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推荐】难怪苏力在法学界树敌颇多,原来他早得罪了一帮人渣中的精英
200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批复,中心意思是“行为人如果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岁幼女,双方又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认为是犯罪”。
北京大学教授朱苏力对批复提出质疑,他担心那些嫖宿的男性,很可能是一些有钱或有势的人,例如老板、外商,还可能是腐败的政府官员,“他们更容易以各种方式诱使幼女‘自愿’”。
这样的“担心”,随着一系列案件浮出水面,正演变成现实——贵州习水的5名公职人员和1名县人大代表、浙江临海市的气象局副局长、云南曲靖的法官……“这还只是曝光的案件,”回顾这些年办过的案子,吕孝权感慨万千,“从实践效果看,嫖宿幼女罪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正在放大。”
2003年1月,最高法出台《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的界限:“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批复》,引发了“嫖宿幼女罪”的首个轩然大波。
2003年3月,北大法理学教授朱苏力在一个刑事论坛上,发表演讲《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对《批复》提出强烈质疑。
他认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很可能是有钱或有势的人,他们更容易诱使少女‘自愿’”。
朱苏力的观点应者云集,可反对者同样不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靖宇公开发文,提出朱苏力的观点“是源于其对刑事司法实践了解得不够深入,特别是对我国的侦查实践不太了解的缘故”。
——《嫖宿幼女罪取消 奸淫幼女以强奸论》(2015年08月30日 新京报)
记者:有观点认为嫖宿幼女罪应废除,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存在口袋化问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质疑“轻纵”贪官,您怎么看?
赵秉志:嫖宿幼女罪绝不是立法疏忽才制定出来的。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的犯罪相比是较轻罪名。主要考虑到此种犯罪一般发生在色情交易场所,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是出于强迫,行为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奸淫幼女的犯罪而言较小。
但是,与普通情节的奸淫幼女犯罪相比,嫖宿幼女罪的起点刑、最高刑更高,是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是并处罚金。而奸淫幼女犯罪仅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普通的嫖宿幼女罪比普通的奸淫幼女犯罪处罚更重,因此有学者主张对严惩此种犯罪而言无需废除该罪名。此外,从刑法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角度看,对嫖宿幼女罪也不宜适用无期徒刑、死刑,十五年的最高刑已经足以惩治嫖宿幼女的犯罪行为。
——2013-10-24 10:24 《检察日报》
相关连接: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免职、停招研究生(2018年07月25日)
下文来自储殷的微博:
王振华这个案子,我跟大家多说两句。
当年啊,我们本来规定和14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一律是强奸罪,然后一群律师、法学家、人大代表鼓捣出一个嫖宿幼女罪,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是嫖,就不算强奸。如果嫖的时候,不知道是幼女,也许还无罪。当时一片欢腾,说是法治的进步。后来北大的朱苏力看不过去了,说你们这帮人,被嫖的都是穷人家的闺女,嫖客都是你们这样的精英。然后一堆人开骂,说朱苏力民粹、诛心之类巴拉巴拉的。
那个时候我还在读书呢。
这么多年下来,也算是对这个精英圈有所了解,说实在话,苏力先生说的还真没错。这个圈子有很多人,就是有糟蹋幼女的习惯。
所以,每次看到类似王振华的案子被轻判,我总是忍不住。
一群刚刚学法律的孩子跟我这里讲无罪推定、罪刑法定,我只能说,你们是真不了解这帮人是什么货啊。
什么叫疑罪从无,呵呵。。你知道这里面的水有多深吗?
这个保护幼女啊,其实幼女和幼女不一样的。大学教授、检察官、律师的幼女都是保护的很好的,真正被侵犯的都是穷人的幼女。所以这里面体现的其实是对穷人的态度。全世界的国家里,对侵犯幼女都是非常严厉。王振华这案子换到其他国家,化学阉割、十几年刑期都不意外。现在就5年。你和我讲法治。我去你大爷的,有问题吗?
你们这帮精英就这么玩法治啊,玩到最后法治就是一个烂大街的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