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三项制度的历程 见证法治进步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2020年3月2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至此,该项实施了20多年的收容教育制度,宣告寿终正寝。
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劳动教养三项制度,一起构成我国特色的“法外之刑”,而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早已经成为历史名词。 引发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的案件,是2003年3月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事件,这名年轻的大学生,用生命的代价推动了收容制度的废除。同年7月,收容遣送制度被公安部废止。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被害人母亲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唐慧因此提前结束了一年六个月的“牢狱”生活,开始了自己新的生活。第二年,劳动教养制度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
收容遣送、劳动教养两项制度告别历史后,有舆论认为,与劳动教养制度并行且有交叉的收容教育制度也该即时废止。
所谓收容教育制度,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由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1年进行了修订。该办法制定的宗旨是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泛滥。但从处罚内容来看,收容教育的执行方式是监禁,它比《刑法》中的管制、拘役和缓刑更严厉,相当于监狱服刑,对被收容人员的管理模式基本上与监狱相同;从处罚期限来看,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2年以下,它比刑法中的拘役更长,实际上相当于有期徒刑;从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的近似性来看,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一样,都属于“二劳改”,都属于“变相的刑事处罚”。因此,虽然特殊历史背景下出台的收容教育制度,其初衷有合理的一面,但合法性一直以来备受争议。
2014年5月15日,身为公众人物的著名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行为而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不管是否存在被所谓的“群众”设局陷害而被举报的事实,既然黄海波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那么他就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可公安机关在对黄海波作出了15日行政拘留处罚的同时,又作出了对黄海波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由此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黄海波事件一晃近六年,但被舆论普遍认为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有极大的相似之处的收容教育制度,在此期间却“百足之虫,死而不僵”。有观点认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与国务院颁布的《戒毒条例》有类似之处,对相当于两个前后进行的处罚步骤,其最大的理由是,吸毒也是先行政拘留,然后社区戒毒,如果社区戒毒后又复吸或情况比较严重的话,会采取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收容教育某种程度也有相似之处,且强制隔离戒毒的最长期限也是两年。
上述说法明显站不住脚。强制隔离戒毒的目的,是促使涉毒人员尽快脱离毒品,恢复健康,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侧重点,在于治疗行政相对人的身体疾病。如《戒毒条例》规定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反观收容教育制度,其目的虽称是为了“制止性病泛滥”,但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一经作出,无论行政相对人在决定执行之前有没有性病,在收容教育所期间性病有没有好了,6个月到2年的收容教育决定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都无权以没有性病,或以性病已经治好了为由,请求提前解除强制。因此,所谓收容教育,显然带有刑罚性质。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宪法》保护,而作为行政法规的收容教育制度,明显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任何违宪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都应当予以纠正。我国在继废止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之后,能排除各种阻力,终将收容教育这一制度也画上句号。废除三项制度的历程,虽然时间有些漫长,但依然见证了法治的进步。文/郑智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