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据‌‌国是直通车报道,11月25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这一司法界定并非创设新罪,而是对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的具体落实。它标志着我国反家暴司法从“形式婚姻”走向“实质生活”,让法律真正守护每一个处于亲密关系中的个体尊严,实现对受害者更立体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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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婚前同居率持续上升,但同居暴力却因缺乏“家庭成员”身份,难以适用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受害人只能以故意伤害罪等追责,却难以涵盖持续性精神摧残、经济控制等隐性伤害。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参照适用;2015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更将“具有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纳入虐待罪规制范围。虐待罪从原“婚姻家庭罪”章节移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其保护法益已从维护家庭秩序转向个体人格尊严。

一、重大突破:同居暴力按家暴处理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在发布会上明确表示:“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这意味着,从今往后,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婚前同居关系将被视同家庭成员关系予以保护。无论是身体伤害还是精神虐待,都将被纳入家庭暴力的打击范畴。

二、重要提醒:千万别误读了政策的范围

这个政策突破让很多正在同居或准备同居的人欢欣鼓舞,但其中存在一个关键认知误区需要澄清:最高检的这项认定,仅适用于惩治家庭暴力犯罪领域,并不涉及其他民事权益。简单来说,这项政策的意思是:

1、 同居期间,你遭遇到暴力行为,可以按家暴处理;

2、 同居期间,你遭受到精神虐待,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3、但这不等于说,同居关系就完全等同于婚姻关系,受婚姻法律约束;

4、但这不意味着,同居伴侣可以获得了家庭成员的法定继承权;

5、但这不代表着,同居分手时,你可以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规则进行财产分割。

三、法律依据:为什么范围如此限定?

其实,这一政策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早有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就为保护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由于规定中使用的是“参照执行”,在具体实践中,各地执行效果参差不齐,许多受害者仍面临维权困境。最高检此次的明确表态,正是要解决这个“执行难”的问题,确保立法本意得到充分实现。

四、民事关系:为什么还是“区别对待”?

当涉及到财产、继承等民事权益时,为什么同居关系仍然不能享受与婚姻关系同等的待遇呢?

这就要从《民法典》的规定说起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有进一步解释: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1、由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如夫妻)

2、由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由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如养父母与养子女)

4、由其他关系产生的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关系

很显然,婚前同居关系并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它本质上是一种事实上的共同生活状态,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

五、现实意义:进步与局限并存

最高检的这一政策明确,无疑是我国反家暴事业的重要进步。它承认了现代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现实,为大量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保护。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保护目前还局限于反家庭暴力领域。在财产、继承等民事权益方面,同居关系仍然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六、实用建议: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选择婚前同居的朋友,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遭遇暴力勇敢维权:如遇家庭暴力,立即报警或向妇联求助,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重大财产明确约定:对于房产等大额资产,最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和产权归属;

3、日常开支保留证据:保留好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等,以备不时之需;

4、考虑签订同居协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等问题的处理方式;

5、特殊安排提前规划:如有意将财产留给对方,应通过订立遗嘱等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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