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A股市场信心必须先从完善资本市场内在机制开始之问题清单

激活A股市场信心,先从完善资本市场内在机制开始

之问题清单

 

一、A股历年实际表现不尽如人意

A股市场长期以来的糟糕表现,不是你说要有信心就有信心的。

十六年以来,A股一直苦苦挣扎在3000点附近上串下跳,常常打响的“3000点保卫战”令亿万A股投资者头疼不已,长期低迷的市场行情和亏钱效应也因此一直备受市场投资者诟病,并早已成为所有投资者惨痛的共识,其中当然也包括新入门而不信邪的胡锡进老师,和曾长期一直坚定看多且宣称已到“各种底”的李大霄老师。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

虽然大A一直萎靡不振,但是欧美日德加等发达国家的股市,各大指数却多已连续十多年总体保持了长期向上的牛市格局(2022年度除外),有的还屡创历史新高。

如果说我们比不过上述发达国家也就算了,但令人尴尬的是,我们连经济发展远不如我们的如印度、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的股市也比不过。

可见,这个世界资本市场并不缺少牛市,但牛市却似乎并不属于我们。

这就是我们的A股,对内让投资者看不到牛市希望和赚钱效应,对外比不过国外众多资本市场,我们的A股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在A股,价值投资似乎成为了一个笑话。

虽然国家也早已关注到这一问题的存在,自2023年8月以来先后开启了有针对性的提振股市信心的一系列政策,诸如降低交易印花税、进一步规范并收紧大股东减持、阶段性收紧IPO、下调交易所证券手续费、下调融资保证金比例等等,基本回应了市场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

但令人遗憾是,A股市场对国家提振股市信心的一系列政策几乎完全脱敏,或者说无感了。每一次新政策的出台,反而都成了次日各路资金夺路而逃的最佳窗口,政策利好效应基本归零,股指依然持续下跌不止。

显然,投资者对A股失去了信心。

 

二、激活A股市场信心之问题清单

A股有上述迄今为止糟糕的表现,原因复杂,既有内外部经济等外因(限于篇幅原因,本文不讨论),也有资本市场内在机制还不够完善的内因。

笔者认为,激活A股市场信心,内因方面除了解决增量资金入场之外,首先必须从完善资本市场内在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开始,逐一分析,逐个有针对性解决,正所谓打铁尚需自身硬。

坚持并将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零容忍真正落到实处的唯二方法,首先是要对资本市场制度性漏洞进行系统性修补完善开始,其次才是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高效执行这些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和规则。

针对市场上不断爆出的包括财务造假、资金侵占、违规担保、违规减持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就产生这些违法行为的制度性漏洞,如独立董事机制失效、监事机制失效、违法成本过低等相关规定,分别从《证券法》、《刑法》和《公司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则等角度进行完善,堵住违法之路,把资本市场自身内功练好。

只有让投资者看到上市公司/融资者持续致力于上市初心的希望,才有可能树立他们对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信心,则A股牛市不远矣。

以下为激活A股市场投资者信心问题清单(市场反复讨论并已被监管层采纳调整完善的,本文不再讨论),具体如下表:

 

资本市场具体问题

建议可采取解决措施

、忽视对上市初心建章立规等问题:

资本市场一直未理清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关系,一直偏重于为融资者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功能,未把维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忽视了这些企业来上市应坚持的根本目的,尤其缺乏对企业上市初心的严格规范和持续监督管理,导致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层出不穷,持续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利益,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信心。

资本市场是投资者为融资者提供资金来源的平台,没有投资者的投入,融资者就会丧失低成本发展的机会,资本市场发展也会面临枯竭风险。投资者与融资者相互成就,实现彼此追求,投资者提供资金,融资者按照融资承诺使用该资金,专心于进一步做大做强企业,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为所有股东创造财富,确保投资者的资金保值增值,同时实现融资者的创业雄心,这才是所有融资者应该坚持的上市(再融资)初心。

如果上市只是利用资本平台,为了三年后的解禁套现走人,上市初心动机不纯,又如何确保这些人不是通过财务造假上的市,又或如何确保后续不会通过资金侵占、违规担保等各种违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证券法》完善建议1:

1、《证券法》应将IPO申报企业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上市初心明确入法。

2、《招股说明书》和《募集说明书》应增设十大承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致力于上市初心专项承诺与声明》(详见附件之建议模板):

(1)致力于上市公司初心承诺;

(2)无条件分红承诺;

(3)有条件提议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承诺;

(4)有条件自行回购上市公司股票承诺;

(5)有条件回购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承诺;

(6)有条件减持承诺

(7)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之惩罚性赔偿承诺;

(8)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之回购中小股东股票承诺;

(9)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之自请行政与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罚承诺;

(10)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之举报奖励承诺。

《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罪”和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罪责罚过轻问题:

1、IPO企业和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触及的“欺诈发行罪”(最高刑才15年有期徒刑)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刑才10年有期徒刑)

与普通的诈骗罪(最高刑无期)、盗窃罪(最高刑无期或死刑)、金融诈骗罪(最高刑无期)、抢夺罪(最高刑无期或死刑)等罪相比,其涉及的人群更广,危害更为严重,性质更为恶劣,此二罪动摇了资本市场基本秩序,应是重罪更该重罪重罚

 

是,无论《刑法》规定,还是实际司法判决案例,都比前述可比的几个普通罪行要轻的多,存在严重的罪责罚不对等情形,法律有失公允,也缺乏统一性,更难以对财务造假行为构成有效的威慑力。

2、行政监管和刑事追究层面,存在追责少、轻、难、慢等问题。

《刑法》完善建议1

1、对财务造假重大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的唯一办法,就是必须将《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罪”和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规定的结果犯条文,修改为行为犯条文,只要相关主体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不论数额大小和发行成功与否,即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只区分既遂和未遂、罪轻和罪重)。

 

2、上述二罪的最高刑,至少应不低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等罪的最高刑,应调升为无期徒刑,并应增加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罚金(绝不让任何想抱着侥幸心理的资本玩家有全身而退的机会,令其倾家荡产,牢底坐穿,这才具有威吓作用)。

 

3、行政监管层面,行政部门在查证属实时,应快速与公安机关衔接好行政转刑事立案程序,不该有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不移送

、缺乏制约不回购股票问题:

针对因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导致退市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负有回购责任的相关当事人未按照证监会要求及时履行回购义务或无力回购的,相关法律对此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会导致相关责任人存在无所畏惧、拒不履行等情形。

 

《刑法》完善建议2

《刑法》增设“不回购股票罪”

针对因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导致退市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负有回购责任的相关当事人未按照证监会要求及时履行回购义务或无力回购的,处以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券法》第181条“欺诈发行”和第197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问题:

IPO企业和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触及的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及的受害人群范围广,危害性极大,性质极为恶劣,动摇了资本市场基本秩序,理应重罚,但无论是《证券法》规定,还是实际行政处罚案例,都存在严重的过责罚不对等情形。

另外,《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仅规定可以责令回购,而不是必须;且对相关主体回购价格的确定、部分豁免回购等有失公允,也难以对财务造假违法行为构成有效威慑力。

《证券法》完善建议2

1、对涉及财务造假的《证券法》第181条“欺诈发行”和第197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建议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2、明确并强化回购及其回购价格条款,令其不因违法发行而获利,令其倾家荡产而吓阻他人不敢再以身试法,建议规定:

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导致股票退市的,发行人及其上述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按照证监会立案调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在规定期限内回购发行在外的社会公众股

前述回购价低于最近一期发行价的,应按照最近一期发行价回购。

、《刑法》169条问题: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主体通过虚构交易合同、未经审批程序等各种方式,直接或指使他人挪用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较为普遍,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甚至引发上市公司有退市风险,严重有悖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基本初衷。

但是实际案例中,相关犯罪主体很少以《刑法》16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绳之以法,更多的是以行代刑了之,使得相关主体有恃无恐,屡禁不止。

《刑法》完善建议3

1、《刑法》16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明确将下列行为入罪: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主体通过虚构交易合同、未经审批程序等各种方式,直接或指使他人挪用、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行为的,或违规担保的,……

2、监管部门必须提升对《刑法》16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再认识,对此类犯罪行为应加强快速打击力度,以维护资本市场基本秩序的严肃性。

相关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并查证基本属实的,即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独立董事监督机制基本失效问题:

迄今为止,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效情形依然存在,且严重。其中,独立董事机制基本失效。

第一,微薄的独立董事津贴制度,无法体现独立董事的专业价值,制约了独立董事主观能动性。第二,独立董事提名权受制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使得独立董事徒具形式上的身份独立。第三,处罚过轻,难以激起独立董事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第四,缺乏对发挥监督作用的独董保障机制,导致独立董事不敢独立,独立董事机制基本无效。

实务中,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中从来没有发挥过应有的独立监督作用。

 

《公司法》之独立董事机制完善建议:

二选其一:

或(1):

应建立赋予独立董事必要的利益保障机制,如设置合理的风险报酬制度和有差别的报酬制度、任职保障性条款和激励条款等,方可最大效用地发挥其应有的监督效能。

或(2):

如不能做到这些基本层面的改良,则完全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要求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设置此类无效的独立董事制度,让独立董事完全处于监督不能,却又必须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尴尬境地。

如果不能从法律层面完善补足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失效问题,不如直接取消独立董事制度。

、监事制度完全失效问题:

迄今为止,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效情形依然存在,且严重。其中,监事会机制完全失效。

发行人监事的角色,首要的是员工身份,其次才是法人治理结构中所体现的监事身份,监事日常的一切工作及薪资报酬等,均受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安排和监督。因此,如对监事的身份、职务及利益没有特殊的保障措施的话,寄希望让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的监事们来检查、监督发行人(实际是企业老板)是否违法上市,完全不可能,除非他们之间闹翻了,不想干了,当另论。

《公司法》之监事机制完善建议

二选其一:

或(1):

应建立赋予监事必要的利益保障机制,如设置任职保障性条款和激励条款等,方可最大效用地激发起发挥应有的监督效能。

或(2):

如果不能彻底解决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监事制度缺陷问题,不如直接取消鸡肋的、完全无效的监事制度,所有公司不再设立只有图章作用的监事。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董监高等主体领取高薪不具有正当性问题:

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职位人员违法违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领取高额薪酬不具有正当性,理应对此类人员已领取的薪酬予以追回(仅保留符合当地平均工资),以弥补上市公司利益损失。

《公司法》完善建议: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节,建立上市公司薪酬追讨机制:

对违法违规的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等关键职位相关责任人,追究其内部经济责任,由上市公司追讨除符合当年度当地基本工资之外的包括年终奖等在内的所有薪酬,并处以相当的罚金。

、历年一二级市场资金失血规模巨大问题:

IPO、再融资每年发行规模巨大,股东减持猛烈,近三年一二级市场因为IPO、再融资、大股东减持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等事项,存量资金年均减少规模约为 1.6万亿元至2.1万亿元,在资本市场增量资金有限的前提下,抽血效应居高不下。

其中,2021-2023年度分别如下:

IPO:   5351亿元、5704亿元、3418亿元

再融资:10740亿元、8811亿元、7009亿元

解禁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年均减持规模约4000-5000亿元

证券印花税:2478亿元、2759亿元、约1780亿元

 

数据来源:沪深证券交易所、同花顺、财政部公开信息

建议:

1、IPO上市数量与速度应与上市公司退市之间建立必要的适度平衡机制,减缓IPO速度,控制IPO发行规模,严格规范募集资金变更真实事由及其责任追究,防范企业随意编制可有可无的募投项目充数,进一步减轻资本市场及其投资者可承受之重。

2、针对上市公司无视产品与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严格控制再融资项目和规模。

3、建立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致力于上市初心承诺机制,非必要不减持。(如真的专心于上市公司发展,企业经营的好,发展前景好,更没有必要减持。)

4、市场极度孱弱之际,可进一步增减或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

、“三未企业”IPO问题:

现有IPO管理办法发行上市条件中,允许核心技术尚未成熟、核心产品尚未得到市场认可、尚未形成稳定现金流收入的“三未企业”申报。

该条件实际在IPO融资端,未严格区分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边界,将尚存在重大持续经营风险的创业企业直接推到资本市场,将该创业风险(特指企业获得正常可持续经营前的风险)原本应由专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改由一、二级资本市场无数普通投资者直接承担,此发行不妥。

现有多家上市公司上市前后持续多年没有稳定的现金流造血功能,持续多年巨额亏损,甚至核心技术还没有得到主管机关认定或市场认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风险。

建议:

修改IPO管理办法,限缩IPO范围,剔除核心技术尚未成熟、核心产品尚未得到市场认可、尚未形成稳定现金流收入的“三未企业”申报资格。

此类企业应由创业投资企业/天使资本介入,不易转由资本市场亿万投资者承担创业失败风险。

 

十一、董监高收入不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挂钩之公平性问题:

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股价与其核心竞争力及其经营业绩是息息相关的。上市公司董监高身居经营管理高位,应对企业发展负有保值和增值义务,其收入回报理应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增减直接挂钩,但是现实中却对此缺乏必要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这就导致公司无论经营的好坏,董监高无论干的好、干的差,舞照跳,高薪照拿,这是不合理的,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功能,只会鼓励懒人躺平。

《公司法》配套规则完善建议:

建立上市公司董监高收入回报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挂钩机制

1、年薪方面:

董监高年薪与企业经营业绩直接挂钩,公司高增长,董监高高收益,同比例增长年薪(含年终奖);业绩下降,董监高年薪同比例下调;不增不长的,拿最低基本薪酬;亏损的,或巨亏的,只发基本年薪,取消年终奖。

2、股权激励方面:

当年度没有实现经营收入目标或经营业绩的,或公司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出现落后、滞销现象且有明显被市场逐步淘汰风险的,取消当年度股权激励,该部分激励股权不得行权。

十二、违规减持问题:

二级市场违规减持现象历年屡见不鲜,皆因违规成本太低,多以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解决,但不疼不痒的责任追究毫无阻却作用,却又有变相鼓励之嫌。

建议:

1、将对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纳入《证券法》:

第一,责令将该次违规减持违法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第二,责令违规者以不低于违规减持价格在限期内回购同等数量股票;

第三,处以违规减持金额10%-20%罚金。

2、《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增补:自违规减持人回购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含禁止短线交易期间),不得再行减持其所有股份。

十三、现有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机制问题:

所有的财务造假行为均为企业内部少数人员有组织严密实施,隐秘性强,外部人员很难知悉,更难以获取相关违法犯罪事证,因此以高额奖励形式鼓励企业内外部知情人员积极举报非常有必要。

但是,《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2020修订)》第十三条的奖励依据和比例、最高数额等,均无法起到激励相关知情人举报动力,不利于及早发现、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上述奖励数额不具有鼓励举报动力,举报收益很有可能会远远大于所遭遇的包括人身、财产等各种风险。

建议:

一、监管层面举报奖励

1、大幅提高《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2020修订)》第十三条的奖励依据和比例,按照没收违法所得5%-20%奖励,取消最高数额。

2、对于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涉嫌参与财务造假等行为的,监管部门应主动积极向司法机关主张并提供该举报人员重大立功行为,依法为该首位举报人员力争豁免刑事处罚。

二、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层面举报奖励

此奖励,按照十大承诺之《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之举报奖励承诺》相关承诺办理。

 

上述两项举报奖励并行不悖,同一人就同一举报事项分别领取相关奖励(不要眼红举报人发财,要看到打击财务造假最积极的一面)

十四、高频量化交易合法性及公平性问题:

高智能程序化交易平台可以在瞬间抓取、利用市场即时资讯,可以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在瞬间反复、快速完成多笔排单、撤单、成交,作出最有利于其利益的正向、反向或同时正反向交易行为,一方面有操纵股价合法性之嫌,另一方面与亿万普通投资者在信息、速度等方面相比,具有碾压式的完全不对等的优势竞争地位,明显有不公平之嫌,忽略了A股99.76%为个人普通投资者的残酷现实。

建议:

取消高频量化交易,还给亿万投资者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十五、上市公司鲜有回购注销的问题:

A股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目的,绝大多数是为了要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且反复进行,但很少有为了维护上市公司股东整体利益进行回购注销的案例,不免有利益输送之嫌。

建议:

在《上市章程》应增加上市公司就提升公司整体价值,积极回购注销公司股份的触发条款。

说明:

包括欺诈发行罪最高刑期、独立董事机制失效、监事机制失效、违法成本过低、举报奖励等相关问题的具体论述及解决之道,感兴趣者可以通过微信搜一搜“民说天下”微信公众号,查阅笔者分别于2019年3月14日发表的《良心之作:科创板惊天100问之上篇》及2019年4月2日《资本市场十大制度性漏洞修补对策》、2022年2月26日《前沿研究:对〈公司法〉重点条款修订的三点建议》。

 

 

附件:十大承诺模板《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致力于上市初心之专项承诺与声明》

 

 

 

附件:

 

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致力于上市初心专项承诺与声明

本人/本企业作为AAA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导并启动了本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肩负投资者对发行人投资背后之殷切希望,深感责任之重大,特就以下事项承诺如下:

1、致力于上市公司初心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系本人迫切希望充分借助资本市场便利融资功能,用以解决发行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资金瓶颈问题,为此本人郑重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始终将提升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增进全体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持续将专心于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努力将发行人打造为民族百年强企,积极回报股东,此为本人启动发行人上市之初心和最大追求。

如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声明之任何不利后果。

2、无条件分红承诺

为持续践行本人上市之初心,充分尊重并以最大可能回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认可,本人承诺:

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每年实际经营业绩和未来资金需求规划等情况,适时以控股股东的身份积极提议上市公司以分红方式分享上市公司经营成果,每年分红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度可分配净利润的30%。

3、有条件提议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注销承诺

为持续践行本人上市之初心,充分理解并以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认可,本人承诺:

本人将密切关注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在股票价格偏离企业实际价值或不足以反应企业真实价值时,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和流动资金情况,适时以控股股东的身份,优先提议上市公司回购相应数量的股份,并及时予以注销,以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整体价值和全体股东利益。

4、有条件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承诺

为持续践行本人上市之初心,充分理解并以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认可,本人承诺:

本人将密切关注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在股票价格偏离企业实际价值或不足以反应企业真实价值时,将结合本人自身资金能力情况,适时依法增持相应数量的股份,以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整体价值。

5、有条件回购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承诺

为持续践行本人上市之初心,为不断促进核心员工对上市公司的凝聚力和持续作出更大的贡献,本人充分理解实施包括虚拟股票、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之必要性,本人承诺:

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规划,在上市公司可承受范围之内,依法、适时以控股股东的身份,优先提议上市公司对核心员工实施虚拟股票计划,并根据发行人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情况,适时提议回购一定数量的股票,用以对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以充分激发核心员工与上市公司共同成长。

6、有条件减持承诺

本人承诺,本人将始终牢记并持续致力于上市初心,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后,原则上不减持。除非因为个人资金需要且已穷尽其他筹措渠道和方法仍无法得以解决的,方可适量减持部分股份,但每年减持不超过2%,且保证将持续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

除非因市场巨变、行业政策重大不利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企业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之外,本人将始终致力于上市初心,不谋求变更实际控制人之地位。

7、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之惩罚性赔偿承诺

本人承诺,本人将始终牢记并持续致力于上市初心,不做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之行为。如本人涉嫌违法违规作出了包括挪用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或其他任何有损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本人除了依法及时改正之外,将自行积极赔偿上市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且在此赔偿损失的基础上额外增加30%赔偿额。

8、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之回购中小股东股票承诺

本人承诺,本人将始终牢记并持续致力于上市初心,不做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之行为。如出现本人主导并指使他人在IPO和/或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过程中有因财务造假行为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被查证属实的,本人将自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自行依法回购所有发行在外的社会公众股,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豁免回购特定主体持有的股份除外。

9、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之自请行政与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罚承诺

为充分保证本人严格依法合规经营,确保本人始终保持清醒认识,牢记上市初心,本人承诺,如出现本人主导并指使他人在IPO和/或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过程中有因财务造假行为被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本人将自请监管部门和司法机构依法从严从快处罚。

10、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之举报奖励承诺

为充分保证本人始终严格规范经营,督促本人始终维护上市公司利益,鼓励上市公司内外知情人士就上市公司在IPO和/或其他证券发行过程中有因财务造假行为向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并被查证属实的,本人承诺将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自行或提议上市公司给予举报人奖励。其中,该财务造假行为系本人主导并指使的,由本人予以支付;该财务造假行为系由上市公司中其他人主导并指使的,则由本人提议由上市公司支付。

奖金为500万元-1000万元,并根据案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由中小股东成立的举报奖励委员会决定给予相应数额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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