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我慧:都23年了,英国凭啥还能给香港派法官?

大家好,我是王慧,欢迎来到《这个我慧》。最近“英国最高法院院长威胁停止向香港派遣法官”这条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事儿让不少网友乐了,“还有这种好事儿?一言为定,赶紧走吧,别反悔哦。”调侃之余,更多人提出的是疑问,“什么?香港都回归23周年了,英国还要向香港派法官?香港的那群外籍法官到底怎么回事?”本期节目我们就聚焦香港司法制度中的外籍法官问题。

这事儿真的说来话长,我们就从刚刚提到的威胁说起。

7月17日,英国最高法院院长罗伯特·里德(中文名字韦彦德)发了份声明,标题就叫“英国法官在香港终审法院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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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截图

这份声明说,根据一份1997年香港回归时达成的协议,英国上议院(2009年后改为英国最高法院)会向香港终审法院提供在职法官。这里的重点是“在职”,也就是说,根据这个协议派来的法官是要在英国司法机构有任职的,一些退休后被香港聘用的英国法官不在这个范畴之内。

里德说,他自己现在是根据此协议派出的唯一一个“在职法官”。

原本,英国向香港终审法院提供了两位 “在职法官”,另一位是时任英国最高法院院长的布伦达·黑尔(中文名字何熙怡),她是里德的前任,今年一月卸下英国最高法院院长职务。这位女性法官也就是去年9月下旬,裁定英国首相约翰逊请求英国女王批准并暂停议会5周的做法为“不合法”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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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尔(右)与里德(左)先后担任英国最高法院院长

里德的声明随后话锋一转,直接指向了香港国安法,说该法包含了“令人关切”的条款,这些条款的影响将取决于如何实践,还有待观察。英国最高法院会继续“评估形势”,并和英国政府讨论。英国的法官能否继续为香港服务,取决于香港是否仍能维持司法独立和法治。

里德的声明看似“绅士”,实际上充满着傲慢、恐吓和政治威胁。

然而,里德这里提到的到底是个什么协议呢?

在1997年9月8日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中,我们找到了这个协议。确切地说,这是时任香港首席法官李国能回应英国上议院大法官艾伟仪勋爵所发表的声明。

“英国上议院大法官艾伟仪勋爵今日(1997年9月8日)应本人邀请,原则上同意提供两位现任英国上议院法官出任香港终审法院之非常任法官,本人对此极表欢迎。本人将继续与艾伟仪勋爵就有关委任人选进行商讨,并提交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考虑。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将向行长官作出推荐,然后循宪法程序作出有关委任。”

原来,人是香港特区政府当年“邀请”过来的。那么问题来了,当年,香港为什么这么做?香港的司法体系里有那么多外籍法官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明白世界上的两大主要法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都采用这种法系。“普通法系”的特点就是判例法,老法官对于一个案子的判例会成为以后同样案件判例的主要参考。

“大陆法系”又称为“欧陆法系”,这个法系重视编写法典,什么合法,什么不合法,什么行为犯罪,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案件判罚对号入座,中国内地采用的是这个法系。

1841年英国占领香港之后,迅速把该国的普通法及相适应的司法制度引入香港。那时,香港还是一个渔村,没有懂得英国法律的法律人才,英国殖民者也就从那个时候开始,在香港法院聘用“外籍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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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980年代,香港回归摆上了中英两国的议事日程。这本来应该可以成为香港司法机构本地化的重要契机。然而,老谋深算的港英政府虽然表面上积极落实“本地化”政策,但直到1997年香港回归,也没有多少实质性进展。而到了去年“修例风波”中出现的种种法官判罚的怪事,倒是实质性的印证了英国这个老牌殖民国家在“撤离”时“挖坑布雷”的叵测居心。

有学者粗略统计,1985年时,香港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有80%以上是外籍人士。1988年,港英政府打破百余年传统,首次委任华人杨铁梁担任香港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当时,一些外籍法官还因为杨铁梁的华人身份,公开批评当局是为筹备回归而强推“本地化”。

杨铁梁上任后,想进一步推进司法人员本地化目标,但是,直到卸任都壮志难酬。1991年,最高法院上诉庭9位法官中,除杨铁梁自己,其他8人都是外籍。其他各级法院中的本地法官也是少之又少。港英政府推出首位华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实际上是其司法机构本地化的“虚晃一枪”。

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后,按理两国应该密切配合、紧密合作。但是,港英政府却是直接开了一波倒车,不再让公众查阅关于法官和裁判官委任及升迁的数据。80年代中期,又在司法机构内招聘并升职了大量外籍人士。80年代末,香港司法机构内的高级职位,有90%都由外籍人士担当。

这种现象的出现,压根儿就说明了港英政府根本就不想落实香港司法人员本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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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铁梁

司法领域,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从业者需要接受高度专业化的学习与训练,然而,港英政府却迟迟不允许香港的大学开设法学院,直到1969年首个法学院才在香港出现。法学教育起步晚,直接导致香港符合资格的本地人才的稀缺。不仅如此,殖民时代的香港司法机构还歧视本地法官,让外籍法官赚的更多升的更快,导致一些本地法律专才不愿意加入其中。

与此同时,为了让大量外籍法官在回归之后继续留在香港,在中英谈判期间,英方一再强调香港实行的是“普通法”,回归后“中国内地很难提供专门法律人才”,因此应该允许回归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继续留任,并继续从其他普通法国家聘用外籍人士加入香港司法机构工作。

由于香港缺乏资历丰富的法律人才的客观因素,更由于中方对于在香港实施“一国两制”的主观上的绝对诚意,中方最终接受了这一“可以理解但并不情愿”的安排。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开始正式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性文件《基本法》。当天,香港成立了自己的终审法院。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了因设立特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回归前,香港最高法院上诉庭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到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也就是香港的终审权是在英国。香港终审法院设立后,香港的终审权就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用到首都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一个地方行政区法院终审权,这在世界上是非常罕见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到中央政府在实行“一国两制”上的诚意和对香港司法体制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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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

在外籍法官的任用上,《基本法》确实有这样的具体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不过,“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就这样,香港聘用“外籍法官”的传统被保留下来并合法化,所以1997年9月,时任香港首席法官李国能才邀请英国上议院向香港终审法院提供在职法官。时至今日,香港的司法体系中存在大量外籍法官既是历史的承继,也与《基本法》的这些条款直接相关。

以最受关注的香港终审法院法官为例。在回归23年的今天,香港终审法院有首席法官1人,常任法官3人,非常任法官18人。

在3名常任法官中,2人为香港籍、1人为英国籍。18名非常任法官中,有3人明确为香港籍,其中2人持有中国香港和英国双重国籍。其余15人分别来自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

外籍法官人数之众、比例之高,很是骇人。

这些外籍法官基本都是各国司法体系中举足轻重的人物。按照法律规定,他们都有可能参加终审法庭的审判,通过判决对香港一些重大政策和整体法制环境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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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法官名单,香港司法机构官网截图

7月初,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发表声明指出,根据《基本法》,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获任命出任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他们对香港贡献良多。

然而,香港国安法出台,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审理法官需要行政长官任命。以美英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一直抓住这一点抹黑香港国安法,说是影响香港司法独立。

这真的是咄咄怪事了。国家安全关乎国家主权,主权问题没有谈判妥协的余地。涉及中国国家安全的案件,难不成任由外籍法官来审理?即使那些外籍法官大都退休,但他们当年做法官时都曾宣誓效忠本国,这些法官审理涉及中国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案件,合适吗?

香港国安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外籍法官审理国安案件,但我确信,国籍一定会是特首委任这类法官时的一大重要考量。

有人说,香港回归已经23年,我们早就有了足够的法律人才,在按照《基本法》保留外籍法官的同时,如何加快香港本地法官的培养和遴选,的确是一个需要直面的课题。客观来说,资深外籍法官的引入对保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港的地位、保持香港的“一国两制”确实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然而,过犹不及,现在香港司法体系当中外籍法官的比例实在过高、本地法官的比例真的太低,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不管是早年中英谈判期间,中方起草并最终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基本法》;还是香港回归之后,中央政府对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香港社会制度及其运行,都表现出了以 “一国两制”为依归的最大诚意和最大决心。当今世界,“一国两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大创举,没有任何参照,难免出现波折。然而,没有任何国家,会比创造这一体制的中国,更期望“一国两制”的成功。尽管,未来它依然会遭遇新的困难和挑战。

本文为新闻视频节目《这个我慧》(第12期)文字稿,作者: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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