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你选择哪一个?

@一玶海岸:

今天转了一篇“香港人和大陆人不能互相理解”是因为法系不同,多聊两句。

海洋法是为公务员准备的法系,追求个体利益和流程有序:

大陆法系是为政治家准备的法系,追求集体利益和最终结果。

最近有几个热搜,正好解释一二。

案例一,宁夏司机一再坚持带旅行团做核酸,这个热搜在境内几乎是一面倒的赞扬,司机师傅为抗疫做出了贡献。

但是在海洋法系下,就不那么正确了。

司机怎么能强制性要求自己的客户去做核酸?谁授权他可以限制其他人人生自由?

这位宁夏司机运气好猜中了,要是所有旅行团的司机都这么搞,旅游业岂不乱了套?

所以,海洋法系下正确处理方法是,司机如果有怀疑,应该将情况通知本地疾控。需要专业机关认为这些人确实需要检测核酸,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当抗疫政策,授权司机送这些人去做核酸。

案例二,泉州旅游局回应一导游威胁游客,这事发生在宁夏之后。

明显现在各地的导游、司机们都从宁夏司机事件中得到了启示,看自己跟团游客的眼光也越来越怀疑。

如果不经授权,是个导游只要怀疑,都可以强制拉人去核酸。大概结果就是99.99%情况下,只会造成不必要纠纷,极少数运气好的导游会被大众颂扬。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集体利益(防疫大局)和最终结果(可能真能抓住几个阳性)最重要,至于99.99%浪费的成本以及由此造成的纠纷,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而海洋法系的思维方式,总是共情个体利益(我不想自己当游客时,遇见这种导游和司机)和流程有序(没有授权的司机不能胡来),但哪怕这些司机们从此不闻不问,只是机械执行本职工作,放过一些明显防疫漏洞,也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了。

两种思考方式各有千秋,你们觉得那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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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4

  • 天下我嘴笨 愚者千虑必有一得
    把完全不同性质的两个导游的事情放到一起,似乎不妥。硬拗到法系区别很古怪。
  • 这种认识是对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狭隘的形而上学的理解。海洋法系又称英美法系重视判例,大陆法系重视成文法,和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没有必然联系。
    日本是大陆法系,但此次疫情期间,主要发达国家中,日本是唯一一个没有实行有强制力的封城措施的国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奉行英美法系的英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反而实行了具有强制力的严格的封城措施。
  • 硬盘硬 软件软
    这种认识是对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狭隘的形而上学的理解。海洋法系又称英美法系重视判例,大陆法系重视成文法,和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没有必然联系。
    日本是大陆法系,但此次疫情期间,主要发达国家中,日本是唯一一个没有实行有强制力的封城措施的国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奉行英美法系的英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反而实行了具有强制力的严格的封城措施。
    您这个是正解。
    另外补充一句。所谓海洋(大陆)法系,其历史渊源在于欧洲中世纪的宗教教法的影响程度。
    当时以法国、德意志诸公国、奥地利诸公国为代表的大陆国家,因其受天主教统治最深,教法最完善,资产阶级革命时,保留的教法法条也最多,形成了后世所谓的大陆法系。
    以英国为首的海洋国家,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海洋国家,则受天主教统治较弱——英国早在16就脱离了罗马教廷管辖,自立国教——英国圣公会,设立枢机主教。
    换句话说,咱们国内的三自爱国教会,从某种高程度上说,是学英国人——罗马教廷别想插手本国宗教事务。
    那么没有罗马教廷的管辖,也就不存在罗马教法的约束,但是碰见纠纷该怎么判断谁对谁错?那就只能从盎撒民族习惯出发,由最简单的习惯法来判断是非对错。
    随着社会发展基本,老习惯解决不了新问题,那么习惯法就逐渐演变成案例法——以前咋判现在就咋判,如果这案子第一次见,本次判决就为以后判决此类纠纷的案例。
    这才是海洋法系的由来。
    单纯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分别捆绑在两个不同法系上,就如同一战前某些欧洲学者说“炎热的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怯懦,寒冷国家的人民,则像青年一样勇敢”那样荒谬可笑。
  • 海洋法就是最小程度的对丛林法则的约束,脱胎于海盗行为,同样的事实行为因为相关个体的不同会有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保护的是强者利益,强调的是财产权,大陆法对应的是农耕文明,更加注重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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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乡
    有些人故意浑水摸鱼,没有最好的制度,总结两者治理社会都有优缺点,但海洋法系利多弊少,大陆法系则是利少弊多,前者事半功倍,后者事倍功半,前者适合治理现代民主社会,后者适合治理封建落后社会。不管哪个进国家进入全球化后,海洋法系才是最好的社会模式,与世界融合才是对人民最好的。
    用判例法的都是带英及其前殖民地,沿用了带英陋习,你能对一个在2021年还有“爵士”这一套封建领主体系的半封建政权有什么现代化制度的幻想?除了带英及其前殖民地,没有哪个真正的现代国家用司法和立法不分家的封建领主法。
    泡面头就是封建领主意志的代行人,从公民社会里窃取了立法大权,构筑无形的法条帷幕,躲在泡面头下面窃窃私语。
  • 你这几个“是……”,都是怎么证明的?

    然后,一个是自觉自愿主动能动的自主决策,一个是“循规蹈矩”、严守“组织制定的程序”,你说谁个人主义谁集体主义?

    一个是以主人翁的身份去主动参与,一个是完全按照别人制定的程序完全泯灭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这里谁个人主义谁集体主义?

    啥叫“个人主义”?啥叫“集体主义”?

    自主自觉自愿,与被动从动机械,你要选哪个?
  • 大象无形资产
    本身不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的问题。
    你举得例子说明了维持社会的秩序与和谐,单靠法律是不够的。
    法律有严重的滞后性,教条性。在使用中还有信息不对称和恶意钻空子的问题。
    宁夏司机拉着一车人去做核酸检测,并不是出于法律考量,而是出于社会道德和责任感。
    我们不论采用何种法系,都不应该与此相背。
    西方过度强调法律,正是因为他们缺乏互信,缺少基于道德的社会秩序。
    说得很全面。
    西方过度强调法律、强调个人私权,不只是因为他们缺乏互信、缺少基于道德的社会秩序。更是因为剥削者可以自由的最大限度的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恶意钻法律空子的条件,分化阶级团结,控制和剥削整个社会。
  • 已注销用户 卖艺不卖身,要支持!
    这种“你怎么看”的舆论导向,真正的是学了港台民粹主义舆论导向的精髓。真正糟粕中的糟粕。
  • 本身不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的问题。
    你举得例子说明了维持社会的秩序与和谐,单靠法律是不够的。
    法律有严重的滞后性,教条性。在使用中还有信息不对称和恶意钻空子的问题。
    宁夏司机拉着一车人去做核酸检测,并不是出于法律考量,而是出于社会道德和责任感。
    我们不论采用何种法系,都不应该与此相背。
    西方过度强调法律,正是因为他们缺乏互信,缺少基于道德的社会秩序。
  • 掉进了权系的陷阱。
  • 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对立起来,这本身便是错误。
  • 全部楼层
    guan_16149980772929
    “随着社会发展基本,老习惯解决不了新问题,那么习惯法就逐渐演变成案例法——以前咋判现在就咋判”..。。更往深里挖,是那个年代从国王到贵族,几乎都是文盲,压根不识字,无法制定新的法律条文,只能沿用以前的条文,通过望文生义,扩大解释,又或者偷梁换柱等话语术,进行判案,判案后,遇到类似的案例时,懒得再想,照搬前科。。。于是变成了如今的“法系”
    滑稽而保守的封建领主法
  • 有些人故意浑水摸鱼,没有最好的制度,总结两者治理社会都有优缺点,但海洋法系利多弊少,大陆法系则是利少弊多,前者事半功倍,后者事倍功半,前者适合治理现代民主社会,后者适合治理封建落后社会。不管哪个进国家进入全球化后,海洋法系才是最好的社会模式,与世界融合才是对人民最好的。
  • 南山野 淮上野人
    应该说是贵族利益还是平民利益
  • 东方虫子
    挺瞎扯的文章。
    所谓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究竟是个什么东西?这些人搞清楚没有?
    海洋法系是以判例习惯等为主要法源,法官有很大的随意裁量权,因为法官的判例就能成为新法源。
    而大陆法系主要是以成文法为主,通过出台修订成文法法规法条,绝对罪与非罪,觉得罪行轻重。法官只有在法条内的裁量权,而不能超出成文法本身判决。
    而当今的情况是海洋法系也有成文法条,大陆法系也有遵循判例司法解释的情况,判例也具有指导意义。
    另外,法官法院还有一个主动性的问题。大陆法系相对说法官主动性更强一点,法官法院会相对积极一点对案件有研判分析的意味。而海洋法系更倾向于法官居中中立,被动态度,强调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举证质证。这种情况下各自有优缺点,比如说海洋法系中,法官可以不带脑子,谁下面牛逼吹的好,谁就容易赢。这也是西方海洋法系里面律师特别吃香的原因,有非常庞大的律师集团。只要你口才本事好,能把黑的用诡辩来说成白的,那你就能赢。而法官的被动性就会加强这种趋势,实际上把法的权威性从政府退给了“解释法的律师集团”。
    而至于文章说的个人集体、还有包括到程序正义实质结果正义等问题,那就又是另一个复杂层面的事。毕竟海洋法大陆法都有程序问题,海洋法的判例也有指导后来的集体社会意义,所以根本不是几句话几个例子就能讲明白的。
    要研究文章的问题,一定要跳出法这个领域,从更大的政治体系社会结构,事实的权利体系与阶级才能看的更清楚。
    毕竟法是干嘛的?法从何来?目的何去?谁制定?为谁服务?这比什么法系更核心关键
    专业
  • 看似复杂问题简单化,实则有生拉硬套之嫌……
  • 硬盘硬 软件软
    这种认识是对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狭隘的形而上学的理解。海洋法系又称英美法系重视判例,大陆法系重视成文法,和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没有必然联系。
    日本是大陆法系,但此次疫情期间,主要发达国家中,日本是唯一一个没有实行有强制力的封城措施的国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奉行英美法系的英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反而实行了具有强制力的严格的封城措施。
    就说看文章越看越别扭呢!
    大陆法和海洋法是啥都说不清,还重个体和重集体,重过程和重结果,生拉硬扯然后从法系比较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思维得多混乱!
  • 全部楼层
    评论已被删除
    您这个是正解。
    另外补充一句。所谓海洋(大陆)法系,其历史渊源在于欧洲中世纪的宗教教法的影响程度。
    当时以法国、德意志诸公国、奥地利诸公国为代表的大陆国家,因其受天主教统治最深,教法最完善,资产阶级革命时,保留的教法法条也最多,形成了后世所谓的大陆法系。
    以英国为首的海洋国家,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海洋国家,则受天主教统治较弱——英国早在16就脱离了罗马教廷管辖,自立国教——英国圣公会,设立枢机主教。
    换句话说,咱们国内的三自爱国教会,从某种高程度上说,是学英国人——罗马教廷别想插手本国宗教事务。
    那么没有罗马教廷的管辖,也就不存在罗马教法的约束,但是碰见纠纷该怎么判断谁对谁错?那就只能从盎撒民族习惯出发,由最简单的习惯法来判断是非对错。
    随着社会发展基本,老习惯解决不了新问题,那么习惯法就逐渐演变成案例法——以前咋判现在就咋判,如果这案子第一次见,本次判决就为以后判决此类纠纷的案例。
    这才是海洋法系的由来。
    单纯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分别捆绑在两个不同法系上,就如同一战前某些欧洲学者说“炎热的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怯懦,寒冷国家的人民,则像青年一样勇敢”那样荒谬可笑。
    你这个补充的很好。其实不论海洋还是大陆法系,说的都是欧洲西方的事情。
    那个“大陆”是相对于英国这种岛国而言的欧洲大陆,就是你说的法德这些,其中以法德为典型,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德国的《学说汇攥》《普鲁士民法典》都是典型而重要的源流。
    有些人怕不是看到“大陆”二字就以讹传讹…就觉得是中国大陆的事……其实我们古代的体系叫中华法系,都不是上面两个,而今天的是中特社社会主义法系,是一个成文法为主又结合了古今中外后的一个集成体系。
    有些人强行套什么个人集体程序的真的是生搬硬套,就硬举例胡扯。
  • 无知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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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已被删除
    您这个是正解。
    另外补充一句。所谓海洋(大陆)法系,其历史渊源在于欧洲中世纪的宗教教法的影响程度。
    当时以法国、德意志诸公国、奥地利诸公国为代表的大陆国家,因其受天主教统治最深,教法最完善,资产阶级革命时,保留的教法法条也最多,形成了后世所谓的大陆法系。
    以英国为首的海洋国家,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海洋国家,则受天主教统治较弱——英国早在16就脱离了罗马教廷管辖,自立国教——英国圣公会,设立枢机主教。
    换句话说,咱们国内的三自爱国教会,从某种高程度上说,是学英国人——罗马教廷别想插手本国宗教事务。
    那么没有罗马教廷的管辖,也就不存在罗马教法的约束,但是碰见纠纷该怎么判断谁对谁错?那就只能从盎撒民族习惯出发,由最简单的习惯法来判断是非对错。
    随着社会发展基本,老习惯解决不了新问题,那么习惯法就逐渐演变成案例法——以前咋判现在就咋判,如果这案子第一次见,本次判决就为以后判决此类纠纷的案例。
    这才是海洋法系的由来。
    单纯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分别捆绑在两个不同法系上,就如同一战前某些欧洲学者说“炎热的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怯懦,寒冷国家的人民,则像青年一样勇敢”那样荒谬可笑。
    “随着社会发展基本,老习惯解决不了新问题,那么习惯法就逐渐演变成案例法——以前咋判现在就咋判”..。。更往深里挖,是那个年代从国王到贵族,几乎都是文盲,压根不识字,无法制定新的法律条文,只能沿用以前的条文,通过望文生义,扩大解释,又或者偷梁换柱等话语术,进行判案,判案后,遇到类似的案例时,懒得再想,照搬前科。。。于是变成了如今的“法系”
  • 全部楼层
    liwooood-寻道
    也就是说海洋法系其实应该叫海盗法系?
    应该叫做“殖民地法系”,在欧洲殖民地遍布全球的时代,殖民地往往各种文化宗教习俗错综复杂不能直接照搬母国的法律,遇到疑难案例需要中央议会司法解释写封信跨越大洋一个来回就是半年,殖民者又没那么多精力自己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所以大家将就一下以前有判例的按判例,没判例的临时找几个人举手表决。既然是殖民者,当然要保护强者的利益。
  • 挺瞎扯的文章。
    所谓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究竟是个什么东西?这些人搞清楚没有?
    海洋法系是以判例习惯等为主要法源,法官有很大的随意裁量权,因为法官的判例就能成为新法源。
    而大陆法系主要是以成文法为主,通过出台修订成文法法规法条,绝对罪与非罪,觉得罪行轻重。法官只有在法条内的裁量权,而不能超出成文法本身判决。
    而当今的情况是海洋法系也有成文法条,大陆法系也有遵循判例司法解释的情况,判例也具有指导意义。
    另外,法官法院还有一个主动性的问题。大陆法系相对说法官主动性更强一点,法官法院会相对积极一点对案件有研判分析的意味。而海洋法系更倾向于法官居中中立,被动态度,强调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举证质证。这种情况下各自有优缺点,比如说海洋法系中,法官可以不带脑子,谁下面牛逼吹的好,谁就容易赢。这也是西方海洋法系里面律师特别吃香的原因,有非常庞大的律师集团。只要你口才本事好,能把黑的用诡辩来说成白的,那你就能赢。而法官的被动性就会加强这种趋势,实际上把法的权威性从政府退给了“解释法的律师集团”。
    而至于文章说的个人集体、还有包括到程序正义实质结果正义等问题,那就又是另一个复杂层面的事。毕竟海洋法大陆法都有程序问题,海洋法的判例也有指导后来的集体社会意义,所以根本不是几句话几个例子就能讲明白的。
    要研究文章的问题,一定要跳出法这个领域,从更大的政治体系社会结构,事实的权利体系与阶级才能看的更清楚。
    毕竟法是干嘛的?法从何来?目的何去?谁制定?为谁服务?这比什么法系更核心关键
  • 席欧洲 又点进来查成份了?
    说句不好听的,你去百度百科看看这两个法系什么意思都行,现在不是几十年前了,不会有人随随便便就听你这种公知的犬吠😄😄
  • 生拉硬拽堆砌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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