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外国制裁法》的利齿到底在哪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两年前,笔者也曾呼吁通过制订法律反制美国长臂管辖(《斩断长臂管辖黑手,保护中国产业》)。从《香港国安法》到《反外国制裁法》,欣喜地看到,我们国家积极向对手学习,越来越熟练地运用法律工具解决我们遇到的具体问题,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反外国制裁法》是一部简短的法律,其中篇幅较大的是对直接或间接对我国个人和企业开展制裁的人或组织进行制裁,见第四、五、六条: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这几条对应的人员主要是政府官员、议员、NGO组织,其实施重点是表明政治态度,象征意义更大一些。因为这些人或组织一般都具有顽固的反华立场,而且主要工作在政治方面,制裁对其国家实际的经济利益影响有限。比如美中因为《香港国安法》互相制裁,实际利益影响并不大,甚至双方都有以列入制裁名单为荣的情况。如果只有这几条,这部法律的力度是不够的。
因为外国制裁对我国的影响并仅不局限在政治方面,更严重的是在经济方面影响我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特别是出口管制(禁运)和金融制裁这两个美国最常用的长臂管辖手段,客观地说美国精心打造的这两个手段是非常有效的,充分发挥了美国在高技术领域和金融领域的优势。以出口管制为例,美国对一个企业发起制裁,所有美国企业不论布局在哪个国家都会对这个企业实施禁运,甚至美国还会拉上仆从国要求其同步实施禁运。在这个各国产业链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的世界,禁运就相当于将一个企业突然从产业链中切割出去,拿人做比方,就好像突然断空气、食物和水,那人肯定就生存困难了。确实在这个过程中,美国企业也会遭受损失,订单减少,股价下跌,但这都是暂时的,不伤其根本,被制裁中国企业倒掉以后空出来的市场很快由其他企业来填补,美国供应商的订单不久又回来了。而被制裁的中国企业很可能就永远的消失,或者受到重创,不破产也丢失了大量的市场份额,所受到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这些外国企业以合规为名,跟随其政府对中国企业发起制裁,严重伤害了中国企业的利益,理应受到中国法律的惩罚。
所幸《反外国制裁法》也考虑到了这一点,请见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虽然篇幅不长,但是实施起来影响更大。通过这一条,受非法禁运和制裁的企业可以向实施禁运和制裁的企业巨额索赔。将非法禁运造成的各种损失转嫁到实施禁运的企业头上,甚至可能导致实施禁运企业退出中国市场,想继续在制裁中国企业的同时在中国市场赚钱变得不可能。这一条才是《反外国制裁法》真正的利齿。
法律制定了以后,关键就是实施。受到制裁损失的中国企业,要积极行动起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禁运的外国企业巨额赔偿。即使禁运发生《反外国制裁法》生效之前,也可以要求外国企业遵照我国法律要求,停止禁运,恢复供应,如其不从,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损失。在法律实施过程,不断完善具体的操作方案,体现法律的巨大威力,对外国政府和企业形成强大震慑,让他们不再敢轻易发起制裁及跟随制裁。
《反外国制裁法》实施后,有些企业必然会在合规方面遇到困难,因为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的规定是冲突的,美国企业再也不能打着合规的名义轻易地跟随美国政府了,美国政府的长臂管辖就不那么容易了。长此以往,美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经营,会因为美国政府的长臂管辖导致困难,美国企业受损失大了,美国政府长臂管辖的毛病,自就容易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