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意的核心是:“法律是不是已经默认男性有罪?”

劳东燕所说的录音,“男的觉得自己可能被仙人跳,可以考虑就是否性同意的问题进行录音”根本就不存在,因为根据劳东燕自己的说法:同意可以随时撤回,所以即便录到一句“我同意”,也不能自动证明之后的行为都合法。

就算录音合法,也存在问题,可能被质疑剪辑、诱导、胁迫只能证明当时说过什么,不能证明,是否醉酒药物影响,是否心理恐惧下被迫同意,是否过程中撤回同意,现实判例里,不会因为一段录音就否定性侵指控,最多是辅助证据

劳东燕自己是搞刑法的,难道不知道?

而且这个从实际操作就不可行,你不可能在约会的什么的时候还要问这个。

中国刑诉基本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控方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

高度私密场合,没有目击证人,没有监控,没有现场记录,现场证据就是女方陈述VS男方否认,这就导致司法高度依赖于供述是否稳定,细节是否一致,行为逻辑是否合理。

“违背妇女意志”,在司法上实质上是:女方只需要稳定陈述,除非男方有反证,否则很难推翻,结果真辩护的时候全是什么聊天记录开放记录,亲密关系史,事后互动情况来确定“是不是同意了”

劳东燕是非常清楚这个的,她也非常清楚男方是在这方面提供证据是非常困难的,即便是有录音,照样能推翻。所以她随口一说,这还叫冤?

就说讲法学的问题,不知道劳东燕为什么又歪到什么攻击性与破坏性。

性侵如果按照性同意的标准,会直接冲击到一个刑法的基本理念:举证责任倒置。

舆论倾向相信受害者叙事,强调结构性性别风险,道德先行判断,而司法逻辑是看证据链,看细节矛盾,客观印证,两者落差会让人觉得:法律是不是已经默认男性有罪?

因为实际上这案子不是证明“男子是否性侵”,而是逼迫男人必须自证自己“没有性侵”

“同意”难以直接证明,因而形成被告防御压力加重,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会有人提出:

录音确认同意

签同意书

App记录同意

本质上是试图解决“同意难以事后证明的问题”

但如之前所述,这些方式法律效力有限。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这个是核心。

就这么明确的一个问题,东扯西扯,东扯西拉,服了真的是。

核心:“法律是不是已经默认男性有罪?”

所谓的法律神圣,是法律人告诉你的。

法律人告诉你法律神圣,实际上是告诉你“我的话才是对的”。

这道理和经济学家说经济问题差不多。

这道理也和媒体人跟你谈“第四权”,“自净理论”差不多。

没什么不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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