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会马克思的学说丨(转)吴晓明:论马克思辩证法的“实在主体”-下

转按:风闻常有谈论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的,其中也有谈到马克思的学说中关于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的内容,当然,其表述出来的东西只是谈论者自己的理解,问题恰就在于,那些理解可能是有偏差的。马克思的著作浩如烟海,我辈——非专业学者——也只能通过专家学者的中介——极少数有大魄力去阅读原著的人除外——去学习、领会马克思的学说。于是,向谁学习——谁比较高明——就又是一个大问题,这需要考较个人的鉴赏力,但鉴赏力的提升又依赖于高人高论的点拨和浸润,这就有点“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意味了。本人自觉运气还算不错,在经历了初期的混乱不堪后比较早地接触到了一些高人高论——当然这只是根据我自己的鉴赏力自以为的而已,自认在对马克思的学说的理解和领会上还是有一定的水平的——这可在我的若干相关文章中得到检视(最典型的一篇是用马克思的学说中的一些思想/论断讨论古人是如何认识到——发明或发现——自然数的,见:《作为概念的(自然)数是如何被认识到——发明和/或发现——的?一个猜想|以重新发明数学的方式学习数学》一文的第一节。其它相关文章的链接附于文末),自评应该可以到“初中”(如果按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博士研究生、学者/教授的阶级来分的话)的水平吧。为切磋砥砺、共同进步计,今起转推一些我曾接触过的高人高论——仍然得说明这只是我自以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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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哲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主办):吴晓明 | 论马克思辩证法的“实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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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辩证法的“实在主体”

 吴晓明 | 文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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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明,1957年7月生,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上海市哲学学会会长,复旦大学本科生院院长,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国外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思潮国家创新基地(985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及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史、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存在论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当代西方哲学的比较研究。

摘   要:由于现代性意识形态的遮蔽,辩证法几乎完全被当作“形式方法”来理解了,但辩证法本身恰恰要求超出并克服这种抽象普遍性的外在反思。黑格尔的辩证法在本体论上意味着:事物自身的活动。这个自我活动者乃是作为实体-主体的绝对者。而当绝对观念论的思辨辩证法陷于瓦解之际,马克思经由一个本体论革命而拯救了辩证法,使之重新建基于“实在主体”之上,而这个自我活动的实在主体乃是“既定社会”。因此,马克思的辩证法实际地生存于探究既定社会的“历史科学”中。这种辩证法也把如下的思想任务托付给当今的哲学社会科学:积极地开展出对既定社会的研究,深入地探索既定社会之自我活动的实体性内容,从而把握其实存中的本质和展开过程中的必然性。

关键词:辩证法  实在主体  自我活动  既定社会

接上篇

当绝对观念论的思辨辩证法陷于陵替瓦解之际,当流俗的学术界志得意满地重返知性形而上学之际,马克思却公开声言自己是“黑格尔这位大思想家的学生”,并使辩证法在唯物史观-历史科学中得以重新开启。辩证法的积极重建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继续以思想为己任的哲学已经意识到,真正的知识完全不可能滞留于抽象普遍性的外在反思之中;尽管黑格尔的尝试遭遇失败,但事情的本质却并没有丝毫的改变。对于马克思来说是如此,对于海德格尔来说同样如此。尽管海德格尔也同黑格尔进行了至为激烈的争辩,但正如人们特别注意到的那样:“第一,海德格尔把历史同化到他自己的哲学研究中去,这似乎是他与黑格尔所共有的。第二,隐蔽的和不为人注意的辩证法,这种辩证法属于所有本质上是海德格尔的主张。”(伽达默尔,1994年,第226页)在这样的意义上,马克思和海德格尔都肩负着“辩证法”所托付的思想任务,即继续着哲学“与知性反思的持久战”。

辩证法之基本的思想任务是什么呢?是摆脱主观思想并从而通达“事物自身”。尽管“事物自身”对于黑格尔和马克思来说意味着本体论上截然不同的东西,但两者都最坚决地抵制建基于主观思想(或主观意识)上的知识架构。我们首先须就此来辨明马克思辩证法-唯物史观的根本性质:对于马克思来说,辩证法或唯物史观根本就不是什么可以用来进行外在反思的抽象的普遍性,即便在它们作为一般原理来获得表述的时候也是如此。如果我们把这样的原理——当作抽象原则——外在反思地运用于任何特定的内容之上,那么在这里出现的就既是辩证法的反面,也是唯物史观的反面。我们非常熟悉的是:当唯物史观的“许多朋友”把原理当作抽象的普遍性来进行外在反思的运用时,马克思非常明确地回应道:“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1、695页)同样,当辩证法的范畴或规律被当作抽象的普遍性而强加到各种内容之上时,在这里出现的只不过是无意义和无内容的诡辩,或如某位波恩的教授所说,因为懂得一点“无”,却可以来谈论“一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0页)对于辩证法的这种反辩证法的理解或运用之所以极为普遍极为流行,是因为知性自近代以来乃成为“绝对势力”,这种势力不仅使一般知识进入到它的全面统治之中,而且得到了现代性意识形态的顽强支持——这种意识形态本能地通过抽象普遍性来祝福现存事物的永垂不朽,同样也本能地在历史性的辩证法中看到它的死敌。

由此而形成的习惯势力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它力图将本要克服知性思维的辩证法,也重新纳入到抽象普遍性之外在反思的势力范围之中。这种情形可以部分地说明,为什么辩证法仍然经常被当作形式方法来理解;为什么离开这种理解,人们对辩证法就开始变得手足无措起来。黑格尔说,“……一个所谓哲学原理或原则,即使是真的,只要它仅仅是个原理或原则,它就已经也是假的了;要反驳它因此也就很容易。反驳一个原则就是揭露它的缺陷,但它是有缺陷的,因为它仅只是共相或本原或开端。”(黑格尔,1979年,第14页)对于马克思的理论来说,事情同样如此:只要辩证法或唯物史观的任何一个原理或原则仅仅停滞在抽象的普遍性中,只要这种抽象的普遍性仅仅适合于外在反思的运用,那么正如黑格尔所说,“它就已经也是假的了”,或者也可以说,它就已经转化为自身的对立物了。

为了能够在抽象普遍性-外在反思之被克服的意义上去把握马克思的辩证法,必须时时记得:马克思是把辩证法的本质性导回到现实的历史中,而在现实的历史中自我活动的“实在主体”乃是既定社会。因此,真正说来,马克思辩证法的原理,就像唯物史观的原理一样,实际地生存于并展现在“历史科学”中,也就是说,实际地生存于并展现在对“既定社会”的研究(批判性的考察和分析)中。既然辩证法意味着事物自身的活动,既然马克思辩证法的活动者主体乃是既定社会,那么,在没有对既定社会开展出深入的研究之前,在既定社会的自我活动未能在研究的结果中真正呈现出来之前,就还没有马克思意义上的辩证法。我们完全不必惊讶,马克思的辩证法正是存在于《资本论》之中,存在于《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之中,存在于《法兰西内战》之中……。正是在对既定社会——如现代资产阶级社会、路易·波拿巴时代或巴黎公社时代的法国社会等——的研究过程中,辩证法才作为通达事物自身的具体化实行、作为事物之自我活动的展开过程,而积极地显现出来。不要指望马克思的辩证法能作为“目录清单”被列举出来,也不要指望通过某种“教程提纲”来掌握它。因为在马克思那里,离开“实在主体”(即既定社会)之实体性内容的辩证法的纯粹形式,或纯形式的辩证法,是根本不存在的。诚然,马克思可能会写一本《辩证法》(就像他曾经表示过的那样),但它至多是一个关于“辩证法-唯物史观”的导论或导言性质的东西,而绝不可能是作为抽象形式而适合于外在反思的东西;不仅如此,由于马克思批判地脱离了绝对观念论,所以辩证法也不可能像在黑格尔哲学中那样,先行蛰居于并活动于“逻辑学的天国”中。

如果说,马克思是将辩证法决定性地建立在“实在主体”之自我活动的基础之上,那么,由之产生的理论后果对于整个学术——对于“任何历史科学、社会科学”——来说,提出了怎样的思想任务呢?

第一,作为实在主体的既定社会乃是一个总体、整体、有机体,一个具有实体性内容的具体的统一体,因此它根本不是抽象的普遍性所能牢笼的,也不是通过这种普遍性的外在反思所能把握的。“粗率和无知之处正在于把有机联系着的东西看成是彼此偶然发生关系的、纯粹反思联系中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页)如果说,知性的思维总是习惯于将抽象的普遍性加诸任何特殊的、个别的事物之上,那么,辩证法恰恰是要超出这种思维方式的。因为这种思维方式长久以来已经成为“不思的”,也就是说,已经成为阻碍思想之积极开展的实际屏障了。深谙辩证法之具体化的黑格尔曾一再指出,真正的普遍性乃是沉入到实体性内容之中的普遍性,是经由特殊的东西所中介从而能够通达个别的普遍性。因此,尽管本体论上的基础定向不同,但就历史理论而言,马克思在“既定社会”中保有的特殊的实体性内容也以类似的方式出现在黑格尔“民族精神”的概念(不过它是由“世界精神”的自我差别来形成的)中,这一概念同样坚决地阻止实体性的——立足于自身之上的——内容在抽象普遍性的外在反思中消失殆尽。“在历史当中,这种原则便是‘精神’的特性——一种特别的‘民族精神’。民族精神便是在这种特性的限度内,具体地现出来,表示它的意识和意志的每一方面——它整个的现实。”(黑格尔,2006年,第59页)

这里可以来思考一个著名的例子。众所周知,黑格尔曾给予拿破仑以无与伦比的极高评价,但却又多次批评说:拿破仑想要把法国的自由制度先验地强加给西班牙人,结果他把事情弄得一塌糊涂,结果他是悲惨地失败了。这个比拟性的例子所提示的是:在拿破仑时代,尽管法国的自由制度具有普遍的真理性,但只要它仅仅是作为一种抽象的东西而被先验地强加给西班牙人(作为特定的民族精神或特定的社会),那么,即便是拿破仑这位“骑在马背上的世界精神”,也是一定要失败的。这在理论方法上无非意味着:对于具有实体性内容的既定社会来说,抽象普遍性的外在反思是没有效准的和无济于事的,因为它完全放弃或根本无能深入于这样的内容之中。与此相反,马克思的辩证法则要求通过特定的实体性内容来把握既定社会(例如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运动,这样的社会总具有以生产方式为主干的特定的“内部的结构”;而这样的结构聚集并统摄着在其中运行的各种关系,并且总有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作为“普照的光”或“特殊的以太”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4-25页)看来,卡尔·波兰尼是或多或少意识到既定社会是作为“实在主体”的基础性地位了,所以他把“纯粹自律性的市场”看作是一个乌托邦,并试图用“嵌含”(Embeddedness)概念来表明:人类的市场活动事实上总是本质地“嵌含”于特定的社会中,而且是无法从中真正“脱嵌”的。(参见波兰尼,第93-108页)如果说市场制度尚且如此,那么,政治的、法的制度以及观念形态的东西就更是如此了,它们总是既定社会的某个方面或某种表现罢了。

第二,既然“实在主体”或“主体”总意味着自我活动者,那么,对于马克思来说,既定社会也就是作为展开过程的自我活动者。这里的自我活动当然不是绝对精神的“自我活动”,就像这里的“实在主体”不是作为绝对者的“实体-主体”一样。虽然既定社会有它的“外部”,有它的“环境”,但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仍然是一个自我活动者。例如,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就是这样一个自我活动的“主体”,因此,《资本论》的方法就以描述并再现这个既定社会的自我活动为主旨——没有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自我活动,也就没有《资本论》的辩证法。辩证法决不是从外部、从主观思想上被加诸这个社会的。对于马克思来说,《资本论》的辩证法首先意味着,现代资产阶级社会是自我活动的:这个社会的矛盾不是同某种抽象原则(如“公平”“正义”等等)的矛盾,而是它同自身的矛盾;对资产阶级社会的批判或否定也不是来自某种浪漫主义的“善良意志”,而是这个社会的自我批判、自我否定。可以说,在绝对精神瓦解之际,正是马克思立足于“实在主体”的辩证法重建,最坚决地阻止着向知性反思、向一切形式的主观主义的退行性复辟之际。

不仅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而且古代的、中世纪的诸社会,甚至在现代世界中活动的非西欧社会,作为既定社会,作为有机的整体,同样是“实在主体”,是自我活动者,因而在社会科学和历史科学的研究中,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在表象面前”。现代性在特定的阶段上取得了“绝对权利”,它一方面开辟出“世界历史”,另一方面又规定了这个世界之基本的支配-从属关系:“……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7页)但是,即便是在这样的支配-从属关系中,既定的非西欧社会——例如中国社会、印度社会、伊斯兰社会等等——仍然是作为“实在主体”的自我活动者(再次强调:全然不同于绝对者主体的“自我活动”),仍然须当作它的自我展开过程来得到理解和把握。近代学术逐渐深陷其中的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尤其在于:它把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历史地生成并且是在西欧实现了的东西,当作可以支配整个“古往今来、六合之内”的抽象普遍性,将之先验地强加到任何特定的对象之上,从而终止了所有既定社会的自我活动,并压杀了既定社会的全部实体性内容。但是,在事物自身的活动和实体性内容被废止的地方,也就不再有辩证法;剩下的只能是:外在反思。

马克思的辩证法在多大程度上要求从无头脑的外在反思中解放出来,可以从下述事实中清晰地观察到。当查苏利奇1881年向马克思询问俄国革命的问题时,马克思最坚决地拒绝了“社会新栋梁的文坛奴仆”的观点(这种观点把限于西欧各国的“历史必然性”先验地强加给俄国),相反却揭示出俄国道路的多重可能性;而这样的可能性唯在于:既定的俄国社会是作为实在主体而自我活动的。甚至在1843年,马克思在比较德法社会的时候就明确指出:德国道路的可能性,恰恰在于它走法国道路的不可能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虽然二者同属西欧并因而分享几乎同一种历史性的运动,但既定的德国社会仍然是具有自身内容的“实在主体”,其道路仍然是依循这一主体的自我活动来定向的。不仅如此,当马克思在1877年谈到现代资本主义起源时,再度引用了《资本论》关于原始积累的论述来表明:即便是在西欧,极为相似的历史性前提对于不同历史环境中的实在主体来说,也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在积累起来的财富占有的对面,是一无所有的自由人;但这样的自由人,在古代罗马社会中形成“无所事事的游民”,而在现代西欧社会中则成为“雇佣劳动者”。因此,马克思最坚决地拒绝把他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灾难性地转变为“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4页),因为这种历史哲学理论无非是“超历史的”公式,亦即抽象普遍性在知识中实行其僵死的和无思想的统治。对于马克思来说,现代性的普遍意义当然是存在的,但是,这种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普遍性是唯独通过诸实在主体的自我活动而被具体化的,并且这种普遍性本身也注定是历史的(亦即是说,有它的出生和成长,有它的鼎盛时期,也有它的衰老和死亡)。

因此,第三,既然马克思辩证法-唯物史观的实在主体乃是既定社会,既然马克思的整个方法因此立足于并且实际地生存于“历史科学”之中,那么,由之而来的本质要求或“绝对命令”就是:深入地研究和把握既定社会的自我活动,这种研究甚至可以说构成马克思辩证法的生命线。确实,对于抽象普遍性的外在反思来说,这种研究是完全不必要的,因为外在反思只要将抽象普遍性先验地强加到任何特定对象之上,便万事大吉了;但这样一来,它也就立即褫夺了名为“主体”的自我活动并撤销了它的全部实体性内容。如果我们在此看到了一般教条主义或公式主义的基本运作,那么,许多以马克思主义为名的研究者实际上也是这么做的;他们手上有现成的原理或原则——或者是辩证法的,或者是唯物史观的,但他们却只是将原理或原则外在地加诸对象,而从未与既定社会有过真正的照面,也就是说,从未使“实在主体”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对他们来说,辩证法和唯物史观的原则或原理,是被当作“不研究历史的借口”的,是被当作放弃既定社会之实体性内容的遁词的。在这个意义上,雷蒙·阿隆对当时两位著名的法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萨特和阿尔都塞——的批评,是正当的和具有启发性的:“……他们都不试图把《资本论》的批判分析用于我们的时代。他们考察的问题看来不是马克思的著作或思想和我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之间的关系,而是巴黎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称之为康德的问题,恩格斯可能称之为小资产阶级的问题:马克思主义何以是可能的?”(阿隆,第98页)这个批评启发性地表明:《资本论》的方法本质地关乎我们的时代,关乎我们生活在其中的特定社会;如果这种本质的关联被解除,也就不复有真正属于马克思辩证法的问题领域。对于马克思来说,辩证法在其中起作用的领域是既定社会之自我活动的领域;而对于今天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来说,它在多大程度上放弃深入于既定社会的实体性内容,它也必定在多大程度上重新跌落到外在反思的窠臼之中。

但是,那种要求针对具体社会并沉入实际内容的研究,是否意味着放弃普遍性(或时下颇为流行的“规范性”),从而沦落为某种经验主义或实证主义呢?一般说来,这种危险是存在的,但对于辩证法而言,事情决非如此。这里无法就此展开详尽的讨论,而只须指出一点:黑格尔和马克思从未否认过普遍者,他们所反对的只是抽象的普遍性,并从而要求将真正的普遍性置放在能够把握住特殊并渗透于内容的具体化之中。辩证法的“现实”(Wirklichkeit)概念最为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对于黑格尔或马克思来说,“现实”决不意味着单纯的“实存”,或我们一般地称之为“事实”的东西(可以通过知觉直接给予我们的东西);“现实”是实存与本质的统一,是展开过程中必然的东西。当辩证法从根本上诉诸“现实”时,它要求把握的乃是实存中的本质、展开过程中的必然性,亦即经由诸中介而被具体化了的普遍性(如黑格尔所说,“使普遍的东西成为现实的有生气的东西”)。这样的普遍性,难道不是本质重要地出现在例如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历史哲学》中,也出现在马克思的《资本论》和《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吗?只不过这样的普遍性,对于黑格尔来说,被设定在绝对者的自我活动中;对于马克思来说,则通过“实在主体”的自我活动而具体地呈现出来。因此,马克思的辩证法在反对抽象普遍性的同时,也反对它在抽象性上的对等物,即同样抽象的经验主义或实证主义。(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3页)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以“实在主体”的自我活动为基础的,这种辩证法最坚决地要求摆脱抽象普遍性的外在反思,要求摆脱这种知识方式所固有的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并且把如下的思想理论任务托付给当今的哲学社会科学:积极地开展出对既定社会的研究,深入地探索既定社会之自我活动的实体性内容,并从而把握其真正的“现实”——实存中的本质和展开过程中的必然性。

参考文献

[1] 阿尔都塞,2005年:《黑格尔的幽灵》,唐正东、吴静译,南京大学出版社。

[2] 阿隆,2007年:《想象的马克思主义》,姜志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3] 伯恩斯坦,1992年:《伽达默尔论黑格尔》,张志伟译,光明日报出版社。

[4] 波兰尼,2017年:《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5] 伽达默尔,1994年:《哲学解释学》,夏镇平、宋建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9年:《真理与方法》下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6] 海德格尔,2000年:《路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

    2016年:《存在论(实际性的解释学)》,何卫平译,商务印书馆。

    2018年a:《黑格尔》,舒斯勒编,赵卫国译,南京大学出版社。

    2018年b:《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古兰特编,赵卫国译,南京大学出版社。

[7] 《海德格尔选集》下卷,1996年,孙周兴译,上海三联书店。

[8] 黑格尔,1976年:《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

    1979年:《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

    1980年:《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

    2006年:《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9] 卢卡奇,1992年:《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等译,商务印书馆。

[10] 洛维特,2019年:《韦伯与马克思:以及黑格尔与哲学的扬弃》,刘心舟译,南京大学出版社。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002年,人民出版社。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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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我在理解、领会马克思的学说以及运用其思想认识事物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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