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内在机制本能和外在效应的谬误

       现在的那些劳务派遣公司都是由原来的“机关家属院”之类的劳务公司转身而来的,所以关于“预先指定”劳务派遣公司的登记审查不过是“爹审儿子”——走过场?人社部门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自证清白?

       这里面还有个问题就是用人单位规避国家规定的职工社保基金缴纳额度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收入承担的企业应当缴纳的16%部分:即每个职工,社保基金除了劳动者个人缴纳8%,用人单位应缴纳劳动者劳动收入的16%。但是现在的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收入很低(这个工资略高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大多数情况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合同签订的劳动薪酬是2000元左右(这个数额是公开的秘密)。这样,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就堂而皇之的减少了用人单位应缴纳劳动者劳动收入的那一部分。

      尽管部分老职工在劳务派遣制度以前的工资高于2000元,劳务派遣之后这部分劳动者实际收入高于劳务派遣合同规定的2000元这个数(比如,劳动者的劳务派遣约定收入2000,实际收入为4200。但用人单位实际仅仅按照2000元这个基数缴纳单位应承担的份额2000x16%=320元。而劳动者个人应缴的2200x8%=176元,由于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默契”财务转账中这笔款项不体现“劳动收入”性质,所以实际用人单位也就 堂而皇之的“节省了这笔费用”。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少缴了4200-2000x16%=2200x0.16=352元这部分企业承担的社保基金的缴费额度)。

     总之,一项公共制度是否公平是以人民至上,还是资本权力的收益多寡?其实这个问题在马克思撰写《资本论》时就考虑到了。遗憾的是马克思时代,后资本主义阶段还没有到来。也就是说,马克思只看到了资本主义的“前半生”。由此,中国的“大跃进”、“抓大放小”和“砸三铁”存在的问题有一个共同的源头——没有理性的思维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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