纟野村夫定义统一台湾的“宪制共识”概念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的一个省或特别行政区”的共识,称为统一台湾的“宪制共识”,“宪制共识”是统一台湾的法律基础,是制定台湾特区基本法暨中央政府管理台湾配套法律(国家主权、安全、国防和外交事务)的法律基础。
中国宪制规范由《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版)构成。
《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颁布实施)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固有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宪法修改必须依程序经国民大会通过(宪法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宪法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宪法第二十五条‘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宪法之修改依左列程序之一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由上可知,自国民党政权在国共内战中战败退守台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国民党政权已被绝大多数中国人民抛弃(台湾地域和人口均只占中国的一小部分),中华民国已失去了中国领土、中国人民和国民代表或人民代表的支撑。
根据中国宪制规范暨中国国家主权全民共同共有、国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主权和少数服从多数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的原则判定: “中华民国已消亡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宪法》已自然废止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效力范围自然包括台湾。”
台湾现处于脱离中央政府管控状态,即藩踞或独踞状态。承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台湾维持现状是藩踞;不承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台湾维持现状是独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