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明朝再腐朽也比清朝奴隶制好,真实情况是怎样呢?

什么是奴隶制社会?奴隶制社会是指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奴隶主所有的社会里,奴隶被视为商品和财产,没有自由和尊严,被迫从事苦力劳动的社会制度。在奴隶制社会里,奴隶的身份和地位与牛马等动物没有本质区别。

清朝的奴隶制社会的说法主要来源于其早期的历史。清朝的前身是后金,其建立者努尔哈赤在早期曾经实行过奴隶制度。他通过战争和掠夺,获得了大量的俘虏,并将他们作为奴隶来从事生产劳动。不过,努尔哈赤并没有将奴隶制度作为主要的生产方式,而是采用了更加灵活的分封制度,即“八旗制度”。这个制度将奴隶编入不同的旗份,分配给贵族和官员,并将这些人作为“旗奴”进行管理和支配。清朝建立后,随着旗份制度的逐渐完善和汉化政策的推进,清朝的奴隶制逐渐减弱。根据戴逸主编的《简明清史》, 清朝入关后全面继承明朝的赋役制度,通过 “更名田” 等政策将明代藩王土地分给农民,形成自耕农与地主并存的农业经济结构。郭成康在《清朝典章制度》中指出,乾隆年间全国耕地约 8 亿亩,其中地主占田达 60%-70%,农民通过租佃关系向地主缴纳50%-70% 的收成作为地租,这种剥削方式完全符合封建生产关系的定义。清朝农民虽受剥削,但拥有独立的户籍和法律人格。

《大清律例》明确区分 “良民” 与 “贱民”,农民属于 “良民” 范畴,可通过科举、军功等途径改变身份。《大清会典》载,“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凡衙门应役之人……其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许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亦与奴仆同”。 由此可见,清朝的贱民首先是指奴婢和娼优,长随跟奴仆同等;开豁以前的乐户隶属“乐籍”,与娼优是一样的。为官府服役的皂隶等所干的各种事务,被认为是侍候官老爷的“贱役”;人以役贱,所以凡应承这种差役的人都被划进贱民的圈子里。

清朝社会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但并非奴隶制的种姓制。八旗制度将社会分为旗人(统治阶层)与民人(被统治阶层),但旗人内部又分为贵族、平民和包衣,包衣可通过 “抬旗” 等方式改变身份,根据《清史稿》记载,包衣的来源包括战俘、罪犯、负债者及家生子,但他们在法律上并非完全意义的奴隶。《大清律例》规定,主人不得随意杀害包衣,包衣可拥有独立财产、参与科举甚至担任官职。包衣制度在清朝不同时期呈现不同形态:入关前:包衣作为满族部落的家内奴隶,参与生产劳动;入关后:包衣逐渐转化为服务于皇权的特殊阶层,其职能从生产转向政治、经济管理;中后期:随着封建化加深,包衣的身份流动性增强,乾隆朝后基本禁止新的人口沦为包衣。这种等级流动性与奴隶制下 “奴隶世代为奴” 的特征有根本区别。此外,清朝的 “四民社会”(士农工商)结构与封建社会的阶级划分一致。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手工业者和商人处于社会底层,但他们拥有独立的经济活动权利,与奴隶制下 “奴隶作为会说话的工具” 完全不同。

说完清朝,回过头来看看明朝。元朝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入主中原后,将其生产生活习惯也带到了中原,其中之一就是奴隶制。明朝在推翻元朝后,继承了其大部分的人口政策,包括奴隶制度。

明朝奴隶买卖要签订红契,按上指印,并到官府备案。明代小说《古今奇观》中有这样一则故事,说兄弟三人分家,大哥分得一匹马,二哥分得一头牛,老三被欺负,分得一老奴。从故事中可以看出,奴隶与牛马一样是私有财产,可以继承,无独立的户籍和法律人格。大明贤臣杨继盛,他在临死前给儿子的信中,教儿子如何对付家中奴隶,以防奴隶反仆为主。

《大明律》中《户律》规定,良贱不得通婚。奴隶主如果允许奴隶与良家女子结婚,杖八十,女家减一等。奴隶自行娶良家女子罪亦如此。如果将奴隶冒充良人与良人结婚,杖九十,各离异改正。而良人主动娶奴隶家的女儿,则另当别论。这里所提的良人,就是社会的平民、普通百姓。

明朝法律规定,平民百姓家不可蓄养奴隶,只有富人、官员、皇室等可以蓄奴。这也算是统治阶级的一个特权。徐介,嘉靖朝明相,家蓄奴数千人,凉国公蓝玉有庄奴义子数千人,武定侯郭英私养家奴一百五十人。这些奴隶除少数人留在主人身边服役外,绝大部分人是作为苦力进行生产用的。明《匏翁家藏集》中多有这样的记载:“徐讷不自安逸,率其僮奴服劳农事,家用再起”、“吴江王中吉置田使僮奴隶以养生,久之,囷有余粟。”《毂山笔麈》中记载:吴人以织作为业,即士大夫家多以纺织求利,其俗勤啬好殖,以故富庶。然而可议者如华亭相(徐介)在位,多蓄织妇,岁计所织,与市为贾,公仪休之所不为也。由此可见,明朝家主通过驱使奴隶进行劳作,积累了大量财富。而这些财富则与创造财富的奴隶无干。

元朝根据以往的治国经验,采用拘括户口的办法,将民间的工匠强行征调集中,为官府手工业服务。这些工匠单独编入户籍,称为“匠户”。这些匠户的职业是世袭的,除非官府放免,否则终身为匠,子孙亦不许脱籍。凡被编人匠籍者,即失去了普通居民应有的自由,只能在官营手工业中劳动,没有另谋生计的权利,这叫做“匠不离局”。明代因袭元制,依然对手工业者实行匠籍制度。后于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对原有匠户制度进行改革:“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到了嘉靖四十年(1562年)又做了进一步规定:“将该年班匠通行折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从这项政策开始,明朝所有的轮班匠都要用银子来代替劳役,而且还不能私自行动,这种代役银被称为“匠班银”。 由于匠籍制度带来的人身束缚和对社会生产力恢复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在清朝初年战乱刚刚平息的年代已经不适合社会的发展了,所以清朝统治者在建国之初就着手废除匠籍制度了。顺治二年(1645年),清政府就颁布了废除手工业者匠籍制度的谕令:“免山东章邱、济阳二县京班匠价,并令各省俱除匠籍为民。

中国古时历朝历代均有贱籍制度,到明代达到顶峰,明朝的贱户,主要有【惰民】、【乐籍】、【疍户】、【九姓渔船】、【伴当】、【世仆】、【丐户】。贱民不仅不享有普遍平民所拥有的自由权、平等权和人格权,甚至其生存权随时可能其他“良民”所剥夺。“奴婢贱人,律比畜产”,道出了中国历史上贱民群体的共同本质。北京乐籍(乐户),明燕王朱棣起兵推翻其侄建文帝政权后,将拥护建文帝的官员的妻女,罚入教坊司,充当官妓,身陷火坑,陪酒卖淫,受尽凌辱。山西、陕西乐籍(乐户),朱棣起兵时,山、陕不肯附顺百姓的子女,编为乐籍,也称乐户,世世子孙,娶妇生女,被逼为娼,地方豪绅,凡有呼召,不敢不来,喝酒淫乐,百般贱辱。绍兴惰民,相传是宋、元罪人后代,穿的衣服、戴的帽子,妇女穿的裙子等,都不能同常人一样。他们以捕龟、捉蛙、逐鬼、演戏、抬轿等为业。这些人“丑秽不堪,辱贱已极”,人皆贱之。安徽的伴当、世仆,其地位比乐户、惰民更为悲惨。如果村里有两姓,此姓全都是彼姓的伴当、世仆,有如奴隶,稍有不合,人人都可加以捶楚。广东的疍户,主要在广东等地方以船为家,捕鱼为业,不得上岸居住,生活漂泊不定,衣着同常人不同,民间对其男性辱称为裸跪、女性为裸跪婆,《岭外代答》记载:“以舟为室,视水为陆,浮生江海者,蜑也。”他们被视为贱民,不许登岸居住。在中华民族废贱为良的政治解放历史进程中,有过三次里程碑式的改革与突破,第一次是清朝雍正年间首次从正式制度层面推行“豁贱为良”;第二次是民国时期,从国家法律上全面废除贱民制度;第三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不仅从法律上而且从社会经济的现实基础上彻底铲除贱民制度,终结了盛行中国数千年的贱民政治。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