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私人公交车也要执行对军人的优惠政策?
吉林市的一名伤残退役军人拿军残证购票,非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半价优惠,还遭到乘务员的辱骂,说什么“证不好使,活不起就别活”。
这件事在网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大部分网友同情退役军人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但也有部分网友认为,这是一辆私人运营的公交车,以盈利为目的,如果没有相应的补贴,很难要求私人车主对军人和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
那么,退役军人乘车没有优惠反而受到辱骂这件事,是不是与所谓的补贴有关系呢?我认为没有。其实这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在我国的体制下,私人想要运营公交线路,是要先与当地的公交公司或交通局签订承包合同的。而合同的基本要求,首先就得是合法,要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车主与公交公司、交通局之间的签的承包合同,必然要列入守法这一条款。而对于军人、残疾人的优惠待遇,也是相关法规的一部分。所以,这件事与所谓的补贴没有什么直接关系,而是车主和乘务员违反了相关法规,同时也违背了自己签订的合同。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当然,如果承包合同里敢规定车主和乘务员可以不守法,那就应该问责当地的公交公司和交通局了,但我估计这种可能性很小。
对军人、残疾人给予优惠是一个遵守法律的问题。至于私人车主是不是应该有相应的补贴,这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私人车主在与公交公司、交通局商谈承包合同的时候,这个应该算作运营成本,事先有所评估的。如果车主认为必须有补贴,没补贴就赚不到钱。那么这应该在谈合同的时候就提出来,并写入相关的合同条款。所以承包合同是很重要的。如果有补帖这一条,车主可以理直气壮的去有关部门领取补贴。如果合同里没有规定,那也是车主和公交公司在订合同时的漏洞。车主不能因为自己在订合同时出现了这个漏洞,就把没有补贴的损失转稼到乘车的退役军人身上。
最后说一点,就算是私人车主真的没有得到一分钱补贴,给军人乘车优惠也不能当做是赔钱的买卖。因为我军的内务条令第89条规定: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私人运营的公交车辆。军人乘车,其实是对于车主的一份安全保障。1993年8月17日,一辆大巴车在行驶至四川省筠连县时,一群持刀歹徒抢劫司机和旅客,不仅抢钱还要劫走一名年轻姑娘,车上的乘客都不敢动,只有济南军区某部通信连战士徐洪刚冲上去与歹徒搏斗,即使孤身被歹徒围攻,全身被乱刀刺伤14处,仍然血战不退。最终还是歹徒们胆怯逃窜。同样都是乘客,别人可以不动,徐洪刚必须挺身而出,因为他是军人,内务条令规定军人有见义勇为的义务。2005年3月23日晚上,一对年轻情侣在济南街头被骑摩托车的劫匪抢劫。路过的济南军区副司令员叶爱群和司机李俊紧追,最终将两名劫匪擒获。以叶爱群济南军区副司令的待遇,他根本不需要见义勇为的任何奖励,但他是军人,遇到这种紧急关头,即使是副司令也要挺身而出。相比之下,给予军人和退役军人的半价优惠,总共才多少钱呢?对于私人车主来说,这点钱让军人必须在路遇危险时挺身犯险,难道私人车主就真觉得自己没有相应补贴便吃亏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