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迎来生机!越南新规允许晚期癌症患者等三类死囚转无期,11月1日正式实施
越南自今日起,在7月1日前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的晚期癌症患者可获改判无期徒刑。
这是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Hội đồng thẩm phán TAND Tối cao)在11月1日生效的第03/2025号决议中指引适用死刑转为无期徒刑的若干规定内容之一。
该决议指引三种在7月1日前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者可获将死刑转为无期徒刑的情况。
患有晚期癌症
根据该决议,对此种情况,必须具有符合《看病治病法》规定的专科级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该结论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Chánh án TAND Tối cao)考虑、决定之时起算,出具时间不超过6个月。
看守所收到关于这些情况的文书后,或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死刑犯属于上述情况,初审法院(tòa sơ thẩm)应编制名单,并连同案件档案及随附材料发送至最高人民检察院(VKSND Tối cao)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Chánh án TAND Tối cao)将拥有最终决定权。

河内市第一警察拘留中心的囚犯
因触犯八项已废除死刑的罪名之一而被判刑
根据越南《刑法修正补充法》,自7月1日起,八项罪名废除死刑,包括:旨在推翻人民政权的活动(第109条);间谍(第110条);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物质技术基础(第114条);生产、经营假药为治病药、防病药(第194条);非法运输毒品(第250条);贪污财产(第353条);受贿(第354条)以及破坏和平、挑起侵略战争罪(第421条)。
非主谋且毒品案件涉案物少的
同样根据今日生效的决议,即使不属于上述八项废除死刑的罪名,但触犯非法生产毒品或非法买卖毒品罪者,若满足一定条件,仍有机会将死刑转为无期徒刑。
具体而言,因非法生产毒品罪(第248条)被判处死刑者,若判决中认定的毒品数量、体积如下,可转为无期徒刑:鸦片树脂、大麻树脂或古柯膏 ≤ 30公斤;海洛因、可卡因、冰毒、苯丙胺、MDMA或XLR-11重量 ≤ 3公斤;其他固体毒品 ≤ 9公斤,液体毒品体积 ≤ 22升。
若涉及两种及以上毒品,总重量或体积须相当于上述标准。
因非法买卖毒品罪(第251条)被判处死刑者,若符合以下条件可转为无期徒刑:鸦片树脂、大麻树脂或古柯膏 ≤ 30公斤;海洛因、可卡因、冰毒、苯丙胺、MDMA或XLR-11重量 ≤ 3公斤;古柯叶、卡塔叶;大麻的叶、根、茎、枝、花、果或含毒品的其他植物部位重量 ≤ 150公斤。
若为干鸦片果,重量须 ≤ 1,200公斤;鲜鸦片果 ≤ 300公斤;其他固体毒品 ≤ 9公斤或液体毒品 ≤ 2升。
若涉及两种及以上毒品,总重量或体积须相当于上述标准。
若毒品数量高于上述规定,但判决未认定行为人是主谋(chủ mưu)、头目(cầm đầu)或指挥者(chỉ huy);或者不具有两个及以上加重情节,犯人仍有机会将死刑转为无期徒刑。
决议将主谋(chủ mưu)定义为成立、引诱或拉拢同案犯团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指挥者(chỉ huy)指分配任务、交代责任、督促、直接指导或指挥同案犯团体活动的人。
头目(cầm đầu)指发起主张、提出同案犯团体的行动想法、计划或方向的人;特别地,组织实施犯罪行为者也被视为主谋、头目、指挥者。
除了对三种可获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的情况进行指引外,本决议还规定了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具体而言,各级法院(tòa án các cấp)最多有3天时间编制名单连同案件档案材料上报最高人民法院(TAND Tối cao)。最高人民法院院长(Chánh án TAND Tối cao)将亲自审阅,并以文书形式回复(如不接受),或作出将死刑转为无期徒刑的决定(如接受)。
收到此决定后,初审法院院长(Chánh án Tòa sơ thẩm)最多有7天时间向该人发出无期徒刑执行决定。
决议指出,此人被转判无期徒刑前的临时羁押时间,仍将计入徒刑执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