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中的“就是他!”真的就是他吗?——证据类型的故事(28)
存在分歧的证据分类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客观证据、科学证据等。下面通过几个故事,对所提到的几种学理证据分类进行介绍。
看过电影《追捕》的人都知道其中的这样一个情节:被人指使的惠子喊着警察当面指认检察官杜丘“就是他!”杜丘说:”“你弄错了吧,你认错人了。”惠子又说:“我认错人了,你抢了我取出来的 20 万块钱,拿了我的钻戒还不算,你还侮辱了我,你这畜牲,认错了人,亏你还说得出口。”后来,警察又在杜丘的家里搜出了这 20 万元。在这里,按照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惠子当着杜丘的面告诉警察的指认杜丘抢劫犯罪的话,就是直接证据,杜丘的否认也是直接证据;从杜丘家搜出的 20 万元和搜查笔录就是间接证据。当然,最后证明杜丘是被人诬陷和栽赃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类型划分,主要分歧在于这一对不同的证据类型本身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就是在一些学术研究中,在一些论著和论文中,这种自相矛盾都是显而易见的。比如 1991 年 5 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一云任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严端任副主编并作为高等学校文科教材的《证据学》一书中,就有这样的内容。书中“第四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里写到:“凡是不依赖其他证据而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的供述或辩解,证人目击犯罪事实的证言,或证明犯罪发生时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证言等是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证人亲见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证言,记载争议事实的书证,行政诉讼中的现场笔录等也都是直接证据。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并经过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间接证据。例如,各种诉讼中的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但是,该书在此后的第三个自然段中,作者接着写到:“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1)任何一个证据都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是真实的,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同的直接证据能证明的情况的范围是不相同的,有的多些,有的少些。”“因此,不能仅靠一个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必须与其他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相结合,才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种直接证据,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第 35 条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从上面的引述中就可以看到,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类型划分是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的。该书讲了一句大实话:“任何一个证据都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是真实的”。“直接证据”连自己的真实性都尚待证明,又何以有资格作为“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凭据?既然“不能仅靠一个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必须与其他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相结合,才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划分出这个“不依赖其他证据”的“直接证据” 类型有何意义?更重要的是,明知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种直接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为什么还要赋予它“不依赖其他证据而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功能?
当然,这已经是三十多年前的学术认知了。笔者找到较近的一本证据学专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出版、聂福茂主编的《证据法学》,也是用专节论述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认为“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021 年 9 月 10 日,笔者网查搜索到了 8 种正在网店出售的证据法学著作, 其目录介绍都仍然采用专节论述“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这些著作是: 2010 年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吴高庆主编《证据法学》,2013 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叶青著《诉讼证据法学》,2017 年法律出版社出版、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六版)》,2019 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何家弘著《证据法学》、2019 年法律出版社出版、陈光中主编《证据法学》,2019 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李玉华、王册编《证据法学》,2020 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何家弘著《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 2020 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刘万奇、张品泽、张小玲著《证据法学》。网搜“直接证据”一词,百度百科和 360 百科的解释都是: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 用。”可见,这样的学术认知到现在并无变化,是得看看它在具体的诉 讼证据实践中到底有何价值了。
实际上,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类型划分,在实际的证据实践中并没有什么意义。曾任怀化市中方县委书记、鹤城区委书记和怀化市委常委兼秘书长的谌贻章,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开发、工程招标、征地拆迁、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 22 名行贿人贿赂共计人民币 490 余万元,626 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徒刑 13 年。在这里,以谌贻章为提供钟坡项目的方便而收受施奇乐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光早 6 次行贿共 16 万元的证据,来说说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是没有意义的。这 6 次受贿谌贻章都进行了供认,他的供述就属于直接证据。按照直接证据是“不依赖其他证据而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的功能,法院应可以就此证据直接认定谌贻章的受贿 16 万元的犯罪事实。但是,法院的判决却同时列出了唐光早的证言,这也属于直接证据;同时还有钟坡项目的开发协议和补充协议、施奇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书证,谌贻章妻袁黎的证言、唐光早妻刘萍的证言和周勇证明谌贻章为唐光早谋利的证言等证据,这都是间接证据。法院的判决所认定的这 16 万元受贿,是以前述全部证据为依据的,并非谌贻章供认就直接定罪了。可见,这里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实际上没有意义,所谓的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都必须与其他证据(包括其他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相结合、相印证,才能确认事实。还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里的“被告人供述”,就是所谓直接证据;“其他证据”则是指除前述“被告人供述”之外的所有证据。无论其他证据是所谓直接证据也好还是间接证据也好,反正仅仅只有“被告人供述”这个直接证据,是依法不能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而必须还要有其他证据。可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实在是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