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艾滋这事,感觉有点离谱
婚检艾滋这事,感觉有点离谱。
看公号文章,说是女方婚检发现艾滋,但不同意告诉男方,导致男方被传染艾滋,男方心态崩了,说要刀了医生,并且去卫健委投诉医生,导致医生被停职。
文章往下,说是在同样的案例中,女方婚检发现艾滋,医生告诉了男方,导致两人婚没结成,然后女方投诉医生,医生被停职。
如果这些案例属实的话,我有些好奇,即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医生到底是告知,还是不告知另一方呢?
法律上有一条规定,我把它摘抄如下: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这一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
那么,当艾滋病人的隐私权,跟其配偶或准配偶一方的知情权,产生冲突时,应该优先保护哪一个呢?
我理解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不复杂。
简单来讲,大致有以下几层逻辑:
1、如果艾滋病人的配偶,不主张知情权,则优先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
2、如果艾滋病人的配偶,主张知情权,则看艾滋病人是否同意放弃其隐私权。如果选择不放弃,则优先保护其隐私权,其配偶无权知道,但在这种情况下,该配偶自己掂量,要不要跟对方结婚。如果选择放弃隐私权,则其配偶有权知道。
3、婚检是一项特殊的检查,其目的不是为了给自己看,而是为了给对方看,让对方知道自己的基本身体状况,并作为是否跟自己结婚的参考依据。
基于这样的目的,建议医院可以把婚检结果,直接做成双方可共享的形式,并且在婚检开始前,让双方签署同意对方知情的内容声明。
愿意签的,往下做婚检。不愿意签的,则没法做婚检,回去商量好后再决定是不是做。
这样的话,医院既不用被夹在中间,承担要不要告知的难处,也不会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