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开除学籍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并不合法,但我从未表达过这是“法治的胜利”

【本文来自《周法观126:女大学生被曝私密视频,开除学籍确实有问题》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侧峰
  • 先说您的例子,运用于“组织行为”领域,充分认知到登山的自然风险,会导致人们的“避险心理”走向“转嫁风险(责任)”而不是约束提升自己的行为(如谨慎、充分准备、团队合作、担当尽责)。这已经是大量存在的现实了,比如各种“第三者责任险”。

    这就是人性在群体中的效应。

    回到主题,您的思路的问题不在于一定会导致您或者我或者其他某个个体道德败坏,而是在社会实践中导致“道德虚无化”。

    具体到本次事件,学籍不应被视为“行政权力”,学校也不是“行政主体”,校规更应被视为类似于一种合同约定,类似于企业的劳动合同。它当然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法,但其性质属于学校与学生的约定,学校是有其自主权的,并且双方都有“违约的自由”、只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者违约后果。

    大连工业大学,宁愿承担可能的法律风险(校规被裁定违法、处置过程程序不合法),也要开除此女,这是基于“道德风险”或者“道德要求”的考量,社会舆论应予同情和支持!这并不违背“法治精神”,而是法律与道德平衡的体现,或可推动修改法律规定不合理、不适应时代的部分。

    反之,如果舆论如您所建议的“一切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将“避免法律风险”作为第一考量。那么,大连工业大学就看很可能对此女从轻处罚、甚至不作为,其后果是什么?如果教育界(各类学校)均效仿之,后果是什么?所以我说,会导致“依法做人成为社会主流”的危害。

    当事人基于私利可以抓住法律机会起诉大连工业大学,假设法院裁定校方违法,并要求其承担违法的后果(比如仅就校规及处分不当之处道歉、修改校规及处分决定、赔偿此女损失等等),但法律人绝不能将此视为“法治的胜利”,而应视为“法治的遗憾”,从而推动完善法律。公众舆论更应该大力支持、同情并理解大连工业大学,群众更应该对当事人予以充分、持续的批判与揭露——这就叫“道德的归道德”。

    否则,道德一定会被社会性的“虚无化”,这与你我的个人修养与意愿无关。

对于您的回复,我有以下疑问及回复:

1.为何“充分认知到登山的自然风险”会导致登山者从避险心理转向转嫁责任?就像我从小就被父母教育,不要用湿手拔插头,因为可能会触电。当我意识到触电的安全风险后,为什么我的行为不是把手擦干净再拔插头,而是让别人来拔插头?难道我意识不到这种安全风险反而更有利于我的安全么?退一万步说,即便会有人意识到风险后就是会倾向于转嫁责任,对于这类人而言,出问题的究竟是他的品性,还是我告知他风险的行为?我们应该因为这种品行恶劣的人的存在,而不去让更多的普通人充分意识到风险么?

2.您认为“校规更应被视为类似于一种合同约定,类似于企业的劳动合同”,这当然不符合既有的法律规定,因为既有规定下,学校是行政主体,学籍管理是行政行为,但我理解这是一种立法建议,表达了你对未来法律应该如何规定的态度。对于该态度,我是支持的,但这也同样表明,你认为学校的学籍管理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如您所言“它当然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法”,“并且双方都有‘违约的自由’、只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者违约后果”。既然你也同意双方只要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就可以有“违约的自由”,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的学生,岂不是更应该先从法律出发认识、分析自己的行为及对应的法律后果(即违约后果),从而理性地判断自己是否要“违约”?总不能一方面说当事人有违约的自由,另一方面又说当事人不应该充分认识违约的法律风险吧。

3.大连工业大学作出该公告的初衷是什么,无从确证,往好了说,可以是您理解的“宁愿承担可能的法律风险”与“‘道德要求’的考量”,往不好了说,也可以是单纯法治工作不专业不成熟,理解错了法律规定。在这个问题上,除非有作出决定的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外人都无从判断。即便是前者,即为了道德考量宁愿承担法律风险,我认为这甚至更能表明我们需要先认识清楚法律风险——当我基于道德考量去做某事时,如果没有提前认识到此举的法律风险,我该如何提前做好准备,应对挑战,从而把事情更好地做成功?

4.当我建议从法律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时,我有没有建议“不要从道德角度考虑问题”?应该没有吧。如果你之前觉得我有,那我澄清一下:并没有。法律分析是法律分析,道德评价是道德评价,这是我一以贯之的观点。我既没有说过不违法的行为就是合乎道德的行为(相反,我多次明确表示过不违法的人完全可以是道德败坏的人),也没有说过法律评价结束后就不用进行道德评价了(相反,我多次明确表示本案当事人李某某是渣女)。那么,既然我的建议只是将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区分开,要先进行法律评价(当然,你如果说要先进行道德评价,那我也不反对,我只坚持要将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区分开),那么为什么我的这种建议会导致人们放弃道德评价?

5.当你提到如果本案高校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比开除学籍更轻的处分,且“如果教育界(各类学校)均效仿之”会带来不好的后果,即让高校学生的道德感更加薄弱。这就代表着,你认为道德教育与道德观的建设,依赖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责任轻了,相当于道德教育弱了;法律责任够强,道德教育效果才够强;没有法律责任,就意味着道德上被认为是没问题的。您看,这是我在用法律评价替代道德评价吗?是您默认人们就是会用法律评价替代道德评价,甚至您自己也会不经意地用法律评价支持道德评价(处分得够重,道德教育效果才够好),那这和我的观点有什么关系呢?我又没有在建议用法律评价替代道德评价,我只是建议要将两者区分开来,且要充分认识法律风险。更何况,如果人们真的会因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轻重而影响道德评价,那不是更应该充分认识法律风险,理解自身行为面临的法律责任大小,从而支持该行为的道德判断吗?

6.我认为本案开除学籍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并不合法,但我从未表达过这是“法治的胜利”,相反,我非常同意这是“法治的遗憾”,并且认为未来应该推动校规及相关法律修订完善,以更好地应对类似情况。请您不要将我脑补成某类宁人讨厌的所谓法律人,我不是那种人,也不希望被认为是那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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