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你选择哪一个?

  • 您这个是正解。
    另外补充一句。所谓海洋(大陆)法系,其历史渊源在于欧洲中世纪的宗教教法的影响程度。
    当时以法国、德意志诸公国、奥地利诸公国为代表的大陆国家,因其受天主教统治最深,教法最完善,资产阶级革命时,保留的教法法条也最多,形成了后世所谓的大陆法系。
    以英国为首的海洋国家,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海洋国家,则受天主教统治较弱——英国早在16就脱离了罗马教廷管辖,自立国教——英国圣公会,设立枢机主教。
    换句话说,咱们国内的三自爱国教会,从某种高程度上说,是学英国人——罗马教廷别想插手本国宗教事务。
    那么没有罗马教廷的管辖,也就不存在罗马教法的约束,但是碰见纠纷该怎么判断谁对谁错?那就只能从盎撒民族习惯出发,由最简单的习惯法来判断是非对错。
    随着社会发展基本,老习惯解决不了新问题,那么习惯法就逐渐演变成案例法——以前咋判现在就咋判,如果这案子第一次见,本次判决就为以后判决此类纠纷的案例。
    这才是海洋法系的由来。
    单纯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分别捆绑在两个不同法系上,就如同一战前某些欧洲学者说“炎热的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怯懦,寒冷国家的人民,则像青年一样勇敢”那样荒谬可笑。

回复2

  • 你这个补充的很好。其实不论海洋还是大陆法系,说的都是欧洲西方的事情。
    那个“大陆”是相对于英国这种岛国而言的欧洲大陆,就是你说的法德这些,其中以法德为典型,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德国的《学说汇攥》《普鲁士民法典》都是典型而重要的源流。
    有些人怕不是看到“大陆”二字就以讹传讹…就觉得是中国大陆的事……其实我们古代的体系叫中华法系,都不是上面两个,而今天的是中特社社会主义法系,是一个成文法为主又结合了古今中外后的一个集成体系。
    有些人强行套什么个人集体程序的真的是生搬硬套,就硬举例胡扯。
  • “随着社会发展基本,老习惯解决不了新问题,那么习惯法就逐渐演变成案例法——以前咋判现在就咋判”..。。更往深里挖,是那个年代从国王到贵族,几乎都是文盲,压根不识字,无法制定新的法律条文,只能沿用以前的条文,通过望文生义,扩大解释,又或者偷梁换柱等话语术,进行判案,判案后,遇到类似的案例时,懒得再想,照搬前科。。。于是变成了如今的“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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