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罚美的500万?平台追求低价不能损害商家合法权益

作者 | 双11囤货的

来源 | 法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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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来了。

不知道大家都囤了什么?都喜欢在哪个平台买?

对我来说,不存在什么「平台忠诚」,哪便宜点哪里。

可偏偏因为这个「哪里便宜」,竟然有人差点儿被罚500万。

在促销大战的喧嚣里,这张罚单带来的震动,比优惠券还来得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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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里的一笔「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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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罚单

事情源于一张疑似京东10月21日,给美的官方旗舰店开出的一张罚单。

大致内容是,美的在京东设置的商品标价「明显高于其他渠道同款商品」,被认定为「严重违规」,处以500万元违约金,并冻结店铺钱包资金。

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你美的在我家卖东西,就得保证我家的价格最便宜。

这听起来似乎合情合理,但细究却隐隐有些别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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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款空调,前天猫(88vip)后京东(非plus),仅差3毛

首先,现在网购如此普遍,为了避免恶性竞争、供价稳定,平台通常会对入驻品牌提出供应价一致的要求。

而品牌方,尤其是美的这样的大品牌,自然不还有冒头得罪任何一方。

其次,大促期间各平台补贴力度不同,即便品牌供货价相同,消费者的最终到手价也难免出现差异。

但京东似乎不认可这个补贴差异逻辑,只要到手价更低,商家就要受罚,而美的只是一只杀给猴看的「肥鸡」。

即便后面京东出来辟谣被罚,又有媒体披露是舆论爆发后,美的似乎申诉成功才免于处罚,但对其他品牌的震慑效果还是达到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价格一致」要求,到底是在维护消费者利益,还是在变相掐住品牌的喉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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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申诉成功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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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手,伸多长才算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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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平台可以决定你怎么标价、能不能打折,那它的「规则」还是规则吗?

从反垄断角度来看。当平台具有「渠道不可替代性」时,却限制商家打折、比价或参与其他平台促销,就可能构成不公平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

换句话说,京东被证明具有聚到不可替代性,且这张罚单真的执行,本质上就是变相推动「二选一」。

这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商家接受不公平交易条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22条第六项。

2021年,某电商平台就曾因要求商家「二选一」被监管机关处以182亿的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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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电子商务法》第35条写道:

平台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或技术手段,不合理限制商家交易、定价或与其他经营者的合作。

你是平台可以定规则,但不能干预商家在其他渠道的定价行为。

但如果京东要求商家在别的平台不能更便宜、或者必须保证价格最低,不符合就罚款,那就可能冲破了第35条设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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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况,即便平台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金额的合理性也须经法律审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85 条(违约金条款)原则:违约金应与实际损失或履约利益相当。

如果平台无法证明因商家在其他平台价格低,导致京东实际损失达500 万,那如此巨额处罚可能被视为惩罚性违约金,也存在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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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观效果看,这种规则最终伤害的是所有消费者和健康的竞争环境。它看似在为某个平台的用户争取「最低价」,实则剥夺了更多消费者的选择权。

京东的这个「罚单」,多少有点不理智。

东哥,你还记得在半年前你穿着外卖服亲自下场,引发的「外卖大战」吗?

京东的转变,比快递提速还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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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不止是促销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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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罚单风波,不只是一场商战,更是一次关于规则边界的博弈。

在平台经济进入下半场的今天,真正的核心竞争力,不应只是流量或低价,更在于规则的公正与透明。

平台追求低价优势可以理解,但不能以损害商家合法权益、剥夺消费者最终选择权为代价。

一个真正健康的电商生态,需要的是平台、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三方共赢,而非任何一方的强制与控制。

毕竟,交易可以自由,但不能没有边界。

这不仅是法律命题,更是整个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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