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未经批准擅自“放生”外来物种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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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4月15日,不仅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也是《生物安全法》的正式施行日。该法也是生物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根据该法,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者将面临一万至二十五万不等的罚款。也就是说,让不少人沉迷其中的“放生”行为需要更加慎重,否则将招致法律制裁。

除此之外,“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与“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也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严重时将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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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放生 资料图

一直以来,“放生”行为饱受争议,虽然多数人这么做是出于保护生命的善意,但有时也给生态环境添了不少麻烦。

事实上,还真不是每种生物都能随意放生,若是一招不慎将缺少天敌外来物种放生,原本“救命”之行可能变为“夺命”之举。

据公众号“无线睢宁”4月15日消息,12日下午,江苏徐州睢宁县一工地的工人意外发现一只体型巨大的乌龟。不少围观群众的劝说工人放生这只龟,但也有人觉得这龟看着恐怖,估计是不能放生的品种。

双方僵持之际,当地警方赶到了现场。经认定,这只乌龟是一只鳄龟,属于外来物种,确实不能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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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拍摄的鳄龟照片 图源:公众号“无线睢宁”

公开资料显示,鳄龟是现存最古老的爬行动物,也是世界最大的淡水龟之一,有淡水动物王者之称。

鳄龟的咬合力度是世界第二高的,被逼迫的时候它会变得很有攻击性。它的嘴巴前端的上下颌呈钩状,似老鹰嘴一般,锋利无比。其捕食速度极快,常常能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食物囊入口中。

睢宁县公安局沙集派出所民警梁文钢表示,鳄龟属于外来物种,由于体型大攻击性强,在中国还没有天敌,如果放生到天然水域中,将会造成生态灾难。

“所以我们准备将其捕杀深埋,采取无害化处理。同时,我们也提醒广大市民,鳄龟千万不能放生,这种放生行为是被严厉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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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拍摄的鳄龟照片 图源:公众号“无线睢宁”

这只鳄龟固然被成功防止了放生,但有的地方就没那么好运了。

去年11月,广西柳州河东公园就被放生了一条怪模怪样的凶猛大鱼,体长约0.6米,头部宽0.2米,重量估计有4公斤。经查证,这是一条红尾鲶鱼,属于外来入侵物种。

“斤把重的锦鲤,它差不多是一口一个。”据工作人员介绍,早在11月初公园举办“春花秋水·画卷柳州”花卉展时,就有市民发现了这条怪鱼的踪迹,它游速很快,专门捕食水池里的观赏锦鲤,“这段时间,不知道有多少观赏鱼成了它的‘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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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尾鲶鱼 资料图

公开信息显示,红尾鲶鱼是原产于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的食肉鱼,性格凶猛,有着较强的捕食能力,而且食量很大,形成入侵后,会对生态系统带来破坏性的影响。

“这种鱼出现在公园水体中,主要是人为放生的结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河东公园的水池和人工湖里,近几年连续捞起过鳄雀鳝、七星刀鱼、银龙鱼、巴西龟等破坏性极强的外来入侵物种,基本上都是市民或游客带来的。

据悉,由于公园里的观赏锦鲤被这些“外来杀手”吃掉许多,有关部门不得不每年添补鱼苗,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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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放生 资料图

除了新闻中的各种案例,外来入侵物种距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

截至2020年8月,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中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

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6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结果表明,215种外来入侵物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48种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常常被养作宠物的巴西龟也属于外来入侵物种,若是对其随意放生,会因大量掠夺同类生存资源,使其他乌龟绝迹,并传播病菌,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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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龟 资料图

随着生物安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重大,这一问题也引起了立法层面的重视。

去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该法将于2021年4月15日正式施行。

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如果是有人存在相关行为,不仅要没收外来物种,还将面临一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不等的罚款。

《生物安全法》

第六十条 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生物安全法》也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存在“联动”之处——如果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情节严重”,原本的行政处罚则会“升级”为刑罚,给予行为人更严厉的制裁。

《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未来的各种“放生”行为需要更加慎重并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如果对任何生物不分青红皂白的“一放了之”,就算是出于一片好心也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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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放生 资料图

除此之外,《生物安全法》也对各种有害于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规定了相关制裁措施。

例如,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不仅要面临一百万以上或违法所得十倍以上的罚款,还可能终身禁止从事生物技术研究活动。

《生物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将面临二十万以上或违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时还将被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生物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则可能招致一百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倍以上的罚款。

在此基础上,对于此类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设立了构成犯罪时对应的刑罚。

《生物安全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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