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时期很多农户的收入不足以抵扣自己的“伙食费”(粮食费),结果是领不到1分钱!
【本文由“有二说一”推荐,来自《著名的小岗村1966年的粮食年产量反而比之前1955年时的少88%[图]》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就是他们各自所属的生产队的职工、员工,他们给自己所属的生产队打工、工作,其所获得的工钱、劳动报酬以实物(粮食、柴草等)和现金两种形式进行发放;平时每个月不发现金,只发口粮等实物形式的“生活费”;年底交完“公粮”以及售完“余粮”给国家后才结算工钱,发一次工资(即一些人所说的“分红”,其实就是工钱、工资,但由于1956年各地建立“人民公社”时每户农户都把自己的《土地所有权证》上交给了公社,名义上是“入股公社”,所以才又有“分红”的叫法)“公粮”就是当年的“农业税”,是当年农民要交的税,国家是不会为“公粮”而付钱给农民,给生产队的;“余粮”则是生产队出售给国家,国家付钱给生产队(等于是付钱给社员、“队员”)的。平时农民只能靠家里养的几只鸡生的蛋,卖给供销社换点钱用于购买油盐酱醋和其它的一些生活必需品。
此外,按生产队里每个家庭不同的人口所确定的“口粮”是不可能让每个家庭的人吃饱的,需要再加上按每个家庭的劳动力劳动所赚的工分所确定、计算的“劳粮”,才能大致上满足每户人家要吃的粮食的量!“劳粮”是要每户农户自己付钱买的!
每个生产队所确定的按人口分配的口粮,以及按“工分”(劳动报酬)所换取的“劳粮”各自占的比例,有的生产队是“人六、劳四”,即“口粮”占六成,占60%,“劳粮”占四成;有的生产队是口粮和“劳粮”各占一半,也有的是“人七、劳六”,按这几种比例分配和发售粮食给队里的每个家庭。
一个“全劳(动)力”干一天农活一般是十个工分,女性被定的工分往往是每天六个工分,或七、八个工分(不同的生产队定的女性的工分标准不一样),参与集体劳动的十四、五岁的小孩的工分一般是每天5个工分(即所谓的“半劳力”)。
由于当年“余粮”的收购价定得很低,所以每个生产队卖“余粮”根本赚不到多少钱,因此每个工分能换到的钱就非常少,1个工分只能换到不超过1毛的钱,换到几分钱!因此每户农户每年通过劳动能领到的工钱非常少,那些家里幼儿、老人多,劳动力少的农户往往就会成为“超支户”(也叫“倒挂户”),也就是全家的劳动力在队里劳动一年所赚到的工钱不足以抵扣全家一年的“伙食费”——“粮食费”!
这样的话,这样的农户在年底结算工钱时,不仅领不到一分钱工钱,还倒欠生产队钱,倒欠队里“粮费”!当年几乎每个生产队里都有“超支户”,而且经常出现一些农户今年不超支,明年就超支的现象!也就是大致上谁都有成为“超支户”的年份。原因就是当年“余粮”的收购价太低!