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见面”女生被开除事件,到底谁在作恶?

文 | 丁毅超

  2024年底,大连工业大学学生李某某与乌克兰退役电竞选手Zeus的“亲密互动”,被后者拍下并直接发布在私人粉丝群中。视频照片迅速流出,网络哗然。时隔半年,2025年7月8日,大连工业大学发布公告:拟给予李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一纸公告引爆更大的舆论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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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声音将此斥为“公开羞辱”,认为校方在伤口上撒盐。而远在乌克兰的Zeus轻飘飘一句“不知她有男友”、“视频不露骨”,更似火上浇油。校方、学生、外籍电竞明星、汹涌的民意……一场关于隐私边界、校规执行、道德尺度与女性身体自主权的巨大漩涡,将大连工业大学和李某某彻底卷入风暴中心。

  这不仅仅是开除一个学生那么简单。它撕开了现代中国社会敏感而复杂的神经:当私人行为被置于公众放大镜下,个体权利与集体名誉、个人自由与社会规范,究竟该如何艰难地划界? 这场风波,注定没有简单的答案。

  事件起因

  2024年12月16日,当时大连工业大学学生李某某在上海参加一场电玩赛事期间,与乌克兰著名电竞选手Zeus发生了一些“超出粉丝与偶像关系”的亲密行为。此后,Zeus在其个人粉丝群中发布了与李某某的一些亲密照片和视频,导致此事迅速在网络舆论场发酵,并持续引发热议。

  在事件发酵半年之后,大连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于2025年7月8日发布了一则《关于拟给予李某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公告》。公告指出,鉴于李某某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学校拟对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关于处分送达方式与申辩期,公告中详细说明,学校已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多种方式,向李某某送达了《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此次发布的公告送达,旨在“充分维护各方权利”,并明确告知李某某,如有异议,可在2025年9月7日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或申辩。

  夹杂着性别争议、权利边界等一系列问题,这一公告被迅速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是权利保护,不是侵犯隐私

  由于公告中写明了李某某的名字,这迅速引起某些媒体和自由派人士对公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质疑。部分激进人士更是将此视为公开的个人羞辱,指责学校的行为加重了对李某某的损害。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做法即便不是缺乏法律意识,也是对法律过度地创造性解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大连工业大学的通知是一份公告。公告送达是一种兜底式的送达方式,公布被送达人的姓名是公告送达有效性的前置条件。某些不谙法律的记者宣称“尽管公告送达有其特殊性,但一般情况下公开信息即便涉及犯罪嫌疑人,都会隐去真实姓名。”只要这些质疑者肯动用自己的手指查询下各家法院的公告送达,就可以发现法院也不会隐去被送达人的姓名。

  其次,大连工业大学没有任何侵犯李某某隐私权的故意。在公告中,学校没有任何关于事件具体细节和人物的描写,仅仅写道“鉴于你2024年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与去年江西师范大学因为虐猫开除学生的公告对比,这显然是学校为了避免侵犯隐私权,仅以最低限度的方式告知处罚事由。如果这也能称为侵犯隐私权,难道某些人是想以后处罚告知书上都不写处罚事由?

  最后,公告送达的目的恰恰是为了保护李某某的权益。众所周知,学生和大学之间存在天然的强弱之分。所以从法益平衡的角度看,大学一方往往被要求承担更多的责任。公告送达就是一种加强大学义务的方式。它以近似强迫的方式大幅提高大学的告知义务,试图保证学生的申诉权。如果因为公告送达可能侵犯隐私权,那以后学校联系不上学生的情况下,我们又怎么保护学生的申诉权?

  强制退学还是开除学籍

  严格而言,大连工业大学的这份拟处分公告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大连工业大学表示,其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依据之一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是关于“退学”处理的规定,不涉及开除学籍。开除和退学产生的实质性结果非常接近,但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尽相同。许多媒体和学者对大连工业大学的适用错误进行了正确地批评,但却过分放大了问题的严重性。

  一方面,这是一份拟处分公告而不是最终公告,其中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完全可以在正式通告中加以澄清。或者说,这种“拟”的性质,也为学校在后续程序中纠正其法律引用错误留下了空间。抓住适用错误就意图推翻整个处理决定是典型的吹毛求疵。用庭审事务的话来说,程序性瑕疵不影响案件的实质性审判,这往往更多是庭审中一方在陷入事实决定性不利的情况下采用的拖延策略。

  另一方面,从大连工业大学引用第三十条看,强制退学也是可行的处理路径。尤其是考虑到李某某在过去数月拒绝与学校沟通的事实,她极有可能也没有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简称旷课)。这足以触发大学关于退学的相关规定(当然也可以引用校规第二十四条关于旷课的规定进行开除)。与开除作为明确的行政管理事项不同,退学更多是大学作为自治团体的意志体现。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在司法实践上,退学不必然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此外,直接以旷课强制退学可能是一种可能更温和的处理方式。当然以如今互联网舆论的激烈程度,即便是旷课退学也会被某些人扒出真实情况。但这种方式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引用第十九条的不正当交往所产生的国格和校誉方面的争议。

  惯犯Zeus与不正当行为

  面对汹涌澎湃的舆论,远在乌克兰的Zeus也坐不住了。7月13日,他在社交媒体上表示,第一,他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没有任何露骨内容;第二,他不知道李某某与他发生性行为时有男朋友;第三,他未婚。这份明显带有推脱性质的声明立刻成为了许多人指责大连工业大学和部分舆论上纲上线的武器。问题是,Zeus说得话靠得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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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第二点,由于此事只有两位当事人能够知晓,笔者不多分析。关于第三点,Zeus在那个时间点是否未婚我们无从知晓,但他在社交媒体写道,“另外,我要声明:我没有结婚,也没有恋爱——关于“妻子”或“家人”的谣言纯属谣言。”(Also, for the record: I was not married, not in a relationship — rumors about a “wife” or “family” are simply false.)

  这可能相当程度站不住脚。至少他显然有意混淆可能的未婚单身男士与未婚离异带娃男士之间的区别。否则社交媒体上也不会有人到处拿着Zeus和小女孩的合照到处质问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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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撇开难以证实和证伪的第二第三点,Zeus在其个人粉丝频道传播的视频和照片可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物证。相信任何一个看过这些物证的人,很难会承认其中没有任何露骨或者不当内容。结合其在频道中的炫耀姿态,即便是以某些人口口声声的国外标准,这也是典型的物化行为,并且李某某不是Zeus在粉丝群中唯一炫耀过的女性,他在越南的行程中也将类似主题的照片和视频发送到粉丝群中。

  毫无疑问,Zeus是个惯犯,尤其是考虑到Zeus在回复中“我没有做错任何事。唯一遗憾的是,那个女孩从未提过她有男朋友。”(I did nothing wrong. The only unfortunate thing is that the girl never mentioned she had a boyfriend.)他自我声明的真实性显然需要打上极大的疑问号。以Zeus的声明为这种明显不正当性行为开脱的做法与一叶障目无异。至于easy girl和巴西廉价牛排的故事,由于Zeus在出事后第一时间删除了发言,所以只能成为赛博空间中的永恒悬案,无从知晓真相。

  更为糟糕的是,如果问题真的只是出在李某某没有告诉他有男朋友的事情,那么李某某的行为就变得更加恶劣。每个人可能都需要扪心自问下。假装自己没有男朋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是否符合《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尤其是考虑到李某某自称其是Zeus狂热粉丝的情况下,她理应知道Zeus这种惯犯喜欢传播不雅视频的问题。在明知存在这类风险的情况下,她为何没有制止拍摄就是一个更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到底是谁在进行“羞辱”?

  关于李某某行为是否正当的问题进一步引发我国舆论在性观念问题上的撕裂。一时之间,关于性保守和性解放的问题再次回到久违的舆论争议焦点。部分人士甚至直接将大连工业大学的公告视为“荡妇羞辱”和“新时代浸猪笼”,更有甚者高呼“警惕中国塔利班化”,还有把革命导师抬出来搞绑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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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不说这些提法非常具有传播学效果,问题是稍加观察我们就会发现,这些煽动性内容无一不是对事实的关键部分避而不谈,东拉西扯煽情控诉话术绑架。

  而且,正是这帮媒体在在本次拟开除事件的争议中扮演了关键性的灾难角色。对事实避而不谈,大肆炒作荡妇羞辱,故意模糊和混淆当代社会常见的跨国两性关系、单身男女之间正常的自由性关系和本次事件中的关键区别,通过把所有人拉下水的方式扭曲事件实质,煽动极端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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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且,批判不正当性行为不等于荡妇羞辱,将社会舆论对不正当性行为的批判套上“荡妇羞辱”的标签进行渲染,不仅是对社会舆论正常良俗认知的极端歪曲,同时实际上放大了李某某行为的严重性,导致李某某在道德上陷入更加不堪的境地。

  另一方面,关于李某某行为是否有辱国格或者校誉则是另一个非常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比如如何认定国格和校誉受损就是舆论反复指出的问题。校方的定义或许存在问题,问题是,一开始根本没人关注这个事情。事实上将有辱国格校誉摆上标题的恰恰也是媒体人自。甚至,这些媒体故意突出国格,将该条校规中的校誉隐去,给人造成一种学校不是在引用已有校规的认知误导。只要不是杠精,都应该能显而易见的想明白一个学校出的只有几十浏览量的公告,和一个被各大媒体炒作煽动之后形成全民爆点之后,其性质和影响力有多么不可以道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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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做法导致国格议题进一步成为问题焦点,增加了李某某所承受的社会压力。特别是如果李某某不能通过诉讼推翻学校的决定,那么李某某的行为将永久性地与不爱国形成意象关联。这产生的进一步伤害并不比zeus在粉丝群发布小视频来得低。

  不过一个非常有趣的事情是,当国内许多舆论将问题聚焦在是否有辱国格校誉时,国外社交媒体和论坛则将重点放在zeus行为的不道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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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如果真觉得李某某是受害者,那么除了乌克兰人Zeus之外,这些大肆传播并扣标签煽动的媒体也是重要责任人。

  本质还是身体自决权问题

  媒体作恶之外,对李某某行为本身,以及校方处置的争论,背后实际上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的身体自决权(自主权)问题。或者更准确的说,身体自决权的边界问题。这突出表现在是否能够自杀、能够堕胎等许多问题上。当然,女性的性自主权是其中最具媒体声量的问题之一。

  单纯从我国法律的制定意图看,李某某的行为无疑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更具体地说,无论是否对Zeus隐瞒,她背着男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夫妻以及伴侣间的忠贞义务。当然许多人可以弱化男女朋友之间义务的强度,但即便如此,也只是减轻了违背忠贞义务的程度,而不是彻底消除这一义务。

  亦或者说某些人觉得男女朋友之间不存在忠贞义务,所以男女朋友关系下不可能存在出轨问题?当然,有不少人确实持有上述观点,尤其是某些急于瓦解家庭结构的左翼群体中巴不得与性别激进人士一起瓦解一切。但李某某的行为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确实不能算正当行为。某些律师或者法学学者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典型的西方自由主义法学表现。

  同时,“遵守男德”也是这几年性别议题群体塑造的主要议题之一,意思是“有妇德就要有男德”,并且这种“男德”的标准显然涵盖了对非婚姻情侣中的男方的。这种时候出来否认义务,显然只会在大众面前暴露某些人群的双标本质。

  跳出实证法和性别矛盾的层面,在更形而上学的层面,身体自决权的逻辑也存在明显问题。对深受现代性影响的原子化个体而言,身体自决权是一个非常自然的问题,即我为什么不能支配我自己的身体。特别是当现代性下个体意志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时,个体对自身身体的支配成为了其意志绝对性不可或缺的表现。

  很多人会下意识地认为,这不是很好么?只要我自己爽到了就行了。问题是,如果所有的个体意志都这样,那么人类还能不能存在稳固的社会形式?或者套用霍布斯自然状态的例子解释,你怎么保证你可以持久地爽,而不是爽了一秒就没了?

  这也是社会共识机制,或者说公序良俗的重要性之所在。没有稳固的伦理共同体作为支撑,绝对的个体意志之间只能在不断的还原中分裂为无数的自由意志相互斗争。

  不要觉得这个事情很抽象,事实上这种事情已经发生。举一个环保主义者的例子。素食主义者可以普遍同意不吃肉,但在是否可以食用鸡蛋牛奶这样的动物衍生品上,他们就分裂成为了蛋奶素食主义者和非蛋奶素食主义者。

  另一些人则更进一步,认为以是否具有感受性区别对待动物和植物是一种动物中心主义表现,所以要同等地保护植物。生态学家纳斯则在理论上将问题发挥到了极致。他指出既然在应然的层面上动物和植物都需要同等保护,那为何微生物和细菌就要被排除在外。

  身体自主权的问题同样如此。共识机制的意义就在于它提供了一套大多数人接受的伦理规范准则,确定了共同体内部的大致道德界限。那些试图为不正当行为正名的人可能恰恰忘记了正是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鲜明的价值导向,也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文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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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李某某个体命运而言,笔者不得不遗憾地指出,她拒绝与学校一切沟通的行为并没有展现出一个成熟的民事行为主体处理事情的应有姿态。特别是在这一过程中,她家庭也存在明显的失察或者放任,没有在她拒绝沟通的情况下帮助她与学校进行有效沟通。这是否意味李某某家庭教育本身存在缺陷,是一个离题稍远但十分关键的问题。

  至于学校是否处罚过重,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程度问题。至少笔者认为,如果之前能进行有效沟通,李某某还是有可能避免开除这一顶格处罚。

  总而言之,大连工业大学对李某某的开除决定,如同一枚投入深潭的巨石,激起的远非涟漪,而是层层叠叠的滔天巨浪。隐私权与程序正义的碰撞,高校惩戒权与学生权益的边界,特别是围绕“身体自主权”与“公序良俗”的激烈撕扯,无不暴露出当下社会共识机制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当个体意志追求“自己爽到就行”时,如何维系社会稳固的伦理形式?在缺乏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时,社会各群体正各自为营地主张其伦理立场,导致“共识机制”的破碎,加剧了社会摩擦。若不正当行为被轻易开脱,道德底线恐将不断退让 ,这无疑是对社会凝聚力的严峻考验。

  重建共识机制,其难度不亚于在流沙之上筑城。然而,当每一个类似事件都沦为立场先行的激烈对抗,我们失去的将不仅仅是一个学生的学业,更是社会弥合裂痕、凝聚共识力量的可能。

  我们必须明白,社会稳定不仅依赖于经济发展和法律框架,更取决于其能否弥合价值观冲突,重建一个基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和“近代以来及至建国以后最大程度共识”的、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鲜明价值导向”的共同道德罗盘。重建共识机制虽然困难重重,但已成为当前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首要任务,关乎社会和谐与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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