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现行法律观念批判,“初次违法不予处罚”

据我所知,现在许多地方在搞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制度,说词很多,冠冕堂皇。其中初次违法不予处罚是其中的一项内容。

一、初次违法的定义

我们先给初次违法下个定义,以便有一个共同的标准,讨论的是同一个实质性的东西。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1、初次违法的主体是当事人。即以当事人的行为法律性质来认定。

2、当事人的行为第一次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构成违法。

3、当事人的第一次违法行为不以发现为指示,而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存在为依据,尽管可能始终不被发现,但不改变违法的客观存在。

二、如何认定初次违法?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是初次,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取证。

行政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初次违法,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才构成证据确凿充分:发现违法行为之前的所有行为,行政执法机关都有充分证据排除其违法。

第一次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证明当事人已经违法,但不能推定当事人初次违法;只有排除之前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才能判定当事人初次违法。

当然,行政执法机关会从部门的角度出发,认定初次违:

1、只以违反部门法为依据。

2、只以违反部门法的某个法为依据。

3、仅限于某个时间段的行为为依据。

但我认为这个观念是错误的,应当以当事人的所有行为记录为依据,认定初次违法:

1、以违反所有的法律为依据。

2、在法人或者视为主体的组织中参与决策、运作,其行为是否合法为依据。

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情形为依据。

三、初次违法和第一次发现其违法

从我的工作经历,我可以明确的指出,当前的所有处罚中,没有初次违法的证据,只有第一次发现其违法的证据(且往往只限于作出处罚的执法机关部门法)。这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例如:

抽检a超市的产品,发现b食品质量不合格,因为当事人以前未受行政处罚,那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认定初次违法吗?

现实情况: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认定当事人初次违法。

证据要求:当然不能。因为,a、该超市自经营之日起所有的商品都检验了吗?b、检测的项目和内容完整、全面吗?c、检查了所有的商品且都合格了吗?d、其他法律规定都遵守了吗?显然行政机关是不可能做这些证据调查的,有限检查也是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的需要。

所以行政执法机关的证据只能证明第一次发现当事人行为违法,而不是当事人初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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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行政执法机关不可能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为什么行政机关的许多领导热衷于建立“初次违法免予行政处罚”制度呢?因为他们的目的不在于初次违法,而在于免予处罚。

案件评查时,这些专家领导对细微的问题吹毛求疵。但对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初次违法,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这是他们的默契,他们知道目的何在。

相信聪明的读者都知道。很多话我说了你就见不到我的文章了。

说到底,这是一项拆墙行动:把人大制定的法律,找几个地方松动松动,搞出几个口子,可以让某些人自由出入。(立法时没有得到的利益可以轻而易举的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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