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都把矛头针对“小恶魔”?难道不该是严惩其父母(监护人)吗?

父债子偿天经地义,若子有债而无法偿,父代子偿不也是天经地义吗?“子不教,父之过”这是古代中国人都懂的道理,如今难道要变成“子不教,子之过”了吗?

十四岁以下孩子确实无法如成年人一般承担刑事责任,任何人在那个年纪都不能保证自己是有理智、能担责的,他们对他人、对世界的看法仍然深受父母(监护人)的直接影响,而不具备充分的独立思考能力。

那么,既然“小恶魔”的父母(监护人)在教养孩子方面严重失职了,那么其孩子所不足以负担的罪责,就必然要他们来承担。

也请诸位呼吁“下调刑责最低年龄”的观友都冷静点,让低龄未成年人承担刑责,事实上就是为laji父母脱罪,于情于理都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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