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处置自身身体的权利不应该是完全的自由权利

人类活动和动物区别很大,而且还有独特的精神心理世界,因此人类的行为有很多独特之处。比如,人类存在着故意损害身体的行为,这在动物中是很少见的。文身,切开皮肤,放血,献祭,最开始往往都是出于宗教因素,古老的传统以各种方式流传下来,在秘密的角落中顽强保持着。SM中也有不少,鞭打、束缚、刺痛、禁锢带来的不只是疼痛,还能给一些受者带来愉悦。

如果是私下的行为游走在灰色地带,可能影响也不大。我们现在来看另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的本质是一个人是否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身体?如果可以,那么他是否可以交给另一个人处置?

我们举一些例子。比如一个人认为自己长得太丑,他能不能找人做整形手术让自己好看呢?实际上大众心理上往往都是赞成的,整形美容手术遍地开花,是完全合法的。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人觉得自己太美了,想整丑一点,是不是可以呢?到这个时候就会出问题了,没有医生敢冒险去答应患者的要求,如果真的整丑了而患者反悔,医生很难得到支持。但这两者都是患者自主意志的表达,为什么前者很自然的都接受,后者就不行呢?

我们增加一个例子。比如说,一个人愿意去文身就可以文身,他还可以在身上穿出洞来,最常见的就是耳洞,没有任何人会认为耳洞是一种自残。那么,在耳廓软骨上穿七八个耳洞呢?这时候就有人会觉得有点太多了。再比如,穿乳钉的,舌钉的,或者鼻环的,还有穿在隐私部位的,这些是不是都是完全自由的呢?从实践上看还是比较自由,没有谁因为帮人文身、穿环而被抓起来。那么再进一步,如果有人认为切除身体的一部分很酷,就可以因此去做这种手术吗?到了这一步基本上没人敢干了,那究竟是因为手术难度太大可能会死人不能做,还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呢?这个地方举一个不太搭的例子,一个人为了救自己肾衰的家人而去割了一个肾,对这个健康人来说是凭空多出来的创伤,但是这是为救人而负的代价。

还是关于整形的问题。一个人认为自己太丑而前来希望得到手术,那么对这个人的诊断是什么呢?从医学上来说,这个人并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病理改变,没有病理改变,患者的健康程度正常,只是将这个人的容貌通过手术的方式改变了,实际上没有治疗任何疾病,反而白白增加了创伤,那么伦理上过得去吗?

我们再看一个例子。处女嫫修复术在过去是非常热门的手术,近些年稍微降温了一点。这个手术既没有解决任何疾病的问题,也没有像一般整形手术那样解决外观美丑的问题,而纯粹是解决一种社会心理与人的冲突。这种手术与其说是“修复”肉体,还不如说是为了满足少数一些人的病态心理需求。这种手术没有任何理论支撑,但也可以堂而皇之存在着。

有人提出新的看法,身体现状影响到患者在心理上对自己的接受程度。患者心理预期和实际上的外观存在冲突,在一些人身上,这种冲突达到了很大的地步,由于不能矫治心理,就只能通过改变外貌让患者的身心障碍得到缓解。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能认为一般的整形美容手术患者都是心理障碍患者吗?但好像也不可以。

上面的这种身心冲突理论在变性手术中应用最大。目前的精神障碍分类中多已经取消了诸如同性恋、易性癖等疾病的诊断,新的理论认为自己的心理定位不属于病态,只有心理定位和躯体现实发生冲突且不能调和造成矛盾,才能叫病理状态。比如说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但是作为同性恋在社会上处处难行,只好扭曲自己本性去生存,由此产生的心理障碍才是疾病。跨性别人士也不是心理障碍,但是由此导致的身心不协调和生活困扰才是心理障碍,最终在其他办法失效时只能采取破坏身体的办法改变肉体以抚慰心灵。这就是整形手术的特殊之处。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一个人能不能完全自由地处置自己的身体呢?能不能交给别人自由处置呢?现在看至少不是完全自由的,还有基本的医学规范和法律规范在管着。普通的手术,得有规定的医院有资格的医生来做。极端点的,比如变性手术,必须经过严格的诊断和审批程序,私自做手术,触犯的是故意伤害罪。曾经有人在宾馆中为未成年少男切除睾丸,辩解的时候说是少男希望变性为少女,但是最后依然要判刑。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防止最坏的情况。不过现在这世道什么都很难说了,远的如国外有父母为儿童做变性手术,近的有国内最近在鼓吹脑死亡的儿童器官移植,都暗含着巨大的伦理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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