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降低刑责年龄的背后,发生过哪些事?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据广州日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拟提交议案,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

“相比上世纪七十年代,现代未成年人的心智更加成熟,鉴于目前犯罪日渐低龄化的现状,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肖胜方对该议案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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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

近年低龄恶性事件并不少见

“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例时有发生,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法残忍、恶劣、触目惊心。”肖胜方说,他印象很深的一个案子是2015年11月,19岁的韦某减刑保释后在广州市番禺区杀害一名11岁女孩。而2010年,韦某于家乡广西掐死一名男孩,因未满14周岁而未负刑事责任,2011年韦某又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获刑6年。

2019年10月,13岁的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10岁女孩琪琪(化名)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后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收容教养。今年5月9日,该案民事诉讼开庭审理,而被告蔡某某家属无一人出庭。小琪的母亲表示,赔偿之外,她更希望得到加害人家属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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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杀害的10岁女孩琪琪生前照片)

2018年12月,湖南益阳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在卧室将母亲用刀杀死。事后在面对家人的痛苦和疑惑时,吴某称“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学校总不可能不让我去上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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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吴某与其家属正在对话)

2017年8月,安徽郎溪一未满14岁男孩在家门口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杀害。据同村村民称,该男孩的日记本里曾写过“憎恨妈妈”的内容。

2016年7月,广西岑溪13岁男孩沈某某哄骗同村不到10岁的三姐弟去到偏僻地方,威逼其讲出家中收藏钱财的位置。后恐事情败露,用石头、刀,分别将三人击打致死,并弃尸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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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失踪儿童的寻人启事,后证实均遇害)

2015年10月,湖南邵东的3名中学生刘某(13岁)、赵某(12岁)、孙某(11岁)为抢劫小学宿舍楼财物,将52岁的值班女老师用木棍打倒在地后拖入厕所实施殴打,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师的口鼻,逼问出钱财存放的地方。将女老师捂死后,三人盗得财物,藏匿尸体于床底便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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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警察带嫌犯指认现场)

两会提议“降龄”已非首次

2019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议案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据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第二点最后添加: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可依照更高年龄段责任承担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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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019年全国两会现场)

2018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新怡和集团董事长王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校园暴力惩治力度。王刚表示:“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过于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校园暴力施加者和受害者之间,更倾向于保护前者,而忽略了对后者的保护。”

2017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广生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由14周岁改为12周岁(学生上初中的年龄),进一步修改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高广生说,近年来,媒体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令人震惊。目前,发生的中小学校园暴力事件大部分是日常摩擦、钱财纠纷、情感纠结和偏激心理等原因引起的。但这些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置结果令人无奈,约2/3的施暴者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施暴者多数是未成年人,只有约1/3的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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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广生)

是否“降龄”引发争议不断

“2007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低于12岁。”肖胜方表示,即使降低为13岁,在国际上也不算最低,目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瑞士、新加坡为7岁,墨西哥、菲律宾为9岁,英国为10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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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法律界也呈现出不同的意见。

去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罗翔说,当前,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的提议可能很难被接受,但是至少可以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十二周岁。十二岁的孩子对于是非对错已经存在基本的认识,很难说他们不知道杀人是一种严重的罪行。民法总则已经将原《民法通则》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岁,这正是考虑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刑法也不能固守法律的逻辑命题,而必须迎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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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现在的孩子早熟,很有必要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

赵良善分析称,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如果不加以及时治理,不仅会给双方家庭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造成未成年人有一种“犯罪要趁早”的想法。将刑事责任降低到12周岁可以提高未成年人的违法成本,让一些“熊孩子”有所收敛。

2018年12月,在主题为“从弒母案谈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的“北大冠衡刑事法治沙龙”上,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嘉宾分别发表了自己对“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意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李玫瑾教授认为,应通过完善少年司法体系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少年司法体系的完善,可以借鉴比较法上对家长的警告令、养育令等措施,恢复并完善我国的工读学校制度、实施强制教育措施等;同时,完善制度以保障家长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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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大冠衡刑事法治沙龙”第七期会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游涛法官表示,我国目前的问题是司法理念缺少未成年人视角,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由家庭法院先行处理所有的未成年人非刑案件,对其进行筛选后,才将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移交检察院起诉。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指出,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问题,历来存在主张和反对两种观点。主张应当降低的意见认为,除发生严重个案外,现代人成熟时间提前也意味着应相应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反对的观点则指出,个案不应影响立法,且预防措施比刑罚更为重要。陈兴良分析认为,我国的刑事政策总体严厉,但对未成年人犯罪则始终采取了较为宽缓的刑事政策,不仅刑事责任年龄设定较高,且未成年人犯罪处刑较低。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刑事政策要求。与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如制定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使未成年犯罪人在少年司法范围内受到一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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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对于涉嫌犯罪但因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去年12月召开的“从严惩处涉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发布会上明确表态。

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对一些涉嫌犯罪,但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绝不能一放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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