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月底才发上个月工资,法院判决补偿劳动者十一万元!

你有为公司发工资太晚而苦恼吗?最近深圳中院的一份判决可以说大出了劳动者的一口恶气。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深圳龙五在2003年9月27日入职深圳鹏某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8日或30日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到了2019年2月25日,龙五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2019年1月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龙五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114元,因此离职后,龙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10267元。但是仲裁委不予支持。

龙五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还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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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五继续上诉到深圳中院,而中院支持了龙五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也就是说,按月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最迟不能晚于次月的22号。公司与龙五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8日或30日前发放上个月工资,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定发放工资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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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结果一出,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理由是“15年来都是这样发工资,龙五从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和放弃。”但广东高院认为,龙五十五年没提出异议,并不能推断出其已经放弃相应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我不说,但不代表不要。最后高院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公司因此支付了龙五110267元的离职补偿金。

从公司跟龙五签订的《劳动合同》看,公司月底才发员工上个月的工资,其实相当于变相地让员工交了一个月工资的押金,使员工拿着一个月的工资,却要干两个月的活,算盘打得很妙。只可惜公司弄巧成拙,遇到了聪明的龙五,最后不仅得老实地将工资全部发放,还贴进去11万元。

龙五的胜诉提醒我们劳动者学好法律是多么重要,遇到不遵守法律的公司,离职的时候就能运用法律武器给公司一个狠狠的教训。不过大家也不要见此就贸然地效仿,因为本案依据的法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只在深圳市有效。其他地方的朋友就得提前查查当地有没有对应的法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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