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尊重病人的不抢救意愿,大家如何评价?

安乐死是否能够合法化,目前在国内仍然是一个非常具有争议性的议题,即使该议题取得了全社会的广泛共识,到最终完成立法也会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日前,深圳市的一项立法引发全网关注。

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深圳市由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生前预嘱指的是,人们事先,也就是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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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项地方性法规,有媒体表示赞赏,例如《北京青年报》就撰写评论文章表示:

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不担心医生和家属会随意更改。

长期困扰临终患者家属的一道难题,有望从此得到化解。尽管老人已处于弥留之际,子女若不“尽力抢救”,对己怕留下遗憾,将来自责“是我害了老人”;对外则担心留下把柄,怕人说不孝、舍不得花钱。倘若老人有多个子女,主张“放弃抢救”的子女,可能受到其他子女的指责。受此影响,过度抢救,甚至“不到最后决不放弃”,就成为普遍现象。决定来自患者本人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家属不再面临两难选择。

生前预嘱入法,医生也吃上了定心丸。近年来,有关方面在大力推广生前预嘱,如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业界广为人知,其选择与尊严网站推出的“我的五个愿望”,国内已经有5万多人填写。但民间倡导不具法律效力,一旦患者的亲属对此有异议,医疗机构及医生可能面临民事侵权索赔,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巨大的风险让医生不敢做决定。通过立法,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后,医生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出选择,将不再顾虑重重。

同时也要看到,生前预嘱的完善和普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生前预嘱涉及到很多法律和医学专业概念,患者理解有难度,签署生前预嘱前,要为患者提供专业的指导与服务。创伤性抢救是否值得实施,损害与收益如何评估等,也要完善操作规范,使之有章可循。生前预嘱入法也要避免被恶意利用,比如临终抢救的医疗开支很大,要谨防健康商业保险夸大生前预嘱的作用,等等。

生前预嘱减轻了患者的痛苦,减少了医疗浪费,也让老人的离世从“生死两相憾”变成“生死两相安”。当社会自发倡导、患者自行争取尊严死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时,通过立法赋权,患者对临终抢救的决定权就有了最可靠保障。

生前预嘱首次写入地方法规,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成熟完善,但只要探索者多了,探索的时间久了,就会日益累积经验,最终为生前预嘱开创一个科学模式,并使生前预嘱得到广泛普及,让患者有权选择临终抢救方式,能够少痛苦、有尊严地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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