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美联合公报的中英文问题

早上起来翻联合早报网,看到一篇《伍国:美国涉台外交辞令中的“承认”与“认知”》,觉得作者有个基础性的错误,搞得好像中美之间的三个联合公报是以英文为准一样,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联合公报是以中英文同时公布,两种语言之间并无法律效力的高低之分。

一,任何一份法律文件,比如合同,以中英文签订的,首先,已经表示双方都是知道对方的意思,并确认双方之间的语言表示的意思是一致的;其次,除非合同中有约定,决不能得出“如果两者有冲突以英文的意思为准”这个意思。因此,在发表中英文联合声明的时候,双方都是认可对方语言中的意思表示。

二,在起草某些文件中,或许有中译英或英译中的事,但在法律意义上,只是一个协商过程,并不表示中文版本是根据英文版本翻译的,反之亦然。另外,我相信联合公报在起草的时候,是一个谈判及核对双方文字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协商谈判的结果。

因此,一些所谓的专家现在老拿英文中的“acknowledge”不同语境下的中文翻译说事,要么是不懂装懂,要么是在故意搅混水。因为,中美联合公报,不是只有英文版,而是同时有中英文版本,中国和美国在发表三个联合公报的事实和行为,本身就是承认对方语言中的公报内容的,不存在所谓的翻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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