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你一点也不了解刘邦
刘邦这个人,出生在战国,出仕在秦朝,又建立了西汉,人生可谓丰富多彩,早年的经历却是扑朔迷离,史书中笔墨稀少,而众多通俗说史者更关心的是用“性格故事”和他们总结出的可笑的成功学“道理”来割韭菜,反倒对最基本的事实漠不关心,殊不知,这些最基本的事实才是刘邦真正的“本钱”。
一
一个众所不周知的信息是,在《史记》和《汉书》中根本没有记载刘邦的生年。
所以别看网上百度百科和各种“科普文章”满天飞,其实这个问题根本没有定论,学术界也有争论,因为历史上就有两个说法,并各有根据:
其一,公元前256年(百度百科采信这个)。见《史记·高祖本纪》注释《集解》:
皇甫谧曰:“高祖以秦昭王五十一年生,至汉十二年,年六十二。”徐广曰:“高祖时年四十八。”(秦二世元年)
其二,公元前247年。见《汉书·高帝纪》注释:
臣瓒曰:“帝年四十二即位,即位十二年,寿五十三。”
当前的历史传播中,前者是相对主流的认识,理由其实主要是有“两条记载”,而后者则只有“孤证”,其他的文献旁证,见曾维华《汉高祖刘邦生年考》(刊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4期),但是张振台在《驳<汉高祖刘邦生年考>》一文中基本上解释了这些“旁证”的意义不大。
不仅如此,皇甫谧的《帝王世纪》本身很多内容就荒诞不经,而徐广的记载很可能是采信了他的说法,所以,核心证据也很值得怀疑。
这个问题,仍旧是一个“未解之谜”,但如果结合秦律规定来看,如《秦律十八种·內史杂》规定:
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
再结合《史记·高祖本纪》中提及“及壮,试为吏”,这个“及”字,已经说明刘邦为吏时,刚界“壮”年,这个“壮”年,也是一个相对确定的年份,也就是30岁。
而如果刘邦生年为前256年,沛县前223年入秦,虚岁已经34岁了,这个“及壮”就莫名其妙了,刘邦随时可以除佐了,当然,在里耶秦简中也有过了30岁“除佐”的案例,此人姓王,名援,临汉县都里人,上造爵位,时年37岁,之前任“官佐”3个月零12天。
不过,还是这个“及”字,说明是“到了”这个时候,另见《史记·萧相国世家》:
高祖为布衣时,何数以吏事护高祖。高祖为亭长,常左右之。
可见,萧何为秦吏之后,刘邦有一段时间仍旧是“布衣”,所以才能“护高祖”,也就是说,刘邦并不是入秦即除任“亭长”,那么, 很明显,刘邦的生年只能是前247年,前218年时,满30虚岁,得以“除佐”。
那么,这个“佐”是“泗水亭长”吗?
答案是“否”。
“佐”并不等于“校长”,也不等于“亭长”,而是里耶秦简《迁陵吏志》里提到的一个吏员门类——“官佐”,在秩级上则属于“佐史”,在职责上,属于县廷诸官的下级,所以秦简中多有“司空佐”、“仓佐”之类的职务。
看《史记·高祖本纪》的记载,其实也明晰了这个关系,“试为吏”之后才是“为泗水亭长”,类似的流程,也可见《史记·樊郦滕灌列传》里对夏侯婴的记载:
夏侯婴,沛人也。为沛厩司御。每送使客还,过沛泗上亭,与高祖语,未尝不移日也。婴已而试补县吏,与高祖相爱……高祖之初与徒属欲攻沛也,婴时以县令史为高祖使。
这一段,记录了夏侯婴的三个在秦朝时的职务:
一为“沛县厩司御”,这个不是吏职,属于役职,给予担任者的回报就是“免更”,所以秦律中还有学不会驾车要偿还免徭年限的规定;
二为“试补县吏”,这里没有说职务,但是紧随其后就“坐刘邦伤人”而系狱“岁余”,也就是一年多,至少可以说明和前一个、后一个职位都无关;
三为“县令史”,这个职务已经相当于萧何的“主吏掾”了,是“最终职务”而非“初始职务”。
“厩司御”其实就是驾车的御手,属于秦的一种“低级军吏”,通过“学驾驺”除吏,之后,夏侯婴又“试补县吏”进入了县吏系统,注意这个“补”字,实则是转任补缺,等到秦二世元年萧何、曹参迎刘邦于沛县时,夏侯婴已经升为“县令史”了。
简单科普一下汉初吕后二年的县吏级别(从高到低,具体考证,另文详述):
最高:司空(二百五十石、二百石、百六十石,以县秩级高低定)
第二:田(二百石,无论县大小)
第三:乡部(二百石,大县)
第四:有秩乘车者、乡部乘车者(百六十石)
第五:有秩毋乘车者、乡部毋乘车者、校长(百二十石)
第六:斗食啬夫、令史、牢监(斗食)
最低:官佐、乡佐、官史、乡史(佐史)
由于汉初律令为秦吏萧何订制,且对照秦简与张家山汉简,两者之间在岗位职责、等级高下上变化并不大,唯一有可能变动的,就是有秩(即百石)以上官职的秩级提升,不过这也缺少证据,只是猜测,所以,秦制应于上述相去不远。
在确定级别之后,我们来参考一下里耶秦简中收录的一份身份残缺的“阀阅”:
为官佐六岁
为县令佐一岁十二日
为县斗食四岁五月廿四日
为县司空有秩乘车三岁八月廿二日
守迁陵丞六月廿七日
所谓“阀阅”就是“干部履历表”,详细记录了之前担任何种官职及相应的时间,并精确到日。
由于简牍残缺,此人姓名不详,入仕路径为“官佐”,而非“史”,两者在秦制中有相当的区别,因为“史”有明文规定为世袭,而“佐”则为民间除任,刘邦起自布衣,自然也是自“官佐”入仕。
二
这份“干部履历表”的最大价值是展示了一个“官佐”升迁的路径,在“官佐”积劳6年之后,升任“县令佐”,这个职位在秦、汉律文中均有出现,但在《迁陵吏志》中并未单列。
有学者认为“令佐”是低于“令史”却高于“官佐”的职位,但却无法解释在里耶秦简中存在先任“令史”后任“令佐”的两例情况,所以,也有学者指出为“令佐”实为“令史”的“异名”,三解更倾向于为“同事异名”,只是由于县廷内“令史”分工导致了称呼的区别。
而此人仅1年12天后,担任“县斗食”职务,也说明“令佐”应为“斗食”等级的职务,而非升迁,因为秦汉的“少吏”升迁有“年”、“资”、“能”三方面的要求,跨越郡、县界限,甚至要“有功”,所以,由“令史”升“斗食啬夫”,实际上是同级别的调动,并担任实职。
4年5个月24天后,他升任“县司空有秩乘车”即“县司空有秩乘车啬夫”,也正是这个职务显示了《二年律令·秩律》所代表的汉制下,“司空”的级别要比秦制更高,有“乘车者”,自然意味着有“毋乘车者”,而“司空”秩级最低者,也已经是百六十石,明显有所提升。
“守迁陵丞”是代理迁陵县丞的意思,不属于正式职务,但也说明了这位官员已经具备了代理“长吏”的资格。
刚才说到,刘邦“壮”年入仕,应为公元前218年,距离反叛的秦二世元年(前209年)约9年左右,其与吕后的婚期不详,但生子之年史有明载,惠帝生于前210年,则刘邦与吕后婚期应在前211年之前,也就是至迟此年,刘邦已经担任了泗水亭长,否则就娶不到吕后,也就是入仕7年左右。
而我们观察上文中所引的“阀阅”可知,此人在“官佐”级别干了6年,在“斗食”级别(含令佐、斗食啬夫二职)共干了5年6个月零6天,在“有秩”级别共干了4年3个月19天。
三解大胆猜测一下,秦朝地方“官佐”的“资”的标准,应该是一级5年左右,而哪怕是3年,刘邦在7年间跃居一百二十石或一百六十石的“校长”,也有点速度太快了,更何况他担任“亭长”期间,根本不是什么安分之辈。见《史记·高祖本纪》:
廷中吏无所不狎侮。好酒及色。高祖为亭长,素易诸吏萧何曰:“刘季固多大言,少成事。”高祖因狎侮诸客,遂坐上坐,无所诎。
在他早年经历的有限记载中,“狎侮”就出现了两次,与夏侯婴“相爱”,竟然给弄伤了,说明刘邦是一个非常爱开玩笑,且没轻没重的人,更不把同僚们当回事,所以才有“素易”之说。
可哪怕是这样的性格,萧何还给他打圆场,说他向来好说大话,办成的事儿没几件,其实就是劝吕公不要当真,否则真把刘邦“架”起来了,县令的朋友还是有一定威胁的,而非对刘邦本人的贬低,因为“引入座”的过程中,不可能是“私语”,刘邦其实也没当回事。
这个事件,其实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刘邦在县中的地位不低,我们可以回溯下过程:
沛中豪桀吏闻令有重客,皆往贺。萧何为主吏,主进,令诸大夫曰:“进不满千钱,坐之堂下。”高祖为亭长,素易诸吏,乃绐为谒曰“贺钱万”,实不持一钱。谒入,吕公大惊,起,迎之门。
也就是说,萧何还在县吏曹令史的任上,给吕公做傧相,注意他令的对象——“诸大夫”,这个说法当然是尊称, 沛县也不可能有那么多“大夫爵”,但是,绝对不是“佐史”这种层次的小吏,而刘邦为“亭长”,且是交“谒”而入,这个“谒”实际上是名片加礼单的混合体,如果是个“末吏”,就是写1亿钱,吕公肯定也不会惊起的,说得直白点,经济条件得和社会地位相匹配。
那么,“亭长”到底是个什么职务?
过往我们对“亭长”的基础认知,实则来自于《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记载: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也就是“亭”是一个基层管理单位,每10个亭的辖区就组成1个乡,而这之中,乡有秩为有秩吏,要郡中任命,而乡啬夫由县廷任命,仅为斗食吏,乡下之“亭长”,自然不过是“佐史”的级别。
值得注意的是,《汉书》的记载并非孤证,诸多成书于东汉、魏、晋的制度记载,基本与其相同。
见《风俗通》:
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盖行旅宿会之所馆。亭吏,旧名负弩,改为长,或谓亭父。
问题是,在汉代如此普遍设置的官职,在秦简中却没有“亭长”之说,而在名称上,则有两个县属机构带“亭”字。
其一,为“亭校长”,在《迁陵吏志》中写作“校长”,在云梦秦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则多有“某亭校长”的记载,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群盗 爰書:某亭校長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縛詣男子丁,斬首一,具弩二、矢廿……
这个司法案例有明确提到“某亭校长”和“求盗”,《史记·高祖本纪》中有记载,刘邦在秦朝时就曾派属下“求盗”到薛地做竹皮冠,这说明,“某亭校长”很可能被省称为“亭长”,存世的秦印中,也有“校长”半通印。
其二,为“都亭啬夫”,在《秦律十八种·效律》和《二年律令·秩律》中均有记载,详见《二年律令·秩律》:
都市亭厨有秩者及毋乘车之乡部,秩各百廿石。
这里的句读应该是“都市、亭、厨有秩者”,也就是说,在吕后二年的西汉,还有都亭有秩者,我们依据简牍资料可知,“市”、“亭”、“厨”各为一官,正确的解读是,都市、都亭、都厨有秩者,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效律》中有:
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
秦朝的法律里,明确指出了“都亭啬夫”,恰恰与上面汉律中的“都亭有秩者”是对得上的,也就是说,“都亭啬夫”和“校长”是并列于官僚体系之中,自然就不会是一个词儿,那么,有没有可能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者是一事二名呢?
三
还别说,学术界真有这种说法,比如认为“亭长”即“校长”,“都亭啬夫”是“校长”的上级管理部门,将“都”解释为总管,也就是管理全县所有“亭长”的“啬夫”。
这种说法,看似说得过去,却有一个无法解释的问题,那就是“校长”的秩级为一百二十石(另有一百六十石说法,为句读错误,考证见另文),他们的主管领导“都亭啬夫”也只有一百二十石,这合理吗?
当然不合理,“都”字的正确解释,应该是“都邑”、“都乡”。
秦朝的行政管理体系里,有一个常用的“都—离”概念,比如官员在首都咸阳者称为都官,而郡府所在的县,也称为“都”,县府所在的乡,也称“都邑”、“都乡”,对应的是“离乡”,上面律文中的“居于乡”的“离官”,意思就是不在“都乡”办公的、派出到各个“离乡”的属官。
那么,“都亭啬夫”有“离乡”属官,按照其他“官啬夫”的惯例,应为“官佐”,如“亭佐”,这些“亭佐”虽然主一地,却不能称为“亭长”,非常幸运的是,这个依据惯例的猜测,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的记载中得到了佐证,见《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是一个全民经商的“拜金”社会》一文中引用的“芮盗卖公列地案”:
棺列旁有公空列地,欲受,亭佐驾不许芮、朵。
这位名叫“驾”的“亭佐”,可以决定“市”内“列地”的授予,可见其活跃的地方,就是在“市列”之内,其“亭”自然就是“市亭”。
见《岳麓书院藏秦简(肆)》:
黔首卖奴卑(婢)、马牛及买者,各处廿二钱以质市亭。(金布律)
翻译过来就是,黔首买卖奴婢和马、牛的,要各出22钱,质押在“市亭”之中。
另见张家山汉简《奏谳书》:
元年十二月癸亥,亭庆以书言雍廷,曰:毛买(卖)牛一,质,疑盗,谒论。
整理者认为这个元年是秦王政元年,也就是汉简记录了秦朝的旧案例,里面的“亭庆”,就是一个名叫“庆”的“亭长”,他在“毛”卖牛,交了质钱之后,怀疑他的牛是偷来的,所以向上举报。
在睡虎地秦墓出土的陶器上有不少打着“安陆市亭”的印文,这实际上说明,在秦朝存在“市亭”的建制,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要接受它的监督,同时,还要负责处理市场内的商业纠纷和交易违法行为,类似于今天的“工商局”。
朱德贵先生在《岳麓秦简奏谳文书商业问题新证》一文中,更细致地指出“亭”对市场的管理职责还包括管理市列店铺的承租和受太守领导,聊备一说。
确认了这个事实,再回头看“都亭啬夫”的设置,就非常好理解了,因为秦朝的市场管理制度非常严格,律令严格规定交易行为需要约束于市场之内,而设置“市”的,又往往是“都邑”,一个区域的交通要道和政治中心,比如都城、县城,则“都亭啬夫”,自然就是都邑内“市亭”的主官。
不仅如此,在出土的秦印中,除了“咸阳亭印”之外,还有“咸阳亭丞”,可见,国家首都的“亭”,甚至可以设置“长吏”级别的“丞”,这就跨越了“有秩”这个“少吏”的概念,也意味着,设有“亭丞”的“亭长”,不可能是全国范围内一盘棋的“校长”,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秦汉的官方文书中不见宽泛的“亭长”之说,而细致区分为“都亭啬夫”、“亭校长”,恰恰体现了秦、汉初条线责任管理的行政原则。
那么,“都亭啬夫”为什么会有“离官”设于“离乡”呢,和“亭校长”的职责是否存在重叠?
具体原因,参见《二年律令》: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贼律》)
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邮律》)
邮、门亭行书者得以符出入。(《津关令》)
备塞都尉书请,为夹溪河置关,诸漕上下河中者,皆发传,及令河北县为亭,与夹溪关相直。(《津关令》)
第一条显示,城、邑、亭、障实为四种有墙的,有防守功能的据点,所以才要求坚守。
第二条显示,邮,本身并没有与“亭”合一,而是单独的编制,所以在无法设置“邮”的地方,才让门亭卒和捕盗兼任人工传递文书的邮人职责。
第三条显示,邮和门亭卒都可以行书,且拥有用符出入关塞的权力。
第四条显示,新设关,则由县置亭,与关口对应。
这四条共同说明了一点,就是一部分“亭”是设在交通要道(关口、城门)的有防御功能、有亭卒人力的县属建制,参阅文献所见,还有“门亭”、“边亭”、“关亭”等,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还有“市南街亭”则属于“邑中亭”,秦简中还有亭校长率求盗徼循到某山,也说明“亭校长”在秦朝的治安职能与汉代文献中的“亭长”类似。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上文中提到的关塞、津关,往往又配套着“关市”,比如《史记·商君列传》记载:
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
“客舍”不同于私营的“逆旅”,略同于官营旅馆,位置则在“市”中,见《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收录的《为狱等状四种•(人名:字上为魏下为山)盗殺安、宜等案》:
一人殺三人田壄(野),去居邑中市客舍。
两条记载对照,可知在秦国,“关市”同样遵循着“邑中市”的管理模式,否则不会有“客舍”存在,而一般的“邑中市”或称“县市”,则有“市亭”,有“市官”,有“客舍”,有“候馆”,见《岳麓书院藏秦简(伍)》
县为候馆市旁,置给吏(事)具,令吏徒守治以舍吏殹(也)。自今以来,诸吏及都大夫行往来者,皆得舍焉。
“市亭”负责治安和纠纷处理,“市官”负责市场管理和税收,“客舍”负责平民的居住、饮食,“候馆”则负责往来官吏的接待,形成一个整体性的功能板块,可能在各处交通枢纽进行选择性复制。
当然,对于一个县级单位而言,往往“市”也就只有一个,所以,“都亭啬夫”负责的,只是本县的唯一的“都亭”,但临时的商业行为却并不局限于此处,见《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是一个全民经商的“拜金”社会》一文中三解的考证,实际上,只有十天以上的持续交易才必须入“市”,而秦朝绝不会允许商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脱离它的控制范围,哪怕只是理论上,所以,在各乡辖区内的交通要道设“亭”同时,派驻“亭佐”,也就不奇怪了。
当然,这个解释仍需进一步的史料发现来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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