律失望,屈从施暴者,这才是法治的悲哀。
暴力行为已经产生,就应该以法律的标准去执法。正因为没有严格执法,才会有如此多的”感情纠纷”难以处理,才会出现“清官难断家务事”,才会堆高社会稳定成本,才会堆积两性矛盾。当所有人都清楚即便用“感情纠纷”也逃脱不了法律制裁,必然会将违法因素放在冲动施暴之前,这会减少“情感纠纷”最终酿成恶性悲剧的发生。
我们不能预判一个人是不是罪犯。但我们至少可以做到,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犯罪念头的产生,尤其是“情感纠纷”这类容易产生激情犯罪的情况,更应该用法律作为引导,让冲动冷静下来,而不是放任其发展,最终酿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